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行刑者
(Execution,Executioner)
法律、命令和任务若要产生效力和价值,就得合法地加以执行。人违犯法律,就会遭受惩罚。行刑通常涉及对犯法者执行刑罚,尤其是死刑。至高的律法显示,不但有一位立法者,也有一位执法者。圣经说:“耶和华是我们的审判官,耶和华是我们的立法者,耶和华是我们的王”;“赐律法、行审判的,只有一位”。(赛33:22;雅4:12)由此可见,耶和华本身就是一位行刑者,必向那些违犯他律法的人施行报应。(出12:12;申10:17,18;结25:11-17;帖后1:6-9;犹14,15)
耶和华也把若干权柄授予一些人,让他们执行刑罚。例如他曾在洪水过后颁布命令:“凡杀害你们的,我都要向他追讨血债。……杀人的是人,是人自己的弟兄,我也要他以命偿命。谁杀人流血,都要被人杀掉流血,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9:5,6)在这件事上,“报血仇的”负有行刑的责任。(民35:19;见报血仇的人)视乎具体情况,有时上帝会把行刑的权柄赐给以色列的祭司(民5:15-31)或整群会众,并由目击见证人带头处决罪犯(利24:14-16;申17:2-7)。上帝也把行刑的权柄交在士师、国王或他们所委任的人手中。(士8:20,21;撒下1:15;代上14:16;王下9:6-9;10:24-28;耶21:12;22:3)
古代统治者的身边都有备受信任的侍卫,随时执行主人的命令。波提乏就持有这样的官职。(创37:36;41:12)希律的一个侍卫奉命斩了施浸者约翰的头。(可6:27)
在以色列,执行死刑的方法是用石头打死犯过者,或用刀处决。(利20:2;撒下1:15)耶和华所立的弥赛亚君王——主耶稣基督,连同他在天上的忠贞同伴,凭着“审判全地的主”授予的权柄,是法定的行刑官。(创18:25;诗149:6-9;启12:7-9;19:11-16;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