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注
a 有些在医院工作的基督徒不得不考虑这个跟自主权有关的因素。医生有权为病人开药,指示他要接受什么医疗程序。即使病人没有异议,身为基督徒的医生,既然清楚知道圣经对输血和堕胎的看法,他怎可以运用医生的职权,跟病人输血或堕胎呢?在另一方面,在医院工作的护士就没有这个权力了。护士每天执行例行工作时,医生可能指示她为病人抽血作某些试验之用,或吩咐她照料一个前来堕胎的病人。鉴于圣经在列王纪下5:17-19所载的事例,她可能认为自己既然不是出主意替人输血或堕胎的人,因此可以把这件事看作只是为病人执行一项服务。当然,她仍要顾及自己的良心,这样她才可以“在上帝面前,……本着良心行事为人”。——使徒行传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