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身体属于谁?
你若是个成年人,你会怎样回答以上的问题呢?无疑你会像差不多所有成年人一样回答说:“我的身体属于我。”
那末,倘若有人向你推荐某种食物,认为这是对你有益的,但是你不想吃又如何呢?倘若他捉住你而强迫你吃下去,你会有什么感想呢?
倘若外科医生游说你接受手术,切除臂、腿、眼或内脏器官;因为他认为有益于你的健康,而你却加以拒绝又如何?他若采用强迫手段,你会有何感想呢?
一位医生若要你服食他认为对你有益的药品,而你却不喜欢又如何呢?你若加以拒绝,认为它也许对一些人有益,但却使数以千计的人生病或死亡,而且违背你的宗教信仰又如何呢?那位医生若采取强硬手段迫你服药,你会有什么感想呢?
作为一个成年人,都可能对此种待遇表示愤慨。无论有什么危险发生,你无疑希望对自己的身体能自作最后决定。若有人强迫你违反自己的意愿,那便会使你感到像个奴隶和囚犯了。这会使人想起“黑暗时代”或纳粹集中营所用的高压手段。
在许多国家中,人身的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在美国联邦宪法第四条修正案声称“个人的身体、房屋、文书、和私人所有物,不许无理搜索和没收,这项人权不容破坏。”
第十三修正案声称:“不论奴役或非志愿服役,除了作为罪有应得的惩罚之外,均不容在美国存在。”而第一及第十囚修正案则保证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不愿“扮演上帝”
一般地说来,政府官员应该认识一个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基本权利。因此,当美国辛辛那提医院和医生要求俄亥俄州法院授权他们割掉一名十六岁少女患癌的腿时,法院加以拒绝。
可是,医生们声称,她若不接受手术,则生存机会甚微。那末法院为什么要拒绝呢?因为少女和她的母亲都反对医生施行这项手术。
主理这件案子的史华滋法官宣称;“少女在法庭声言宁愿不施手术以图侥幸生存。她说倘若割掉一腿,则终其余生均须靠人帮助,此后再不能享受生活、结婚或甚至没有装一条义腿的力量,她的母亲同意她的说法。”
史华滋法官补充说:“这个法庭不会将其意愿强加诸不愿的人身上我不能发出命令。手术问题应由少女和她的母亲决定。我不会扮演上帝。”——俄亥俄州马斯伦市《独立晚报》,1971年七月九日。
同样地,佛罗里达州迈阿美的一位巡回法庭法官判决一名受着痛苦的医药治疗的七十二岁老妇“有权安然死去”。这位妇人患了不治的坏血病而接受输血。医疗过程牵涉到痛苦的静脉手术,她恳求医生停止治疗,甚至不惜一死。她说不愿再“挨受苦刑”了。
朴伯尔法官声称:“一个人有权不受痛苦。……我不能决定她的死活。这是上帝的事。”他于是判决她有权拒绝医疗和命令医生停止。
拒绝接受输血
在这宗案子里,妇人没有反对输血。她反对的是痛苦的医疗方式。
可是,人若反对输血本身又如何呢?作为成年人,他们岂非有权拒绝这种疗法和接纳自己所选的疗法吗?
有些人拒绝接受输血的理由之一正如《医药经济报》副编辑米勒所表示。他说:“没有一种生物学的产品比用血作医疗含有更大潜伏和致命的错误。有不只一个医生在事后懊悔,而认为血库中每一瓶血液相当于一瓶潜伏的炸药油。”
1971年六月十四日,《华尔街杂志》的一篇社论观察说;“据估计每年有180,000美国人因输血而患上血清肝炎。其中有3,000人死去,另外有30,000人则缠绵病榻达数星期之久。”
这种悲惨的牺牲仅来自输血的并发症之一——血清肝炎。但还有其他的并发症。《外科手卫并发症》一书在“从输血并发的累积死因”标题下,我们读到:
“每年仅从三种输血并发症(溶血反应、血液过剩、血清肝炎)而死的人达16,500人之多。虽然这项数字的假定也许有点挑战性,但无可否认的事实则是输血过程使许多人丧生及诱发病症,……在令人残废及丧命方面……输血是我们健康的大敌。”
因此,在1971年初,伊利诺州的最高法庭判定病人因输血而患上肝炎的损失应由医院负责赔偿。
鉴于这一切,成年人若非自愿,医生应该予以强迫输血吗?合理的人会承认一位成年人应该有权选择接受这种含有潜伏危险的产品与否,特别是这若与他的宗教信仰有所抵触的话。
尊重病人的要求
许多医生同意这点,并且给予病人选择之权。例如在1970年,心脏病专家皮雅士成功地为一位耶和华见证人施行不用输血的剖心手术,因为这是病人的要求。观察者对病人康复的迅速大感惊异。路易士安那州施德尔市的《新闻前哨》报导说:
“外科医生说此种方法不但造益耶和华见证人,而且造益大多数要施行剖心手术的病人。‘我们最近用这种方法继续为一百名先天心脏缺陷者施行剖心手术他解释说,‘不治者仅有一宗。’”
皮雅士医生说不输血的手术可以免除染上肝炎及发生过敏性反应的危险。此外,他指出经过输血的心、肺和肾的机能在手术后的初期会衰退。他声称:“但用这种方法[不输血],这些器官的机能通常都令人满意。”
这与著名心脏专家高里医生及其德州医生团的所为大致相同。《亚利桑那共和报》在1970年十二月六日报导说:
“在心脏手术所能发生的错误中,主要的难题之一往往是输血并发症。病人要冒着肝炎、休克反应和血型不合的危险。现在这也难题看来已被候斯顿的医生团所解决了。方法仅是不用输血而已。
“这种基本步骤正被高里医生所率领的医生团所采用。……
“此项手术成功地施于[耶和华的]见证人身上,现在医生团己为所有心脏病者施行这种手术,结果手术后的并发症大为减低。
“‘我们曾与耶和华见证人协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以输血,’高里说‘病人甘冒危险,因为我们甚至不为他们准备任何血液。’……
“‘我们对耶和华见证人施行手术的结果大感惊异,’高里说,‘于是我们开始对所有病都人采行这种方法。我们获得出乎意料之外的成功,并打算用在[心脏]移植方面。’”
这些医生听从病人的请求。他们了解这是唯一可行的正道。同时,他们也获益不浅,因为学懂了前所未知的事。若有任何由于病人拒绝某种治疗方法而发生的危险,则由病人负责。这无疑是很应当的。
“黑暗时代”的判决
尽管面对着这一切事实,新泽西州高等法庭在1971年七月却采取完全相反的行动。它支持低等法庭的命令,强迫一位神志健全、二十二岁的成年女子特丽丝希士顿接受输血。她当时因遭遇意外而受伤。
一而再地,希士顿小姐告诉医生和众人,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愿输血。她甚至随身携带卡片,准备昏迷不省时可以作同样声明。但她的意愿完全被人置之不理,低等法庭下令强迫她接受输血。一位目击见证人基利描述她被人强迫送入手术室的情形:
“当她从榻上被移去时,她不断叫喊,‘不要迫我,不要迫我。’
“他们用轮床将特丽丝推出大堂时,她一路叫喊,‘不要迫我。’
“她高声喊叫请别人帮助她,使他们停止。她不断呼叫他们不要迫她。她看见博伯(一位朋友)站在大堂,她在轮榻推过他跟前时向他说,‘博伯,请帮助我。’她一路叫喊着被推入手术室。”
另一位目击见证人证明手术室门关上后犹可听到喊拒绝之声。但这完全无效,因为法庭下令强制执行,必要时可命警察相助。
于是,希士顿小姐身体被缚,强迫接受完全违反她本人意愿的输血。在法律上一名绑缚女性施以强暴的人称为罪犯和强奸犯。既然医生和官员作出同样行为,绑缚及强制一位女子的身体,迫令她做违反意愿的事,那又如何呢?此等暴行看来是出自“黑暗时代”或纳粹集中营的。
诚然,希士顿小姐曾经遭遇意外。医生们认为她若不输血便会死去。可是以前也有许多人听过医生这样说。这些人大多数拒绝输血而仍然活着。即或不然,这也是他们本人所作的决定。
这的确相当冒险——但输血与否均一样有危险,例如仅是输血后的肝炎便引致180,000人受损和死亡,这种危险是十分显然的。但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核心是个人应该有权决定冒那一种险,后果则自行负责。
自相矛盾
新泽西州高等法庭的意见由主审官温得洛写下来。然而,我们读一读三年前宾雪法尼亚州伊斯顿市《快报》所发表的文章却颇为有趣,下文是1968年十二月三日刊出的:
“新泽西州大法官在星期一猛烈抨击医院及商营血库‘以不洁来源’的血液作输血之用。
“大法官温得洛在听取普兰费得市积克逊太太一案中的辩词时作出此项抨击。
“积克逊太太声称所患肝炎症是输血的结果,因而控告普兰费得的缪兰毕格医院及纽华克的城东血库。……
“‘你们从红灯区的醉汉和浪人身上取得血液,他们则为了几元钱而不惜隐瞒过去的病历,’大法官向代表医院和血库的律师说。……
“大法官说他对于运用吸毒者的血液表示特别忧虑,这些人在注射毒品时往往患上肝炎。”
但是不久之后,在希士顿小姐一案中,同一位法官却将输血称为“简单、正当的方法!”他应该知道得更清楚才对,特别鉴于他自己在三年前所作的评论,以及有识的权威人士在医学杂志上发表的许多言论。
在发表意见时,温得洛法官也指出‘企图自杀是犯法行为,可以被视为触犯新泽西州法律的扰乱秩序者。’可是法庭有找出任何企图自杀的证据吗?绝没有。希士顿小姐并不想死。她绝不试图自丧己命。她希望获得医药的照顾,必要时可以动手术。她甘愿接受她所认可的药物,包括任何血液代用品在内。
至于夺取人命,每年数以千计,死于输血的人又如何呢?法庭若是把冒死亡危险拒绝输血,称为犯法而要法庭下令强迫执行输血,那末法庭又何以不下令拘捕那些以输血致人于死的医生呢?这些医生岂不是必须对每年盈千累万死亡或受损的人负责吗?拒绝输血若被现为犯法,每年伤人杀人数以千计可说是合法吗?一个人拒绝输血则被视为罪犯,杀人者却安然无事,这可说是合理吗?
动机未必纯正
大多数医生,包括相信输血的在内,在观点上都是诚恳的。可是他们会犯错误,事实的确如此。有些医生忽视了医药界的最新发现,特别以关于不输血的手术为然。其他的医生则刚愎自用,不肯承认自己并非绝无错误的,有些则对病人的权利视若无睹。有些医生的动机和诚意是值得怀疑的。
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一方面声称输血是为了救命,但却转过身来施行或赞成堕胎这种夺人生命的勾当——仅是纽约市每年便有165,000宗!请想象一下,这165,000名婴儿若是因母亲拒绝输血而死,则舆论和法庭会有什么反应!可是,由于堕胎被杀的婴儿无法提出抗议,许多医生遂得以施行法律认可的谋杀。
吸烟导致的肺癌杀害了千千万万的人。酒精中毒减短了更多人的寿命。医生们有没指向法院要求下令拘捕吸烟者和酒徒而施以强迫治疗吗?没有,即使这种有害行动所杀的人远超过因拒绝输血而死的人,他们也任由个人选择。有任何人会因为每周死于车祸者平均千人以上,受伤者则多四十倍,于是便认真地提议请法庭下令禁人驾车吗?
因此许多行动,无论好坏,都可能发生危险。个人是有权决定愿意冒那一种危险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将一个人视为例外而强迫她接受非意愿的治疗,特别是疗法本身含有危险及抵触这人的宗教信仰,而她又愿意接受代用品呢?
1971年八月九日的《新闻周刊》有一篇文章揭露医药界有些人士对病人权利所怀的心理状态。文章报导南非的巴纳医生将一个心脏和两叶肺从一人移植到另一人身上之后所发生的事:
“在同日稍后时间,已故的器官捐赠者根雅的妻子,根雅太太流着泪告诉记者说葛路特·史郝[医院]当局在她的丈夫器官被割去之后才将死讯传出,他们未得她的许可即加以移植。‘我永不会让他的心被拿出体外的’,她哭着说。‘这件事可怕极了。’”
虽然医院当局声称不知根雅先生是个结了婚的人,根雅太太却在丈夫去世之前的晚上曾往探视。记者们不须三十分钟便发现死者的多位亲戚。医生们若有此意向,岂不也会发现吗?南非《角城时报》的社论说:[巴纳教授]说:‘我们以为他是个独身汉,他的声称是令人遗憾的。非洲人即使是独身汉也会有兄弟姐妹。”
因此虽然不少医生和官员都怀着正当动机和尊重病人的要求及权利,有些却不然;反之他们将病人的权利踏在脚下。这种态度可以存在于今日是发人深省的。它表明有些人在思想上离开“黑暗时代”和纳粹集中营的心理状态并不很远。
至于那些否认病者拥有上帝所赐的选择权利的人,特别是牵涉到病人与上帝的关系时,有一天他们必须为所行的事交账。他们必须向上帝交账。那时没有人能倚赖法庭的命令,因为法庭已不再有权力了。反之,他们会与宇宙至高的审判者发生正面冲突而招致永远的羞辱与灭亡。——申命记32: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