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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色情作品的祸害——实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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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87年
《警》87 7/8 5-7页

色情作品的祸害——实在的威胁!

你也许会看到有如下列的色情刊物样本。它使你震惊?它使你恶心?可是,在流行的色情刊物中,它还算是描写得较温和的。虽然其中的词句本来是出版商认为是适合大众阅读的,但为了不致令你难堪,《儆醒!》杂志不得不把词句作进一步的删改。

因此,人若声称‘色情作品一向都有,不必担心什么,’这显示他们并没有留意到色情刊物的内容在近年来的急激变化。它已不再单是裸体或淫猥而已。如今所描述的是令人作呕的丑恶、变态和血淋淋的暴力。场面多数描绘异性和同性的强奸;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口交、肛交和集体行淫;乱伦;兽奸;酷刑、断肢和凶杀——许多时牵涉到十岁或更年幼的儿童。既然有些人认为色情作品的内容是无害的,因此对你并无威胁,记住上述的事实无疑很重要。

有害抑或有益?

关于色情作品的影响,通常有两种不同的理论。其中一种认为色情作品有发泄或“舒解”作用。它的提倡者辩称黄色刊物对正常的人没有不良影响,但却为性欲特强的人提供安全的舒解,因此它不但无害,甚至颇为有益。当然,持此论据的人承认色情作品对阅读或观看者的确产生影响。可是,他们却说,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色情作品与强奸或别种暴行有关。

另一方面,认为两者的确有关的主张却同样激烈。有些亲身体验过的人——直接受过黄色作品不利影响的人——发出呼声。他们反对那些要求以‘精确科学资料’去证明两者有关的虚浮论据,并且坚持另一理论:好些人喜欢仿效,而且曾实际仿效他们从色情作品所见的行为。

在一封写给《纽约时报》的信中,《警察时报》的助理编辑列举例证,指出警方处理的许多案件表明“色情作品在道德和社会方面造成一种风气,这种风气足以助长性虐待和不法行为。”例如:

● “马歇尔(William Marshall)对加拿大狱中的强奸犯作过调查之后报道,‘色情作品中的种种幻想可以导人犯罪。’18名强奸犯之中有10人自认受到色情作品的影响去强奸妇女。”

● “据菲尼克斯奉公守法市民会创办人声称,‘警方的反色情小组报告,有百分之77的男童性骚扰者和百分之87的女童性骚扰者承认他们的淫亵行为是企图模仿色情作品所致。’”

● “洛杉矶警察局指出,在警方处理的40多宗儿童性虐待案件之中,……每宗案件都有色情图片呈堂。”

● “成人及儿童黄色刊物……被用来诱惑儿童从事性行为。在一宗个案里,一名6岁女孩作证她的父亲使用色情作品去引诱她行淫。”

此外,据1986年5月14日的《纽约时报》所载,美国司法部委任的反色情作品委员会经过一年的研究之后作出结论说,“黄色作品的影响与促使人从事性强暴、性压迫或非意愿的性侵略有关的行为。”

诚然,有人对这项结论提出异议。但即使这样,他们也承认必须控制不必要的暴力以及禁止儿童涉猎色情作品;这等于承认色情作品的确对观看者有所影响。显然,人所看和所读的东西与人的思想和行为极有关系。

尽管反对色情作品与实际行为有关的论据说得漂亮,有一件事是显然的:色情作品的出版商知道得很清楚他们为什么要制造淫亵作品,使用者也知道得很清楚为什么他们要购买这些东西。色情作品的出版商承认产品的目的是——挑起性欲。既然如此,随之而来的事,不论是自渎抑或更坏的行为,都不能一口咬定这全是使用者的责任。产品的设计是要戕害消费者。色情作品和它的供应者应受谴责之处与毒品和它的贩卖者无异。

‘我们的权利又如何?’

可是,有些人却提出警告,劝人不要剥夺别人的权利,例如拥有和阅读色情作品,在家里喜欢看什么就看什么,以及出版和销售色情刊物的权利等。他们害怕别人滥用了检查制度。

以一般而言,这是人所应关注的事。可是,即使人应当享有言论自由,你也不能谈论或刊登诽谤别人的资料或者伪造公众舆论以危害别人的安全和生命。世上没有政府保证人享有绝对的自由。别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受到考虑。

有人质问,“人若没有模仿色情作品里的行为去伤害别人,在自己家里私下观看有什么不对呢?”提出质问的人忽略了人权重要的一面。既然色情作品被用来引诱十分年幼的人去作乱伦或其他淫亵的性行为,而且在图画或影片中表演的成年人和幼童往往是被迫参与生产色情作品的,谁能否认这些人是受害者呢?

此外,在黄色影片中被捆绑、拷打、断肢、和痛苦地受到变态性欲摧残的严重受害者又如何?有些儿童被交给利用幼童牟利的色情贩子任意摧残,这些儿童又如何?“令人作呕!”你说。他们的人权又怎样?他们必须付出代价,让别人有权“享受”色情作品吗?这可说是“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吗?——马太福音7:12。

可是,仍有不少人说检查制度并不是解决方法。例如,若要检控色情作品的出版者,就必须能够分辨什么是色情作品和什么不是。但是甚至法庭在这方面也很难做得到。

显然,你和你的家人正受到色情作品祸害所威胁。警方、扫黄组、关员和检查员都无法控制或遏止祸害的流行。感到关注的人有办法保护自己的亲人吗?

[第5页的附栏]

“三名男子绑架了一个妇人、一个12岁女孩和一个老妇,把她们殴打至不省人事,在她们面上、头上和身上乱踢。她们昏迷之后,男子加以强奸和再度殴打。”

‘多个赤裸和断肢的女体被倒挂在铁线篱笆上,一个妇人被迫[参加兽奸行为]。’

‘小女孩被迫[从事口交和兽奸],8岁和9岁的男孩被……鸡奸。’

[第6页的附栏]

1985年3月,盖洛普组织为《新闻周刊》在美国举行的民意测验表明美国人对与色情作品有关的各事的看法,其中有些意见令人颇感兴趣:

● 超过百分之73的美国人认为绘影绘声的黄色刊物“促使有些人犯强奸或性暴力罪。”

● 只有百分之34的人认为色情作品“使性方面有难题的人获得安全发泄。”

● 百分之76的人认为露骨的色情作品“使人对女性失去尊重。”

● 超过三分之二,亦即百分之67的人,感到色情作品能“导致大众的道德败坏”。

● 值得注意的是,有百分之63至73的人认为应该完全禁止性暴力在电视、电影或杂志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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