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后代
◆ 美国最近的一次法庭判决宣告在纽约州内丈夫同意妻子用另一男子的精液而人工受孕所得的孩子仍是不合法的。1963年八月十三日的《美国法律周刊》报导这件案的判决说:“深印在法律上的历史性观念就是,一个孩子若不是由母亲的丈夫所产生的就被视为不合法。除非有某些法例改变了这项定义,‘我们便必须承认视这种孩子为不合法的历史性观念是仍然有效力的。’现在并没有这样的法例。”纽约金斯郡的高等法院的意见(Gursky控Gursky案,1963年8月2日)说:“在正视这个合法争论而予以正确的判定时,我们一向认为各种由第三方供应精液的人工受孕,不论曾得丈夫之同意与否,都构成了这孩子的父亲的奸淫罪,而由此而生的孩子并非诞生于婚姻圈子内,所以应被视为不合法。”
从圣经的观点来看一个妇人接受人工受孕,便等于实质上犯了奸淫,她的丈夫若同意这种作法便表明了他赞成一种奸淫的行为。人工受孕是与上帝的律法相低触的。——马太福音7:17-20;哥林多前书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