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的现实情况
当你读完文章的这一页时,在美国某处便有一名妇女遭人强奸。她会孤立无援,在一个她很可能认识的人的淫威下饱受凌辱,甚至可能惨遭殴打。她可能试图反抗。毫无疑问,她更恐怕会有丧命之虞。
在强奸案数字已高踞世界榜首之列的美国,强奸案同时是激增得最快的暴行。据警方报告显示,企图强奸的个案每小时平均有16宗,而实际遭人施暴的妇女则有10名。除此之外,没有报案的强奸案数字更可能高达十倍之多!
然而,这些骇人的统计数字绝非美国所独有。在法国,据报强奸案受害者人数单在1985年至1990年间便增加了百分之62。在加拿大,截至1990年的短短六年间,性侵犯的个案便倍增至2万7000多宗。在德国,每七分钟便有一名妇女遭人强奸。
强奸案也使无辜的男子受害。a心理学家伊利沙白·鲍威尔评论说,男子“也身受其害,原因是他们在其中生活的社会里,有半数人口大有理由感到愤懑、猜疑和恐惧”。此外,他们也可能为妻子、母亲、姊妹、女儿和朋友的安全而惶惶不可终日。假如他们所爱的人不幸被人奸污,他们更会深受痛苦与罪咎感所煎熬。
何以强奸案不断上升?
大凡一个社会宽容暴力,以及认为女子在性方面应受男性支配,强奸案便会大行其道。在许多国家中,透过传媒、家人以及同辈,孩子自幼便受到灌输,吸收种种有关性的谬论,以及不少深具破坏力的信息。这些毒害人心的观念包括:性与暴力是相辅相成的,不论女性的意愿如何,她们的存在无非是为满足男子的性欲等。
一个23岁的文员杰伊便有这样的看法。“社会认为你若是个真男子汉,便得跟许多不同女子发生性关系才行,”他说,“你若不这样行又如何?那么你到底还是个男人吗?”鉴于这种压力,若有任何女子令他感到愤怒或受挫时,他便很可能向她施暴。
研究这方面问题的琳达·莱德雷认为在强奸案严重的社会里,以强暴和侵略性方式对待女性的态度十分普遍。她说:“至很大程度,强奸犯只是把社会撰写的剧本活演出来而已。”在参与写作这份深具破坏力的社会剧本方面,电影和电视可谓‘贡献良多’。虽然强奸乃是色情作品中的一个常见主题,可是色情作品却不是惟一的罪魁。研究显示没有性行为镜头的暴力电影,较之不含暴力而有露骨性行为镜头的电影,更能挑起人侵犯女性的欲望。事实上,电视在这方面也实在难辞其咎。有时电视“在描绘人们怎样摆布对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镜头比其他传媒更加百无禁忌”,鲍威尔这样说。传媒又倡导些什么呢?“你愤怒吗?找个人来发泄好了!”
这个信息一旦被化作人与人相处之道时,便为人带来十分可悲的结果。在这个日趋放任的世界里,男子时常觉得女子理应满足他们的性欲,尤其是如果男方花钱在女方身上,或者女方起初没有拒绝男方的进一步行动的话,就更是如此了。
“在性关系方面,女性说声‘不’大都变成毫无意义了,”记者罗宾·沃肖评论说。最终,结果都总是女方遭人奸污。
“第二次强奸”
凯西被校内曲棍球队的三个成员强奸时,年仅15岁。当她的家人决定诉诸法律时,她竟因而遭朋友、邻居和陌生人所排斥和骚扰。人们对这个家庭说:“男孩子终究是男孩子。”在学校里,凯西遭人以淫话辱骂,同学在她的贮物柜外留下恐吓的字句。向她施暴的男同学最后被判缓刑和被罚从事社区服务,却仍能继续成为校内的体育英雄。凯西反过来则要忍受多月来的折磨。最后她终于踏上自杀之途。
发生在凯西身上的可悲事例正好说明强奸的受害者如何首先在身体上受到强奸者所摧残,继而受其他人在感情上所伤害。许多妇女发觉一般人对强奸的态度和误解使受害人反倒要承担罪咎。一些本应协助受害者的人——朋友、家人、警员、医生、法官和陪审团——均可能持有这些误解,以致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创伤;与强奸者所造成的伤害,相较之下差距不大。谁之过的问题如此严重,以致有些人称之为“第二次强奸”。
有关强奸的种种讹传使人产生错误的安全感。换言之,假如你能在受害者身上找到错失——例如她穿着紧身衣服,在晚上独自外出,或者其实想与人发生性关系等——那么,只要不做这些事,你和你所爱的人便可以高枕无忧了;这样,你便永不会遭人施暴。至于另一种看法,即强奸是一种没有理性的暴行,是可以发生在任何人身上的,无论当事人的衣着如何,就有点危言耸听了。
一个女子被她认为是“受人尊敬的好男子”所污辱之后辩白说:“最糟的是莫过于自以为这种事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关于强奸的讹传与事实
长久以来,对于强奸的错误见解往往把罪责反推在受害人身上,从而助长了无耻之徒继续有恃无恐。这些讹传现分述如下:
讹传:妇女只会被陌生人强奸。
事实:大部分妇女是被她们认识和信任的人所强奸的。一项研究显示百分之84的受害人均认识施暴者,而百分之57则是被约会对象所侵犯。每7个已婚妇女中便有一个被自己的丈夫强奸。b不论来犯者是个陌生人、配偶抑或约会对象,强奸是使人身心均大受创伤的暴行。
讹传:女子若在事后于身上有反抗的痕迹,例如淤伤等,那才算是强奸。
事实:无论受害人有否实际反抗,很少妇女会有可见的损伤如淤伤或割伤的痕迹。
讹传:除非受害人有奋力顽抗,否则便要承担部分罪责。
事实:强奸的定义是: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武力或威吓会使用武力而进行任何类型的性侵犯。一个人若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向其施暴,他便是个强奸犯。因此,受害者并没有犯奸淫。与乱伦受害者相类似,她是因为慑于对方的威吓而被迫行事。假如一个女子由于恐惧或不知所措,以致被迫就范,这并非意味到她同意与这人发生性行为。同意是指基于不受威吓而作出的自愿选择,是主动而非被动的。
讹传:强奸是表露爱意的行为。
事实:强奸是暴力行为的表现。男子并不纯为性满足而向女子施暴,他更喜欢的是别人被他玩弄于掌上的那种感觉。c
讹传:一个男子可能只是被一个女子挑逗或引诱,达到无法控制自己性冲动的地步。
事实:向妇女施暴的男子绝非较其他男性有更强烈的性欲。事实上,有三分之一的强奸犯根本无法完成性交过程。以大多数而言,强奸时常是处心积虑而非一时冲动的结果。不论强奸者是陌生人抑或是相识,他们通常会用计把受害人攫住——陌生人会潜随受害人背后,待她孤身一人时才下手,相识的人则会设法安排与受害人独处的环境。
讹传:妇女为求报复,或因为发生了性关系而感到罪咎,于是讹称遭人施暴。
事实:虚报强奸案的数字与虚报其他暴力案件的数字比率大致相同:百分之2。另一方面,研究人员倒认为有很多强奸案根本没有向警方举报。
讹传:一个女子若穿着挑逗性的衣服、饮用酒精饮品、让男子替她付帐,或跟他一起回家的话,便等于“邀请”别人向她施暴。
事实:一个女子若判断不当、想法天真或糊涂无知并不代表她配受人强奸。强奸者应负全部罪责。
[脚注]
a 大约每10个受害者,便有一个是男性。
b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以威逼手段强行要与妻子进行性交而言。有些丈夫可能认为使徒保罗论及丈夫对妻子身体所操有的“权柄”乃是绝对的。可是,保罗也同时表明‘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使徒彼得则指出丈夫们应予妻子‘适当尊重,认她为弱质之体’。因此,暴力行为以及强迫的性行为是没有立足之地的。——哥林多前书7:3-5;以弗所书5:25,28,29;彼得前书3:7,《吕译》;歌罗西书3:5,6;帖撒罗尼迦前书4:3-7。
c “这种罪行旨不在‘性行为’,反之,性行为只是罪犯用来进行暴力罪行的一项工具而已。”——万达·凯斯-鲁滨逊,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性罪行组主管。
[第3页的精选语句]
在美国,每四个妇女便有一人可能成为强奸或企图强奸的受害者
[第4页的精选语句]
大凡一个社会宽容暴力,以及认为女子在性方面应受男性支配,强奸案便会大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