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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的义务与离婚
  • 守望台宣扬耶和华的王国-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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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扬耶和华的王国-1957年
《守》57 11/1 163-174页

婚姻的义务与离婚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世记2:24。

1.什么经文表明基督徒必须遵守怎样的婚姻律则?

耶稣为他的门徒将婚姻恢复为上帝的在伊甸园里对这种关系所作的原来的安排。上帝给了完美的亚当一个妻子,使他成为一个一妻主义者。凡是在上帝眼中被称为义的基督徒只能有一个活着的妻子。在组织力作监督的,即灵性上的“长老”和执事们,只可作“一个妇人的丈夫”。他们是会众所跟从的榜样,所以会众中的已婚者只可以有一个活着的配偶。(提摩太前书3:1,2,12;提多书1:5-7)。基督徒必须对自己的配偶保持忠诚与爱心,以求在上帝指引之下使他们的婚姻恒久美满。

2.男子只可以从什么人获得性方面的愉快?

2 这种婚姻制度不容许男子和妻子以外的任何女人发生性关系。他应该只从自己的妻子获得性的愉快,并且以此为满足,正如经上所记:“你要喝自己池中的水,饮自己井里的活水。你的泉源岂可涨溢在外,你的河水岂可流在街上?唯独归你一人,不可与外人同用。要使你的泉源蒙福,要喜悦你幼年所娶的妻。她如可爱的麋鹿,可喜的母鹿,愿她的胸怀使你时时知足,他的爱情使你常常恋慕。我儿,你为何恋慕淫妇,为何抱外女胸怀?”(箴言5:15-20)犯奸淫罪的人是会被逐出新世界社会之外的。

3.(甲)上帝的律法规定妻子应该从丈夫得到些什么?(乙)该项律法同时怎样保障男子在婚姻方面的权利?

3 上帝创造不同的性别乃是要使人类生育儿女而遍满地面。(创世记1:27,28)在他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中,上帝规定妻子应由丈夫获得“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不可减少。由此看来,她若希望有儿女她是有权获得的。(出埃及记21:10,11)这点可以从上帝所订的叔伯婚姻法看出,根据这项律法,叔伯有义务与其寡嫂或寡弟妇结婚,以便使她得到一个儿女,归于死去的兄弟名下而不致膝下无儿。(申命记25:5-10)男子亦有权从妻子获得儿女,为了这缘故以色列男子若在订婚之后接到征兵令,他必须等到完婚之后才能应召,不但如此,婚后他必须与妻子同居一年,使他与妻子有机会生一个儿子,由此享受婚姻的果实,然后才应召入营。(申命记20:1-5,7;24:5)为了她自己和绵延家脉的缘故,在要求男子履行责任方面妻子比军队有更高的权利。男子必须向妻子尽丈夫的义务,女子亦必须向丈夫尽妻子的义务。

4.基督徒夫妇们可以自由选择怎样做?为什么这是别人无权批评的?

4 洪水之后,耶和华上帝向挪亚和挪亚一家重申要他们生养众多的的命令,但是现今的基督徒并没有接获这样的一项命令,否则就不应该有些基督徒保持独身和没有儿女了。因此在哈米吉多顿之前的今日,基督徒并没有生育儿女的义务。为了能够有更大的自由为上帝从事宣扬王国好消息的工作,有些基督徒夫妇可能选择不要儿女,以避免父母的义务和负担。假如上帝现在颁布了一条要人类生养众多的命令,新世界社会里所有的已婚男女自然会遵命立刻生育儿女而不会延迟到哈米吉多顿之后。虽然上帝很早便吩咐亚当夏娃要生养众多,他们生活在伊甸园中时并没有生育。但他们后来之被逐出园外并不是为了他们没有立刻生育儿女的缘故。在哈米吉多顿前夕的今日,不愿有或没有儿女的夫妇是不应被人指责的。

5.什么错误的观念造成了禁欲的婚姻?为什么这种婚姻没有美满的结果?

5 这并不是说夫妇间不应有性行为,也不是说他们在未婚之前应该双方协定向上帝宣誓在婚后仍过禁欲的生活,彼此不发生性关系而只是作生活上的伴侣。我们不应该以为这样行是把婚姻提高到一种精神水准,将其升华到非肉欲的阶层,因此便鄙视其他发生性关系的夫妻。一对夫妇若不愿履行夫妇之道,那末他们根本就不应该结婚,以免剥夺了对方的自然需要与欲望。他们保持禁欲的生活并不能使他们的婚姻变成比别人的更高超或更圣洁。他们不能改变上帝对性关系所作的正当安排。所以禁欲的婚姻从未有过好结果。

6,7.禁欲的婚姻如何不能自圆其说?保罗在这方面给我们什么忠告?

6 发生性关系的夫妇并没有使他们的婚姻堕落,他们这样行乃是光明正大的事。我们不能只因为这世界的末日已近,便以为婚姻关系应该是“柏拉图式的友谊”。一对订了婚的男女若认为自然的性关系是卑下的肉欲,那末又何必结婚呢?何必让一个异性厮守在身边在生活上和自己如此亲近呢?如果和女人接触是对灵性有害的,那末即使是禁欲的婚姻亦岂不嫌和女人太亲近吗?所以我们要保持自然和正常,不要谬误地以为清高。报载爱尔兰有些天主教女子在婚后拒绝和丈夫发夫妇关系,因为她们要仿效耶稣的母亲玛利亚做“永远的处女”。作妻子的基督徒是不应该步她们的后尘的。使徒彼得训诫她们不可如此对待她们的婚姻,反之她们要认自己的丈夫为“主”。(彼得前书3:5,6)曾至少一次纠正使徒彼得的使徒保罗写到:

7 “论到信上所题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我说这话原是要准你们,不是命你们。”——哥林多前书7:1-7。

8.(甲)为什么婚姻方面的忠诚是很重要的?(乙)彼得给丈夫一项什么忠告?

8 一个已婚的人能否得到永生是凭他是否忠于他的婚约而定。耶和华今日已由他的立约使者陪伴着来到他那属灵有的圣殿里,并且发出警告说他已临近施行审判,行将惩罚一切犯奸淫罪的人。(玛拉基书3:1,2,5)使徒彼得说作丈夫的基督徒应该以谅解的心对待他们的妻子,将后者视为信心的赛跑中的一个伴侣,一同向新世界中永生的目标推进,他说:“你们作丈夫的应当继续按知识与她们同住,与她们以女性较弱的器皿所应受的尊重,因为你们亦和她们一样是生命的恩典的承受者,这样你们的祷告便不致受阻。”(彼得前书3:7,译自NW)所以基督徒不会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虐待自己的妻子。他若不能帮助自己的妻子和儿女获致新世界的永生,我们怎能期望他帮助外人这样做呢?

9.丈夫们应该怎样爱妻子?他们可以用些什么方式以表示他们的爱?

9 耶稣基督热爱他那未来的“妻子”,他的“新妇”,他的已婚信徒亦必须爱他们的妻子。“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你们各人都当爱妻子如同爱自己一样,妻子也当敬重她的丈夫。”(以弗所书5:25,33)以往信奉异教的人也许会对这条要爱妻子的命令感觉诧异,但基督徒是被命令如此行的。他们必须在言论和行为上都尽力爱护妻子,在良心许可的范围内设法“使妻子喜悦”。(哥林多前书7:33)他应该在聚会里与妻子同坐,在家中与她一同研读圣经,以求在属灵的事务上与妻子达成一种衷心的协调一致。开始时这样行可能会有点困难或不惯。

10.丈夫和妻子可以怎样增进彼此的快乐?他们共有的什么东西应该能够激发两者之间的爱情?

10 可是,当丈夫在各种细致的地方表现他的爱心而注意到他的妻子的欢悦时,他会发觉他喜欢这样做,他会希望进一步为妻子更尽多点力。不久他会觉得这样做是很正常而自然的了。他会更了解这样做乃是上帝的圣灵的表现,因为圣灵的果实就是爱。在另一方面,妻子们也不要怨责丈夫,说:“你根本不爱我,你从来没有表示过你的爱。”她应该注意到丈夫在许多细微的地方忸怩地向她表示的眷爱,然后她应该表露对此所感觉的衷心愉快,让丈夫知道她的感激而觉得快慰。他们对真理的共同认识,对上帝所作的同样献身以及他们在新世界里同得永生的希望应该能够在两者之间激发一种深切的互爱与同情。在今日困难的婚姻生活中,这将会是极大的帮助。

11.(甲)上帝的道规定妻子们必须怎样?不如此行会带来什么结果?(乙)上帝的道对已婚夫妇所作的一切忠告目的何在?

11 作妻子的应该对丈夫表示深切的敬重,承认他是一家之主。(哥林多前书11:3)“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是顺服丈夫。”(以弗所书5:21-24,及提多书2:3-5)除了基督的教会对耶稣基督的顺服榜样之外,我们还有一个更高的顺服榜样,那便是上帝的宇宙组织对主耶和华的爱。(以赛亚书54:5)大不列颠皇家第三委员会在1956年三月对婚姻及离婚所发表的意见书是值得一般妻子们注意的。在它所列出的各项促使英国的离婚率增加的因素里,其中的一项是“在婚姻关系中妇女所具有与丈夫平等而非低于丈夫的新地位。”当世人忽视上帝对人类婚姻所作的明智安排时,自然会带来困难和造成更多失败的婚姻。上帝的道对夫妻们所作的一切忠告目的不但在指导他们使两人的共同生活更美满以及帮助他们获致永生的赏赐,同时也为了使他们能够继续共同生活而避免离婚。——纽约《时报》1956年三月廿一日刊。

解除婚约的理由:法律的标准和圣经的标准

12,13.(甲)根据人为的律法,有什么理由可以作为离婚的借口?(乙)但是耶稣说什么才是唯一的离婚理由?

12 根据今日各国和各州的法律,只要具有相当理由便可以离婚,一般对配偶失去爱情的人于是便设法利用各种法律上的理由去解除婚姻的连系。除了奸淫之外,这些理由包括精神虐待,懒惰,拒绝对方所具有的配偶权,酗酒,疯癫,不治之症,离弃或遗弃,不育,同性恋,兽奸,犯罪,无法相处,宗教改变等等。但是所有这些法律认可的理由是否都合乎圣经的标准而对基督徒有效呢?耶稣基督是耶和华为我们预备的顾问,有一次犹太的法利赛人用以下的问题试探他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么?”耶稣回答时并没有引用当时罗马该撒所订的离婚法,他引用的是上帝所订的效力更高的法律。他指出离婚的唯一理由便是:通奸或在道德上对配偶不忠。

13 “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么?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离。’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因为妻子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19:3-9)“到了屋里,门徒就问他的这事,耶稣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了奸淫了。’”(马可福音10:10-12)“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路加福音16:18。

14,15.犯奸淫的结果是对自己的身体犯了什么罪?上帝的道对犯奸淫者怎样看法?

14 犯奸淫是缺乏爱心的表现,而且违反了上帝的诫命。(罗马书13:8-10;出埃及记20:14;使徒行传21:25)犯奸淫的人是已结过婚的;他已经和自己的合法配偶结合成为一体了。可是他所犯的奸淫却将上帝配合在一起的人妄自分开。犯奸淫者离弃了自己的合法配偶而另与一个第三者结为一体。三个人不能成为一体,但二个人却能。一个人只能和另一个人结合成一体,并不能和其他二个或更多的人合为一体。使徒保罗曾对受了膏成为基督属灵的身体,或教会,的基督徒写道:“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么?我可以将基督的肢体作为娼妓的肢体么?断乎不可!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么?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但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体。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唯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么?这圣灵是从上帝而来住在你们里面的。”——哥林多前书6:15-19。

15 保罗所训诫的基督徒中有许多是已婚的。与他们的配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使他们丧失成为基督的肢体的资格,因为妻子有如他们自己的身体一样,所以和妻子结合只等于和自己的身体合一而已。但是当一个已婚或未婚的基督徒犯了奸淫罪时,即使与他们通奸的是一个庙妓,他们便是作了一件为上帝与基督所不赞成的事。他们将自己属于基督的身体与一个罪人,一个淫乱者或娼妓,结为一体。当一个基督徒犯奸淫时,他得罪了自己的身体。他违背了他的主人基督的旨意而误用了它。犯奸淫的基督徒同时得罪了与他合法结为一体的妻子,他破坏了他与妻子的结合。由于抛弃和憎恶自己妻子的身体,他等于伤害和憎恨自己。一个受了膏的基督徒不能认自己为基督身体的一份子而同时与一个不合法的外人,一个通奸者或淫妇结合为一体,因为耶稣从是绝不会和这种不洁的人保持关系的。除非这个基督徒忏悔更改他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否则他便等于表示宁愿与一个不道德的人结合而不与基督结合,因此他便不再与基督为一体了,在灵性上他不再与基督协调一致。他不再属于与基督订了婚的“处女”阶级中的一份子。一个知过不改的行淫者不是基督徒。他不是耶和华的见证人,耶和华上帝决不要通奸者或淫乱者作他的见证人。——哥林多前书5:11-13。

16.唯有什么能破坏婚姻的连系?因此怎样的离婚并不能使一个人自由地再婚?

16 既然与一个不合法的人发生性关系使已婚者与婚姻之外的一个旁人成为一体,故此只有淫乱才能真正破坏一项婚姻,将上帝使夫妇成为一体时所造成的连系折断。所以耶稣说上帝所认可的唯一离婚理由便是奸淫。除非奸淫已破坏了婚姻的连系,否则离婚是不能在上帝眼中生效的。当世上的离婚法庭根据奸淫以外的其他理由宣告一项离婚有效时,实际上并不能将上帝所造成的结合分开。已离婚的夫妇仍旧是一体,仍然具有夫妻关系。所以两人都不能自由地再婚,因为再婚就是犯奸淫了。一个男子若以奸淫之外的理由与妻子离婚,便使妻子受到因再婚而犯奸淫的危险,同时使自己也受到同样的危险。一个男子若与一个非因自己或丈夫犯奸淫而离婚的妇人结婚,便等于和她通奸,因为他使自己和一个仍然属于另一个男子的肉体结合。

17.(甲)为什么鳏夫或寡妇可以自由地再婚?(乙)被法律宣告为寡妇或鳏夫的人可以怎样做?然而他们必须接受什么责任?

17 死亡能解除一项婚姻的关系,因此鳏夫或寡妇可以自由地再婚。“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法律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的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马书7:2,3)有时在一场战争或大灾祸里,一个人可能知道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已死,但却没有将配偶的死亡向政府登记,或者有时一个人的配偶失踪了如此悠长的时期以致当地法律宣告他已死亡。在这种情形之下,这人会被法律宣布为鳏夫或寡妇,这种人可以于心无愧地再婚。由于再婚他自愿对这次的婚姻后果负责,同时必须接受再婚所带来的一切新义务。上帝知道事实的真象,他会根据这些事实判决这个再婚的人是否有资格在新世界里生存。如果一个业经法律宣告为死亡的配偶再度出现而要求与他的合法配偶重合时,事情就必须借法律解决了。在此种情形下人若与一个仅被法律宣布为鳏夫或寡妇的人结婚便等于冒险作一次投机,所以必须对任何事态的发展负责。

性无能、不贞洁、疯狂、及改变宗教

18.关于以性无能作离婚理由这件事,上帝的法律与人为的法律怎样不同?(乙)关于人工受孕又如何?

18 犹太人的传统律法非常着重婚姻责任的履行,它准许妻子在丈夫因为身体的无能而未能于六个月内履行婚姻义务时与之离婚,同样地一个丈夫亦可以由于妻子的不育而离婚。但是耶稣并不承认这种仅以丈夫无能为理由的离婚,在证人面前以合法程序举行的婚礼使一项婚姻成为稳固有效,正如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中的婚礼使他们的婚姻成为有效一般。今日一对夫妇中的丈夫若无能,而他们却渴望有儿女的话,丈夫可能同意让妻子以人工受孕的方法接受另一个男人的精子。某些法庭已经将人工受孕判为奸淫,因此经人工受孕而生的婴孩是不合法的私生子。最近英国皇家委员会在对婚姻与离婚所发表的意见书中提议妻子若未经丈夫同意以人工受孕法接受一个赠精者的精子,丈夫可以以此为离婚的理由。这样的离婚是合乎圣经的。但事前若经丈夫同意,那末这对夫妇便会被逐出组织之外。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一件事实上的奸淫,而该对夫妇却同意允许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发生。这个丈夫实际上将妻子交给另一个男子去接受其精子,而妻子则将自己交给一个非自己丈夫的男子,并且借这个非与她一体的男子之助成为一个小孩子的母亲。这是一种淫乱的行为,即使日后丈夫正式继养这孩子亦不能洗刷他曾同意让妻子犯奸淫的事实。——利未记15:16-18,32,33;19:20;民数记5:12,13。

19.圣经有什么例子表明不育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19 妻子的不孕亦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撒拉虽然多年不育,甚至超过廿五年仍旧不孕,亚伯拉罕却没有与她离婚。以撒亦未因利百加多年不孕而休她,同样地雅各没有休拉结,祭司撒迦利亚也没有休以利沙伯。a挪亚的儿子并没有因为他们的妻子在造方舟的许多年间不孕,直至洪水之后两年才生育而与她们离婚。(创世记6:18;11:10)再者耶和华也没有因为他的“妇人”,他的宇宙组织,在四千多年来未能产生弥赛亚而离弃她。——以赛亚书54:1-13。

20.(甲)对于污秽不洁的性变态行为,圣经态度如何?(乙)然而为什么这些变态行为不能作为离婚的有效理由而容许离异者再婚?

20 男子同性恋(两男性之间的变恋性行为),女子同性恋(两女子之间的性关系)及兽奸(男或女与动物之间的变态性交)都不是圣经所承认的离婚理由。它们是污秽的,不洁的,因此上帝在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中规定将犯这种罪行的人处死,借此将这种人彻底从上帝的百姓中除去。可是这种行为并非与一个异性犯奸淫而使犯者与另一异性结为一体。(罗马书1:26-32)不过这种行为仍然是会使犯者遭受开除处分的,它们会使基督徒失去进入天国和新世界的资格,那便是说,犯者会像野兽一样被消灭,不再有任何复活的希望。“体贴肉体的就是死。”这“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它]不服从为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依顺]肉体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欢。”他们不能从上帝获得永生的赏赐。(罗马书8:6-8;哥林多前书6:9,10;加拉太书5:19-21)配偶所犯的这种污秽的行为可能使洁净的一方感觉无法与之继续共同生活;虽然有些法庭会容许夫妻根据这种理由而离婚,其实这些只能作为分居的理由。这种分居并不能让双方有再婚的自由,所以再婚便成为奸淫了,保罗曾说:“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否则)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哥林多前书7:10,11)唯有在分居后夫妇的一方因不能忍受分居的压力而犯了奸淫,圣经才准许清白的一方进行离婚而获得再婚的自由。

21.(甲)为什么精神病或不治之症或肉体上可厌的疾病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乙)相反地,这种情形使他们有机会表现什么?

21 配偶在婚后变成疯狂或患了不治之症或染上一种令人厌恶的疾病,这些都不能成为离婚的真实理由。在这种情形下,健全的一方必须好好看待不幸的配偶,犹之乎对待自己受了伤的肢体或自己的小孩一般。他应该予病人适当的照料而不应利用法律所批准的离婚与配偶断绝关系。配偶虽然有病,他仍然是和健康的一方一体的,因此值得后者像对待自己身体一样地细心照料看顾。这种对自己骨肉所表现的爱能够帮助改善夫妻双方所处的困境而阻止其恶化。“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了,从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因为我们是他身上的肢体。‘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以弗所书5:28-31)忠诚的人不会趁配偶在肉体或精神上患病时离弃自己的配偶。按照上帝的律法,健康的一方是无权这样做的;乃缦的妻子并没有因乃缦染上唯有凭上帝的奇迹才能医治的大麻风而离开他。(列王纪下5:1-4,8-14)再婚礼中,男女双方通常是矢誓愿同甘共苦的。

22-24.(甲)为什么宗教改变或不同不能成为离婚或分居的理由?(乙)保罗对在这种情形下的夫妇给予什么忠告?一个基督徒是否离开其不信的配偶应由什么来决定?

22 有些法庭认为夫妇间若有一方改变其宗教,则构成了离婚的理由,但在上帝和基督看来这是不对的。这些法庭假定夫妇在结婚时均属于同一宗教,因此如今法庭假定夫妇在结婚时均属于同一宗教,因此如今由于一方改变其宗教,致使家庭遭受极重大的困难。由于改信另一个新宗教,这人在配偶眼中看来便成为一个不信者了。虽然这可能使仍信原来宗教的一方感到痛苦,却不能作为他与配偶借法律或双方同意而离异的真正理由。保罗论到此点说:

23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与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倘若那不信之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把。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上帝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哥林多前书7:12-16。

24 因此,宗教的不同,不论在婚前便不同抑或婚后才改变,都不能成为夫妇离异的理由,这不能构成离婚的根据而让双方自由再婚。丈夫若比妻子先相信而认识了上帝的道里,则不论妻子在乎这改变抑或反对,他都应该与她同住。问题是妻子是否仍然愿意在这种情况下与丈夫同住?事实上丈夫之接受真理是应该使情形改善的。如果她愿意,他就不应该离开她。他继续与她同住使他有机会对她谈论真理,或至少可以在生活上将真理向她表现出来,这样可能帮助她接受真理而获得在上帝的新世界里享永生的希望。同样地,相信真理而仍然与不信的丈夫同住的妻子亦有如此的机会。

25.在上帝的眼中,这种婚姻所产生的儿女是怎样的?相信的一方应如何对待不信的一方?

25 既然不信者与信者仍为“一体”,耶和华会为了这缘故对不信者作若干程度的承认。上帝认为他们的儿女是圣洁的而非污秽的,而信者则应该努力以真正的圣洁教养儿女,以求使他们在到达懂事的年龄时也可以自愿选择借基督献身给上帝。不信的人并非就此自动成为一个圣徒,但既然相信的配偶已经将一切献给了上帝,因此便根据这种观点去对待不信的一方。成了圣洁的相信者应该以上帝所嘉许的方式对待不信的配偶,那便是说,尽力帮助不信者认识和接受真理,从而和上帝建立关系。

26.(甲)不合理的待遇使什么成为必须?但为什么这不能构成离婚的理由和给人再婚的自由?(乙)正如拉班的话所表明,分居的夫妇们应怀持什么态度?

26 不信的配偶若对这种神圣的帮助没有反应,则仍然不能以此作为分居的理由。分居的要求必须或应该由不信的一方提出。有时促成分居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不信者过于虐待相信者,以致双方实在无法相处下去,从而构成了事实上的遗弃。但是正如当同为信徒的夫妇因为意见不合而分居时一样,信者必须保持独身,直至主动离开的不信者犯了奸淫罪之后才能正式地离婚。(哥林多前书7:10,11)信者对分居的配偶的态度可以像拉班在警告雅各不可破坏两者之间的婚盟关系时所表现的一样:“我们彼此离别之后,愿耶和华在你我之间鉴察。”(创世记31:49)耶和华会留意两人之间有无任何违反婚约的行为,他知道谁是犯错的一方,从而决定无辜的一方是否有合乎圣经的离婚理由和再婚的自由。这理由必须是肉体上的淫行而非所谓“灵性上的奸淫”。

27.为什么灵性上的奸淫不是圣经承认的离婚理由?为什么信徒与不信的配偶继续同住是有益的?

27 雅各的确曾在圣灵感示下写到:“你们这些淫乱的人哪,岂不知与世俗为友的就是与上帝为敌了。”(雅各书4:4)可是这种由于与世俗为友而犯的灵性上的奸淫并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为什么不能呢?因为这种友谊并没有使人与一个异性淫乱地成为“一体”。诚然,不信者是这个世界的朋友,可是使徒保罗并没有根据这一点辩称信者有权或有充分的理由离开不信的配偶,相反地,不信者若同意则两人继续同住乃是绝对适当而道德的。由于继续以夫妇的关系生活在一起,信者可能帮助不信者获致新世界中的救恩。我们若认为两人不应当继续共同生活,因为这样表示信者默许不信的配偶犯灵性上的奸淫,那末不信的人便无法从相信的配偶获得帮助了。

仁慈地对待配偶

28.(甲)将离婚的理由限于犯奸淫一点并不是说夫妇可以怎样?(乙)与上帝的律法正相反,有些人为的法律是怎样的不公平?

28 基督将容许人自由再婚的理由仅限于奸淫,这并不是说夫妇中的一方可以随意虐待或冷落对方。这个限制的目的只在强调夫妇乃一体的神圣事实,因此不论祸福,他们都应当保持合一的爱。这是最高的婚姻法庭中绝无谬误的大法官所作的规定。在某些地方法律并不以丈夫犯奸淫为妻子要求离婚的合法理由,但妻子若不贞,则丈夫可以据此休妻。但按照上帝通过基督所订的法律,丈夫若犯奸淫,妻子便可以合法地与他离异,以后即是再婚亦不致犯奸淫罪。因此耶稣说:“凡休妻[不合乎圣经地]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再嫁,也是犯奸淫了。”(马可福音10:11,12)耶稣在登山宝训里并没有为丈夫们另立一个与妻子们不同的标准,他说:“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31,32)在基督看来,丈夫犯奸淫与妻子犯奸淫都是同样地可恶。

29.为什么男子不可对一个非自己妻子的女人发生淫念?

29 因此丈夫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心里亦不可怀着与其他女子发生关系的欲望,因为这种关系是专属于他的妻子的。已婚的老板或经理应该提防不要爱上手下的女秘书,不论已婚或独身,以致发生苟且关系,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7,28)这人在能够鉴察人心的上帝眼中已经有罪了,虽然这只是在心里犯奸淫,因此这人的妻子不能据此与他离婚。但是这种对自己配偶之外的异性所怀的贪念,若不加以抑制便会引致肉体上的奸淫。

30,31.(甲)夫妇中清白的一方在什么时候可以宽恕犯罪的配偶?(乙)清白的一方若已宽恕犯过者,则组方面应该怎样?拒绝宽恕时又如何?

30 夫妇的一方若确实犯了奸淫,则清白的一方有权宽恕对方而不要求离婚,但条件是有罪的一方必须表示适当的忏悔,恳切地请求宽恕,同时答应从此紧守婚姻的誓言而不再犯过。清白的一方若不愿宽恕犯罪的配偶,则组方面必须将犯过者开除,同时清白的一方有权向法庭请求离婚,只要他希望或能够这样做。这是一件私人的事,譬如说,假如丈夫宽恕的妻子,而愿意与她继续维持夫妇关系并且信赖上帝会饶恕她,那么,基督徒的小组便没有理由去检举这位仍然被丈夫视为一体的妻子而处以开除的惩罚了。这样只会破坏丈夫仁慈的宽恕所带来的重合而已。“恨能排启争端,爱能遮掩一切过错。”(箴言10:12)“要彼此切实相爱,因为爱能遮掩许多罪。”(彼得前书4:8)“我的弟兄们,你们中间若有迷失真道的,有人向他回转,这人该知道叫一个罪人从迷路上转回,便是救一个[人]不死,并且遮盖许多的罪。”(雅各书5:19,20)“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趁着只有他和你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承认他的罪,表明他的忧伤忏悔而请求宽恕],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但犯过者若不肯悔改,甚至对他所属的基督徒小组里的监督委员会所作的劝诫亦悍然不顾,则耶稣说他必须被开除——马太福音18:15-17,21,22。

31 丈夫若仿效上帝和遵从基督的命令宽恕真心忏悔的妻子,虽然有能力却不以法律惩罚犯过的配偶,那末组方面又有什么权力处以开除的惩罚,从而当丈夫正企图帮助妻子改过自新之际贸然在两者之间束起一道精神的藩篱呢?组方面应该合力协助忏悔者改过才对。但组方面若在丈夫尚未决定宽恕妻子之前便已将她开除了,那又如何呢?丈夫若在事后才为了合乎圣经的原因宽恕妻子,则仍不能自动地将组方所作的开除决定一笔勾销,因为这件事已经直接由组方处理了。犯过的妻子必须直接向组里的监督委员会提出请求,并且采取必需的悔改步骤,待组方面认为满意之后才能再次成为组的一份子。(请与第41节最后之十四行比较)同样地,忠心的妻子若不是由于丈夫的压力或威胁而是为了丈夫的诚意悔改而宽恕丈夫,仁慈地希望帮助丈夫在灵性上复原,则亦应该以类似的方式处理。“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哥林多前书7:4)因此在他审查丈夫的悔改诚意的期间内,她应当时常留意他的行为,帮助他在道德上和灵性上保持洁净,以便宜于和基督徒的组织联络。

32.(甲)一个宽大的丈夫若不愿组织再处罚他的妻子,则必须采取什么途径?(乙)组方面对通奸者应该采取什么处罚行动?

32 若丈夫是忠心的,那末他自然应该仔细审查自己的妻子,小心留意她的行为,帮助她不再重蹈覆辙,而组方面亦会信赖他去这样做。不然的话,组方面会认为他未能适当地管理自己的家庭,因此在组里不配担任任何监督性的职位。再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他在家庭事务上未能尽基督徒的责任,组织便会采取行动处罚这对夫妇。与他的妻子通奸的人可能是组里的一份子,若是如此,那人必须被开除,从而失去传道的特权和所担任的职位,并且不能继续和组里的其他基督徒交往。假若在开除之后那人表明愿意悔改而恳求返回小组里,组方面可以接受他的请求,但需要经过一个为期至少一年的考验时期,当其时他的行为若是良好,然后组方面才可以正式解除加于他身上的各种限制而将他完全接回组里。——哥林多前书5:1-5,13;哥林多后书2:5-11。

33.清白的一方的宽恕并不能保护犯罪者逃避组所作的什么适当措施?

33 当组方因夫妇中清白的一方已宽恕在先而不对犯过者采取开除的处分时,这并不是说犯罪的人不会或不应该丧失他在组里所担任的特殊职务或工作特权。这里所牵涉到的是在组里担任特殊职位的资格问题而不是开除的问题。犯过者由于所犯的奸淫罪使小组的名誉受损,因此使他自己失去代表组织或担任特别职务的资格,清白的配偶所作的宽恕不能保护犯罪者不受组织制裁;小组仍然有权革除这失去资格的人的职位,另换一位无可指责的弟兄去代替他,以免别人因此跌倒。

34.在以色列人中,我们有些什么丈夫宽恕不贞的妻子的例子?

34 饶恕犯过的配偶这问题使我们想起何西阿先知;耶和华曾命令他娶回他那淫乱的妻子,他便很顺服地遵嘱而行。(何西阿书1:3-6;3:1,2)在他之前很久,当以色列人受士师治理的时候,有一个不知名的利未人长途跋涉去接回他的一个淫乱的妾侍,但并不是要凌辱她。当后来在便雅悯族的基比亚城,他所居留的房子被一群暴民包围时,他将她交给了那些暴徒,但他之这样做并不是因为他不爱她,乃是为了保护他身为利未人所持有的神圣职位,以免被迫作同性恋的丑行而受辱。他并不赞同那些暴徒对他的妾侍所作的凌辱,他愤激地将这件暴行在以色列全族之前提出控诉。他促使以色列的其他十一支派发动战争去惩罚那犯罪的城市和便雅悯族,这场战争几乎将犯罪的便雅悯支派全部歼灭,从而证明其他的十一支派是热心维护以色列族的纯洁的。——士师记19,20章。

35.当处理哥林多地方一项与父亲之妻通奸的事件时,保罗可能因为顾虑到什么因素所以只下令将奸夫逐出组织之外?

35 当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前书5:1-13处理一件奸淫案件时,他只命令将犯奸淫的男子逐出组织外,以免他的罪像酵母一样毒化了整个小组。犯罪的女子若也是组内的一份子,保罗为什么不行使使徒的权力命令当地的小组将这同样有罪的妇人开除呢?这妇人乃是通奸者的父亲的妻子,她的丈夫可能已对她作了适当的处置,所以为了尊重这位弟兄起见保罗不对她另加惩罚。因此后来保罗只建议让那悔改的儿子回到组织里以免见他陷入魔鬼的网罗中。

36.为什么基督徒不可利用配偶的奸淫接受金钱的赔偿?

36 这种宽恕悔过者的配偶的行为绝不能与故意让妻子犯奸淫,然后趁机向奸夫敲诈一笔“赔偿金”的丑行相提并论。有些多妻的男子拥有相当数目的妻妾,而其目的专就是要利用她们作摇钱树,往往以同一个妾待向不同的男子索取“赔偿费”。这比使自己的儿女卖淫更卑污。(利未记19:29)人若宽大地愿与犯过的配偶重修旧好,就不应该向通奸的另一方索取“赔偿金”。接受金钱的赔偿等于容忍奸淫罪行的本身而以此盈利。宽恕犯罪者并且不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赔偿可以使无辜的一方保持清白。这样行使他更体验到奸淫这种丑行的罪恶,而不是想到如何卑鄙地利用妻子卖淫谋利。

37.在末认识真理以前曾以不符合圣经的理由离异而再婚的人可以怎样?为什么?

37 在认识上帝的真理和他所规定的条件之前,一个人可能借不符合圣经的理由与配偶在法律上离了婚而再度结婚。这人接受王国的信息时若是处于这项新的婚姻关系之下,则组方面并不能改变他的婚姻现状。组方面必须承认他在接受上帝的信息时的身份,信赖上帝会宽恕他因无知而犯的过错。但基督徒的小组必须要求他对他的第二次婚姻保持忠诚,否则它便不能相信上帝会接纳这人的献身,因此也不能容许这人受浸。

38.基督徒若想和不贞的基督徒配偶离婚,则组方面应该先怎样?

38 若有一个已婚的基督徒犯了奸淫罪,而他的基督徒配偶要求离婚,那末为了避免使耶和华的百姓因其中一份子的污秽不贞而蒙受不必要的羞辱,基督徒的小组应该先将不贞的份子开除,然后清白的一方便可以采取公开的法律行动控告那不再是组织的一份子也不再是耶和华见证人之一的不贞配偶,这样上帝的神治组织就不致蒙受公开的羞辱了。

39,40.(甲)信徒若以不符合圣经的理由离异,组方面必须对离婚者注意些什么?在何时必须采取行动?(乙)为什么信徒在以不符合圣经的理由获准离婚后,即使悔改亦不能自由再婚?

39 总括而言,基督徒的小组有责任留意组里的一份子或一对夫妇的基本离婚理由。理由若不符合圣经的规定,组方便必须注意他们离婚后的行为。有时候在离婚的申请书或法庭的判决书里不一定写明促成离婚的不道德缘由。在某些地方批准离婚的原因可能注明是“严重即公开的损害”。这话的意思差不多总是指奸淫而言;可是为了保护无辜的一方不致蒙受羞辱或感觉难堪起见,离婚的理由遂采用这样的字眼。它不能仅因为某一份子的离婚理由不符合圣经便将其开除。不过这份子若在离异的配偶死亡或犯奸淫罪之前先行再婚,则组方面会因这份子再婚犯了奸淫而开除他。

40 一个基督徒仅仅祈求上帝宽恕他以不符合圣经的理由与配偶离婚并不能就此使他获得再婚的自由。他的罪之得赦免不能撤销他以不符合圣经的理由借法律而解除的合法婚姻。这并不能改变他的婚姻身份,若能改变的话,那末以不符合圣经的理由与配偶离异的人与他人结合便不能算是犯奸淫了。请记得这一点,不论一项婚姻是在一个人献身给上帝之前或之后以不符合圣经的理由解除的,在上帝眼中都不会因为离婚者恳求宽恕便得以真正取消,犹之乎一个被囚在监狱里的罪犯即使获得上帝宽恕亦不能就此撤销他的服刑期而让他自由离开监狱。所以若为得圣经许可或授权便贸然再婚乃是奸淫罪,组方面必须将犯罪者逐出组外。同样地,一个基督徒若和曾不符合圣经的理由离婚的世俗人结婚,他便犯了奸淫罪,因此应该遭受开除的处分。——罗马书7:2-4;哥林多前书7:39。

41.(甲)离婚后夫妇的一方若不当地再婚,保持清白和独身的一方可以怎样?(乙)对于在当地再婚的一方,组方面必须采取什么行动?从此之后这个人不再享有什么权利?

41 夫妇中一方不当地再婚能够使离婚生效,因此清白的一方可以自由留在组织,若愿意的话便可以再婚,但不当地再婚的一方则必须因所犯的奸淫罪遭受开除的处分。由此这人陷入一种很危险的状况中,使他获致永生的希望大受威胁。“犯奸淫的毫无理智,行这事的毁灭自己。”(箴言6:32,译自RS)只有返回组织内才能拯救他,但是组方面不能仅因为违背圣经而再婚的人愿意悔改便完全将他接回组织里。这人在回到组织之后必须经过一个相当长时间,至少一年,的试验,让他表现诚心悔改的果实以及对婚姻的适当尊重。他的再婚在当地的法律上仍是有效的,所以必须具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才能在法庭上加以解除。即使他从前以不合乎圣经的理由离异的妻子死去或在他在婚后亦另行结婚,他仍然不为因此便能自动被接回组内,他仍须悔改认罪,申请返回组内,然后接受考验。即使悔罪者忠实地履行他对新的婚姻所赋的义务,结出悔改的果实而再度为组织所接纳,他从此以后不再有资格担任组内任何示范性或富有特别职责的职位了,因为他以往在认识真理之后的行为实不足作他人的模范。

42.为什么忠实履行婚姻的神圣义务的人是快乐的?

42 真诚和纯洁的婚姻乃是耶和华所赐的一项权利。这制度是他所创立的,而圣经说:“在他毫无不义。”(诗篇92:15)对婚姻的神圣义务忠实履行的基督徒是快乐的。他们维护这个神圣的制度的尊严和光荣;他们谨记着圣经对基督徒所作的训令:“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审判。”(希伯来书13:4)他们主要所享有的不是肉体关系的乐趣而是由于两性这种亲密的结合所带来的属灵的裨益。这种关系不但实现了婚姻的理想,并且赢得上帝的嘉许和祝福。它使婚姻成为协助夫妻两方获致救恩和齐心事奉上帝的工具;它证明耶和华上帝为了增加人类的快乐和成就他自己的意旨而创立的这种制度是成功的。

[脚注]

a 创世记11:30;17:17;25:19-26;29:31;30:1,2,22-25;路加福音1:5-7,18,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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