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邦世界里符合神治原则的婚姻
“不可与他们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因为他必使你儿子转离不跟从主去事奉别神。”——申命记7:3,4。
1.为什么婚姻是一件非常庄严的事?什么能使婚姻巩固并保证其幸福美满?
人类的婚姻制度乃出于自至高的上帝的崇高思想。他在起初便将一对完全相配的夫妇置于一个地上的乐园里,以此开始了人类的婚姻。既出于一个纯洁神圣的起源,婚姻乃是一件非常庄严的事。为了与它的神圣起源相符,一切缔结婚姻关系的人都应该遵照那祝福婚姻制度的上帝的旨意去行这件事。这样才能得到他的赐福而使婚姻巩固美满。
2.(甲)若要使婚姻幸福美满并智慧地处置各种婚姻难题,我们应该怎样?为什么?(乙)什么因素令致这件事如此复杂?我们能够怎样将上帝和该撒应得的份各别归还给两者?
2 上帝已慈爱地为一切结了婚的人或正考虑结婚的人在他的道圣经里写下了他的旨意和律则。我们若想使婚姻真正幸福或智慧地处理各种婚姻难题,就应该请教上帝的道然后跟从其中关于婚姻的律则。数千年来,自从罪恶与死亡的侵入使人类的婚姻大受损害之后,由于各国各族所形成的婚姻仪式,风俗,规制和法律各有不同,这件事就变得非常复杂了。我们若没有上帝的道作引导,使我们能够受他所订的神圣婚姻律则指引,我们就会感觉茫然无所适从。这些律则是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散布地球各部的上帝百姓身上的。我们若紧守这些律则并将它们置于所有人为的规例之上,我们便能将属于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而另一方面将属于该撒(这异邦世界中的各人为政府)的东西还给该撒。这乃是基督徒行为的准则。——马太福音22:21。
3,4.(甲)上帝向耶稣提出作怎样一种父亲的希望?以赛亚书9:6,7在何时开始应验?(乙)耶稣怎样并由于采取什么行径成为比亚当更好的人类之父?
3 当耶稣在一千九百年前降世为人时,他并没有结婚。他是来自天上的上帝完美的儿子,并不打算在这地球上娶妻生子,成家立业。耶和华上帝向他的儿子耶稣基督提出一个远较辉煌的希望;他有机会成为无数人类的父亲,使活着或死去的人都能得益。当耶稣由一个贞洁的犹太处女在伯利恒城里所生时,上帝所作的一个关于耶稣的预言便开始应验了。上帝在地上的子民当时可以引用这个预言,说:“有一婴孩为我们而生,有一子赐给我们,政权必担在他的肩头上,他名为奇妙,策士,[大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他的政权与平安必加增无穷,……耶和华的热心必成就这件事。”(以赛亚书9:6,7)请注意除了其他的名号之外,他还须符合策士和永在的父的称呼。他若和人间的一位女子结婚,在地上成家立业,他便不能成为我们这些因始祖亚当犯罪而受死亡捆绑的人的永在之父了。
4 反之,耶稣基督现今已在天上准备就绪去作一切渴望有一个赐生命之父的人的永生之父。他这位父亲不但能将永远的生命赐给人,并且会永远作人类的父亲。耶稣基督之所以能享有这个地位乃是因为他没有在地上结婚,相反地,他舍弃了他的属人的生命和在地上成家立业的机会。后来全能的上帝将他从死里复活升到天上,并接纳了他为我们所献上的赎罪祭。因此,耶稣基督在这种属天的荣耀中能够将永恒的生命传授给我们,只要我们愿意接受。这样,他成为一个优于亚当的众人之父。
5.上帝赐给他的儿子一个怎样的妻子作酬报?
5 除了在天上赐给耶稣基督更大的荣耀之外耶和华上帝还将一位新妇,一位“妻子”,赐给他那自我牺牲的爱子作酬报。她并不是一个天使或任何其他的生物。正如耶和华的“妇人”或“妻子”是一个由许多受造物构成的组织,即他的宇宙组织,他赐给他的爱子的“新妇”亦是一个由许多忠心圣洁的受造物,自人类中选召出的十四万四千个接受他所献的赎罪祭的忠贞门徒,所构成的一个组织。圣经将他们比喻为天上的一座充满居民的圣城。(启示录21:2,9-23)当这些门徒证明了他们对耶稣基督的忠贞至死而不渝之后,上帝便将他们复活成为天上不朽的灵体,与他的爱子结合起来。——启示录2:10;19:7;20:4,6。
聘婚(订婚)的条件
6.谁曾有份将基督的新妇中的份子介绍给基督?这与人类的什么风俗相似?
6 耶稣最初的几个门徒是施洗约翰介绍给他的。他深以能为上帝的儿子的婚礼作筹备工作而欢喜。约翰说:“娶新妇的,就是作新郎,新郎的朋友站着听见新郎的声音[对“新妇”阶级说话]就甚喜乐,故此我这喜乐满足了。”(约翰福音3:29)因此约翰很喜欢地把属于这“新妇”阶级的人交托给耶稣基督。使徒保罗亦很高兴有分将这“新妇”阶级中的份子带到基督面前,并为他们与基督在天上的联婚做准备。他既将他们聘订归于基督,自然对他们在订婚后是否对基督持守忠贞纯洁而配得上他的问题异常关切。他曾说:“我用上帝底妒爱妒爱你们,把你们许配了一位独一的丈夫[不是两个或三四个]好把你们作贞洁的童女献给基督。我只怕蛇怎样用他的狡猾诱惑夏娃,你们的心意也怎样败坏,失去了那向基督所存的纯一和贞洁。”(哥林多后书11:2,3,《新约新译修稿》)这正和世人缔结婚姻的通常步骤一样。男女缔婚的方式并非由男方设法偷窃一个妻子,反之,乃是经过订婚聘约等过程。在女方实际嫁给男方而双方实行同居之前,其间通常隔有一段时期。
7,8.(甲)圣经里有什么例证表明选择配偶时应有的谨慎?(乙)为什么这样做是很妥善而合乎圣经的?
7 按圣经的记载,上帝的百姓的婚姻都是由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一个媒人,即施洗约翰所为的“新郎的朋友”,所安排的。在选择基督的“新娘”时,施洗约翰很谨慎地拣选一些献了身给上帝并且受了浸的人——一些真心悔改而渴望弥赛亚来临的犹太人。使徒保罗亦同样小心翼翼地挑选献了身受了浸的人。他不但从犹太人中挑选,同时也在非犹太人中挑选,因为当时上帝已经授权给他将参加基督的婚礼的邀请扩大,从而把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一并包括在内。这是符合神治原则的婚姻程序。在信奉异教的迦南地方有很多女子,但是亚伯拉罕不肯为他的子嗣以撒选娶当地的任何女子。他差遣家中最老的一个仆人离开迦南以“新郎的朋友”身份回到家乡,在他自己兄弟的家里为以撒选取一个女子为妻,因为他们同是信奉耶和华上帝的。——创世记24:1-9,34-41。
8 亚伯拉罕所采取的乃是一项明智而忠心的行动。他为儿子娶一个信仰相同妻子是为了保障他的儿子对上帝的信仰。“滥交败坏善行。”(哥林多前书15:33)信徒若与不信者结婚,则两者婚后在生活上的密切关系可能使信徒对上帝的信心溃坏,以致在灵性上死亡,而最后更由于不忠被上帝永远消灭。他可能受配偶的影响而堕落,正如亚当受夏娃所影响一样。最先招致这种可悲的结局和种下祸根的便是这对夫妇。上帝早已预先见到这种可能性,所以他让他的选民,古代的以色列族,定居于迦南地之前,他向他们预布了以下的一条律法(请注意:并非劝告而是律法):“不可与他们[当地的异教居民]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因为他必使你儿子转离不跟从我,去事奉别神。”——申命记7:3,4。
9.关于选择配偶和举行婚礼的问题,忠于耶和华的人应该怎样?
9 以色列国后来的悲惨结局证明了这项警告的准确性和这条律法的公正。“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哥林多后书6:14)因此在为你自己或儿女或朋友选择配偶时,务要紧守神治的律则和忠于耶和华。不要使自己对别人灵性上的死亡负责。不要忽忙而不符合神治规定地为别人撮合婚姻:“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分。要保持自己清洁。”(提摩太前书5:22)至于新世界社会里有权主持婚礼的传道员是否愿为一对信仰不相合的男女证婚,则是凭他个人良心决定的事。如果他决定在王国聚会所或其他地方替他们举行婚礼,而他仅是以政府代理人的身份执行这件事,则他至少有机会可以将婚姻的各项责任向属世的或未献身的一方指出,同时鼓励他也像他的配偶一样成为一个耶和华见证人。
10-12.(甲)关于聘礼方面,世人有些什么习俗?(乙)圣经里有些什么例子表明这种习俗并非不对?(丙)但若怎样便是不对了?为什么?
10 亚伯拉罕所派出的婚姻代理人在将利百加带回到以撒那里之前,曾送了许多贵重的礼物给她的兄弟和母亲。(创世记24:22,30,50-53)有些国家和民族亦有这种风俗。有些地方甚至法律亦承认这种风俗,规定男方需给女方一笔聘金。在某些民族中,聘金是由新娘的父母给予男方的,但是聘金通常是由男方或男方的家长送给新娘或新娘家属的一项礼物或报酬。非洲有些种族称这种聘礼为“路保拉”(Lobola),是由新娘的父亲或长兄或叔伯向男方提出,并且归予他们的。这种聘礼可能是钱财或牛羊,或两者兼具。有时为了要合乎当地的习惯律法,男方必须付出聘金才能将婚姻在当地的注册署登记。
11 自其本身看来,这件事是否有不对的地方呢?并没有。以撒的儿子雅各曾为娶利百加和拉结替他们的父亲拉班工作了十四年。(创世记29:18-28)杀死巨人的大卫也为娶扫罗王的女儿米甲而付出二百个非利士人的包皮作代价。(撒母耳记上18:20-27)甚至基督耶稣也为他的“新妇”,那包括十四万四千个肢体的基督教会,舍出自己属人的生命。(以弗所书5:25)可是耶和华却没有为他的“妇人”付出任何代价,因为他乃是这个圣洁的宇宙组织的创造者。(以赛亚书54:5)因此,为了补偿一个父亲失去他教养成人的女儿付出一笔聘金并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不对的是滥用这权利。如果不是为了补偿损失而是以自己的儿女作赚钱的工具,向对方索取过高的代价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以致造成困难,那便是不应当和不合乎基督教的神治原则了。
12 上帝憎恨一切勒索者,包括那些以自己的儿女作赚钱工具的聘金勒索者。凡是自称为基督徒的人,若在任何时候贪心索取过多的“路保拉”或聘金,均会受到被逐出组织之外的处分。保罗说:“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哥林多前书5:11,13)这种勒索者索取高至不合理程度的聘金,完全不体恤对方的环境,要求比补偿失去的女儿的公平代价更高的价钱。这人所索取的高价若令致一个基督徒无力娶得他的女儿,而他仍不肯让步,并且更变本加厉将女儿嫁给一个能出得起高价的异教徒,那末这个人对金钱的贪爱便显露无遗了。这同时也表明他缺乏对兄弟的爱,但对金钱却贪爱到有害的地步。——提摩太前书6:10。
13.(甲)为什么作父亲的信徒不应该接受一个世俗人为娶他的基督徒女儿而付的聘金?(乙)在父母违反圣经的规定时,子女可以怎样行?为什么?
13 接受世俗人的聘金而将一个献了身的基督徒女儿嫁给一个世俗人乃是不合乎神治律则的行为。这样做违反了耶和华向以色列人所作的严格规定。由于将女儿置于一个未献身的世俗人之下,作父亲的信徒使女儿的永远福利受到严重威胁。同时他自己亦丧失了在基督徒的小组中担任特殊职务的资格。他并不会为这件事被逐出组外,犹之乎允许儿子或女儿和新世界社会之外的人结婚的父母并不会被逐出组外,甚至和“主外”的人结婚的儿子或女儿亦不会因此被开除。但是这种人是不宜作小组的监督或仆人的。他们不足作信徒的榜样。当作子女的基督徒拒绝与信奉异教的世俗人结婚时,他们并没以违犯孝敬父母的诫命,因为这样的父母由于想与旧世界的人缔结婚姻关系,表明他们并不在“主内”。而拒绝听命的子女乃是对的,因为他们力求继续留在“主内”。——以弗所书6:1-4。
14.(甲)在什么时候基督徒为新妇付出代价是适当的?(乙)然而为什么父母们还是以不索取聘金为佳?
14 基督徒结婚时应该付出聘金吗?这若是当地的风俗,而且除此以外无法获得意中的女子,付聘金便是应该的。女方若仅是接受求婚者能力可付出的聘礼作为一种表示感激和爱慕的象征则亦无可非之处。既然信徒绝不能用偷窃的手段获得一位妻子,因此当你无法使女方明了你的基督徒立场而让你免费娶得你的新妇时,那便为你所要的东西付出代价好了。购买货物通常要付出代价。虽然聘金或“路保拉”的制度时常被人滥用,但我们并不能就此说这件事本身是错的。按理保罗以一个全部时间的传道员身份是有权受他的服务地区中的信徒供养的,但他没有接受,也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他不想滥用这特权而失去上帝的嘉奖。但他在腓立比时确曾接受过当地教会送给他的一项礼物。(哥林多前书9:6-18;腓立比书4:15-18)保罗不肯送钱给罗马总督腓力斯,因为他要凭正当的方法而非贿赂的手段获得释放。(使徒行传24:26,27)所以,身为基督徒的父母还是以放弃聘金的要求为佳,以免不慎仿效了这个旧世界,滥用这项权利而造成灵性上的损伤。但我们必须让每一个人凭自己的良心行事。
15.(甲)非洲籍的基督徒妻子对聘金应该怎样看法?(乙)乡村中的注册所若因为男女没有付聘金而不肯将婚姻登记时,则信徒应该怎样?
15 一个嫁给不信者的基督徒妻子在女儿出嫁时丈夫若向男方要求聘金,她虽然无权干涉,但仍可以向丈夫提出建议。在另一方面,作为新娘的女性基督徒若是以聘金取来的,则不应该以她们所得聘金的多寡自豪或自卑。任何基督徒妻子都不应该嘲笑或羞辱另一位,说她是一个便宜的新娘。基督徒丈夫也不应该以此羞辱他的妻子。上帝的诫命规定丈夫必须爱妻子,而妻子亦应该爱丈夫。(以弗所书5:25,28-33;提多书2:4)如果我们爱的兄弟姐妹,就不会有这种不智的互相较量和互相讥嘲的事发生了。现今没有聘金的妻子已日渐在数目上超过有聘金的妻子;这些没有聘金的妻子是没有理由为这件事受人讥辱的。若有任何非洲弟兄不用聘金迎娶了一位妻子,但当地乡村的注册署因为这缘故不肯予以登记,则这对新婚夫妇并不需忧虑。他们可以亦应该在他们当地的小组登记。这对夫妇若想在新世界社会里有一个良好清白的地位,则更特别需要这样行。
不是试婚而是纯洁的订婚
16.(甲)以聘金为基础的婚姻是永久性的吗?(乙)因此新娘的父亲除了在什么情况之下不可怎样做?
16 当父母接受聘金而将女儿嫁出之后,这婚姻便是永久的了。除非新娘违反妻子的义务而犯了通奸罪,作丈夫的不可仅因为对妻子不满意便决定取消这婚姻,将女子遣返岳父家里而要求收回聘金。根据上帝的律法,将女子收回和将聘金退回并不能取消一项婚姻。因此一个基督徒父亲不论有没有退回别人的聘金,都不能再将女儿另嫁。他若这样做就会使女儿犯奸淫罪,除非当时那休她的丈夫已经再娶,或已与另一女人发生关系或已死去。
17,18.(甲)若聘金不是一次付清,则男子在什么时候才能与女子发生关系?(乙)上帝的律法如何对已订婚的处女和未订婚的处女有所分别?(丙)诱奸处女应受什么惩罚?为什么?
17 一个男子可能因为不同意聘金的数量而只先付一部份,于是便觉得有权将未来的妻子接回家里,与其发生关系而实行试婚。他若不满意,上帝的律法并不容许他将未婚妻送回娘家而收回他以前所付出的部分聘金。在他未完全付清聘金之前,他是无权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他仅是与她订了婚而已。在这订婚期内他若与她发生关系,便等于奸污了她,因此犯了不道德和奸淫罪。在古代的以色列国中,当一个以色列人订了婚之后,她便必须对未婚夫保持贞洁,犹之乎和他结了婚姻一样。她和未订婚而与人通奸的处女所受的待遇不同;关于后者律法的规定是:“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若女子的父亲绝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出埃及记22:16,17;申命记22:28,29。
18 可是一个订了婚的女子就不同了:“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然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谁呢?]别人的妻子。”(申命记22:23,24)所以当童贞女马利亚在与约瑟订婚期内被发现怀孕时,约瑟想秘密地将她休了或解除婚约,以免使她像一个订婚后不贞的处女一般被人用石头掷死。(马太福音1:18,19)在墨西哥和新加坡,如果一个女子在订婚期间被发现不贞,男方便可以将婚约取消。男方若诱奸一个处女而使她觉得非嫁他不可,这绝不是纯洁而合乎基督教原则的求婚步骤。这种丑行构成了足够的理由将诱奸者逐出基督徒的组织之外;女方若对此同意而自愿与之通奸的话,则应受同样的处分。
19,20.(甲)为什么已订婚的男女不可在婚前发生关系?在这方面身为父母的有什么责任?(乙)犯奸淫罪的人在组织里会受到什么处分?这种人在什么时候才能举行宗教婚礼?
19 在订婚期内,男女双方若发生了性关系,则这种关系是不合法的,因为当时婚姻还未正式成为合法,因此这对男女尚无权享受婚姻的各项特权。即使他们只与对方发生关系亦不行,这仍然是一项不道德,不贞洁的通奸行为。这等于没有获得合法的许可便贸然做一件事。这是对性欲缺乏节制力或自制力的表现,是订婚男女间的不检行为,因此是与圣灵冲突的属肉体的事。父母若容许这种行为发生或甚至赞助而为之作安排的话他们便犯了疏忽罪;他们未能按神治的律则尽父母的责任。若有此种情形发生,则订婚的一对男女,不论女方有没有受孕,都应为了犯奸淫而受开除的处罚。同时在一旁赞助默许的父母也应受同样的处分。——彼得后书1:6;加拉太书5:19-21。
20 当这样一对不洁净的订婚男女被开除后,组里的婚礼主持人不可为他们证婚。这是一种对灵性有益的医治步骤,目的在促使这对不道德的订婚男女向上帝忏悔他们的罪过,然后向组务委员会表示知错愿改,答应以后不再发生不洁的关系,并且在审查期间遵守委员会所订的一切规条,以此证明他们的确已经悔改,然后组方面才能允许为他们举行宗教婚礼。
21.为了避免使青年男女受到犯奸淫的诱惑,作父母的应该不准儿女怎样?
21 因此,作父母的若准许或甚至鼓励一个十五六岁的女儿远离家庭,在外找一份职业而赁屋独居,目的只为了多和未婚夫接近,那便可说是极不智的行为了。同样地,如果父母允许一对单身男女出外旅行渡假,或驾车到野外露营一两个星期,这就等于将儿女置于犯奸淫的诱惑之下。因为两个青年男女一同在野外露营往往使他们受到试探,可能并且亦时常令他们犯下奸淫罪。使徒保罗说:“各样的恶事要禁诫不作。”——帖撒罗尼迦前书5:22。
22.尤其在什么情况下信徒容易受到与主外的人结婚的诱惑?但是这样行的人有什么责任和罪过?
22 每个信徒都有责任要小心翼翼地留意遵从上帝的训示,只与献了身给耶和华并且忠心跟从他的圣子基督耶稣的人结婚。在独身的姐妹较独身的弟兄为多的地方,作父母的常会为了要替女儿找到丈夫或减轻自己的负担而把女儿嫁给世俗的人。另一方面,在适龄的女子较独身的弟兄为少的地方,则弟兄们常会在情欲的压力下疏忽了上帝的律法和警告,与“主外”及新世界社会之外的女子结婚。任何这样行的人都必须在设立纯洁的婚姻制度的上帝面前自负责任,再者,这种不相称的结合若产生任何恶果,他亦不能辞其咎。
23.(甲)为了使婚姻美满而符合神治原则,男女双方应该采取什么步骤?(乙)一旦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夫妻应该使婚姻保持怎样?
23 既然庄严的婚姻牵涉到许多严重的事项,因此每个打算结婚的人都应该事先调查对方的背景,然后才能决定向对方求婚或接受对方的求婚是否会产生一项美满而符合神治原则的结合。一旦订了婚之后,双方都应该在行为上保持纯洁道德,以求能够将自己毫无玷污地呈献给对方,正如基督和他的新妇一样:“[他会把教会]献给自己,作个荣誉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以弗所书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