读者来函
◼ 在法庭下令或授权的情况下,基督徒在拒绝接受输血方面应该坚决到什么程度?
在这件事上,由于环境各有不同,所以没有任何划一的定例。基督徒一向以尊敬、服从世俗政府的法律,将‘凯撒的物归给凯撒’著称。然而,他们却意识到自己负有更大的责任,要将‘上帝的物归给上帝’而避免违反他的律法。——马可福音12:17。
罗马书13:1-7论及基督徒与政府‘较高权威’之间的关系。世上的政府有权制定法律或颁布命令,目的通常是为了要促进人民的福利。这些政府均‘佩着剑’而有权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替人‘伸冤,刑罚那作恶的’。基督徒既然顺服较高的权威,他们愿意服从政府的法律和法庭的判决,但这种顺服必须是相对的。政府若要求基督徒服从一些与上帝的较高律法有所抵触的规定,基督徒就必须将上帝的律法置于首位了。
有些现代法律虽然基本上说来是好的,但却可能被人误用去授权给医院强行替基督徒输血。在这种情况下,基督徒必须与使徒彼得采取同一的立场:“我们必须服从上帝为统治者,过于服从人”。——使徒行传5:29,《新世》。
耶和华吩咐以色列人说:“只是你要心意坚定,不可吃血,因为血是生命;不可将血与肉同吃。”(申命记12:23)一本于1917年出版的犹太圣经译本把这节经文译作:“惟独在不吃血方面要坚定不移。”以撒·利斯则将这节经文译作:“务要坚决不吃血。”这些经文是否暗示上帝的仆人在紧守他的律法方面可以漫不经心或得过且过呢?
即使政府颁布的法令与上帝的命令有所抵触,基督徒仍有充分理由要绝对服从上帝。罗伯特·L·威尔克博士写道:“基督徒不但拒绝参与[罗马的]战争,也不肯接受任何官职或管理城市的责任。”(《罗马人眼中的基督徒》)他们拒绝如此行可能意味到要被判作违法分子或被带到罗马的竞技场上遭受处决。
基督徒在今日也必须忠贞不移,坚决拒绝违反上帝的律法,即使这样行会令他们在世俗政府手中遭受若干惩罚。宇宙至高的律法——上帝的律法——要求基督徒避免滥用血,正如上帝曾吩咐他们要避免犯奸淫(性不道德)一般。圣经将这些禁令称为“不可少”的事。(使徒行传15:19-21,28,29)这项规定绝不容许人得过且过,仿佛这些只是在方便时或顺境下才须要遵守的律法。我们必须谨守上帝的律法!
所以,我们可以理解第17页所提及的年轻基督徒何以会告诉法庭“她认为输血是一项侵犯她身体的行动,其实与强奸无异。”即使法律授权给人进行性侵犯,有任何基督徒妇女,不论老幼,会任由别人强奸而毫不抵抗吗?
照样,第17页所引述的12岁少女斩钉截铁地指出,‘她会竭尽全力反抗任何法庭下令进行的输血,她会高声尖叫,奋力挣扎,她会将注射管从臂上拔出,并且试图毁去悬挂在她床上的输血袋。’她决心要服从上帝的律法。
有一次,群众想拥立耶稣作王,但他立刻便离开现场。类似地,如果看来法庭很可能会下令强迫人接受输血,基督徒便可能选择避免在场让人迫使他违反上帝的律法。(马太福音10:16;约翰福音6:15)与此同时,基督徒应该明智地设法找寻别的医疗法以求保全性命,恢复健康。
如果一个基督徒竭力设法避免违反上帝就血所定的律法,而掌权者因此认为他违反法律而将他绳之于法,最终甚至为此受罚,基督徒便可以将这项经历视作为义而受苦。(可参看彼得前书2:18-20。)但在大多数事例上,基督徒均能够避免接受输血,并借着其他适当的医药护理而康复,结果无需面对持续的法律难题。最重要的是,他们能够对赐生命者和审判众生的上帝保持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