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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79
《警》79 12/8 19-20页

圣经的看法如何?

上帝说“不可杀人”的真意何在?

谁没有听过别人说,“上帝在十诫里吩咐‘不可杀人’”呢?在近年的多场战争中,有人以此为理由去拒绝参战。这条诫命也在讨论死刑时被人提出。

但有人却以这条诫命来企图表明圣经是矛盾的。含有这项意图的一本小册以“禁止杀人”为题,引出“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的诫命,然后促请人留意上帝吩咐以色列人处决犯人的多个例证。(出埃及记32:27;列王纪下10:11,30)此外,耶和华也吩咐以色列人去灭绝敌国。(申命记7:1,2,16;12:31;约书亚记6:12-21)那末上帝真的吩咐人“不可杀人”吗?这条十诫中的第六诫是什么意思?它是否无条件地禁止战争和死刑?

“不可杀人”这句话在许多人听来耳熟能详,因为这是一般的圣经翻译者对出埃及记20:13的译法。(申命记5:17)可是,你若查考不少现代译本中的这节经文,便会发现它被译作“不可谋杀”或“不可犯谋杀罪”a。何以有此差别呢?

这句话在希伯来原文中所用的字是“拉吒”(ratsahh),原意是“打破”或“粉碎”。古典学者巴克却斯特在他所编的希伯来文字典中解译,圣经中“拉吒”这词“是指凶杀或谋杀而言,包括意外或蓄意夺取人命在内。”

值得留意的是“拉吒”一词在希伯来文圣经所用的47次中有33次是与以色列人的逃城有关的。这些逃城是为夺取人命者而设的。倘若法律断定杀人者是误杀的,则杀人者可以留在城里。可是法律若证明凶手是恶意或蓄意杀人,他便要偿命。记着这两种可能性,请留意“拉吒”有三次的适当译法是怎样的:

“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倘若人用铁器[有意以之作为武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民数记35:6,11-34;申命记4:41-43;19:1-7;约书亚记20:2-6;21:13-39。

其他经文也表明“拉吒”这词通常应用在违背上帝律法的非法夺取人命之上。请留意在何西阿书4:2中与此有关的说法:“起假誓、不践前言、杀害、偷盗、奸淫、行强暴、杀人流血接连不断。”——耶利米书7:9。

从上述对故意杀人者的刑罚表明,并非所有夺取人命均被视为“拉吒”(谋杀),也不属于十诫中第六诫所禁止的范围。在洪水之后,耶和华上帝明白地告诉挪亚说:“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世记9:6)不错,甚至在赐律法给以色列人之前,上帝已容许死刑存在。借谋杀而“流人血”是第六诫所禁,而合法处决凶手,则是它所不禁的。

这帮助我们体会到“拉吒”这个字在与亚哈有关方面的使用。亚哈王贪图拿伯的葡萄园,用计把他杀了,夺取了园子。这并不是亚哈王公平地合法处决在以色列犯了死罪的人的例证。反之,这是第六诫所禁止的非法杀人。因此亚哈王是个“谋杀者”,他是当死的。——列王纪上21:1-10;列王纪下6:32;利未记24:17。

那末战争又如何?以色列人的战争违反了上帝吩咐“不可杀人”的诫命的原意吗?

不,绝不然。实际上圣经从来没有把“拉吒”(谋杀)一词用在与任何与此有关的事上。当以色列人奉上帝之命作战时,这绝不是非法的行动。他们是奉至高立法者的命令和指挥而行的。(以赛亚书33:22;诗篇19:7)这些战争并不是无限的领土征服,像近代许多国家的战争一般。他们不是为经济贪婪的动机而战。他们的战争也不是违反合法安排的和平条约或互不侵犯条约,像现代历史的许多战争一般。

今日地上绝没有一个国家是全部由耶和华的崇拜者所构成,由他通过先知奇迹地指挥以及由上帝特许拥有地上某个指定地方的。但古代的以色列国却是如此。耶和华已留意到迦南居民沉湎于邪恶行为,道德堕落和当受处决。(创世记15:13-21;利未记18:24,25)上帝既是全地的拥有者,他决定把这地赐给以色列国。同时,在上帝特选的领袖指挥之下,上帝利用以色列去执行他对迦南人的判决。——申命记9:4,5;12:31;约书亚记10:40。

因此,在执行耶和华的合法和道德正直的判决,或保卫上帝赐给他们的土地时,以色列人没有犯破坏“不可杀人”的诫命之罪。

基督徒又如何?既然第六诫仅是重申上帝在较早时候通过挪亚对整个人类家庭的吩咐,我们仍然有义务要避免谋杀。事实上,圣经的最后几章警告我们说,怙恶不悛的谋杀者会在“第二种的死”中遭受永远毁灭。(启示录21:8;22:15)避免在未经上帝特别明言授权时夺取人命是多么重要的事。与此一致地,以赛亚书2:3,4预言性地描述上帝的纯真崇拜者,说:“必有许多国的民前往,说:‘来吧,我们登耶和华的山,奔雅各上帝的殿,主必将他的道教训我们,……’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

此外,基督徒警觉到事实上谋杀是出自坏心肠的。(马太福音5:21-26;15:19)人若容许对基督徒同工的憎恨在自己心里发展,就与凶杀者或谋杀者无异,这是我们所必需避免的。——约翰一书3:15。

因此“不可杀人”这项译法并不能真正传达第六诫的原意。较正确的译法是“不可谋杀”。明白这点帮助我们看出以色列的公义战争并没有违犯这条诫命。这使我们对于在夺取人命一事上,我们的行为和态度应当如何也获得较深的了解。

[脚注]

a 《新世界译本》,《今日英文译本》,《新英文圣经》和摩伐、芬顿、米克、诺斯等人的《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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