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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坟墓出来得到一次“审判的复活”守望台1965年 |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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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两批人,由于他们在复活后行为途径所得之结果而被划分出来。在约翰福音5:29耶稣只在讲到与那些行恶事者有关的事时才用了希腊文“克里西斯”(krisis)这个字,但这并不是说那些获得“生命的复活”的人在实际进入永生之前并不会经过一次试验或考验。c至于那些在天上与耶稣基督一同作审判官的144,000人,他们会立即便进入与基督在一起的完美不死属灵生命。但是他们在这个地球上便已受过了试验,因为正如彼得前书4:17所说:“因为时候到了,审判要从上帝的家起首。若是先从我们起首,那不信从上帝福音的人将有何等的结局呢?”故此,当他们忠心地在肉身死去时,他们的审判时期也就告结束。到了上帝所订的时候他们会在“第一次复活”中有分,然后“第二次的死在他们身上没有权柄。”(启示录20:4-6)那时他们成为了审判官而不是在受审判。
15.那些经历“审判的复活”的人在什么时候会受处决?
15 可是,那些从纪念墓里出来在地上得到一次“审判的复活”的人在什么时候会得着宣判和处决呢?不是在他们站在“白色的大宝座与在上面的”面前时立刻就被宣判处决而是在他们在基督的千年统治期间,或在一千年的末了当撒但及他的鬼魔从无底坑里放出来诱惑已恢复完美状况之人类时行了恶事之后才会被宣判处决。
16.将他们的名字“记在生命册上”有赖于什么?“第二次的死”可能在什么时候执行?为什么会在那个时候?
16 启示录20:11-15描写所有在地上被海和海地司和死亡交出来的人怎样都有一个机会将他们的名字“记在生命册上。”他们之是否被判定配得这种权利将会有赖于他们怎样遵从届时所展开的训示性“案卷”而定,而他们会按照着这些案卷来受审判。这些人当中有些可能在一千年统治结束之前便被发现为不配得生命。于是他们遂可能立时即地被判处“第二次的死,”因为他们已经以一种恶的方式拒绝了遵从王国的条件而生活并且拒绝向着属人的完美圣洁状况努力进步。
17.其他的人会在什么时候被处决?为什么在那个时候?
17 还有些人则会在一千年完了之后被处决。到那时候他们将会业已获致属人的完美状况与能力而能够遵照着上帝一切的律法无罪地生活下去并拥护他的宇宙统治权。但是当撒但和他的鬼魔被放出来考验他们的时候,他们却卑劣地离弃真理而站到撒但魔鬼(反对至高上帝之宇宙统治权的大叛徒)那一边。由于作了这样的恶事,他们未能通过最后的考验并证明了自己不配得永生。于是他们遂成为了“行恶事”的人。
警告
18.对这种人而言,他们的复活终久变成了那一种?
18 启示录20:14,15说:“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若有人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他就被扔在火湖里。”对于这种人而言,他们从坟墓中出来所享有的复活遂变成了一次“审判的复活,”被彻底灭绝;因为当上帝要决定生命之奖赏或定罪的时候终于来临时,他们的记录却表明了他们是“行恶事”的人。
19,20.(甲)鉴于我们对约翰福音5:28,29的这种了解,我们现在怎样生活有没有关系?(乙)彼得的警告与今日预言的应验怎样决定了正确的答案?
19 由以上所说的一切看来,让我们绝不可妄下结论以为我们现在怎样生活并没有什么关系,而只有我们在上帝的王国之下所行的事才会真正地决定我们永恒的前途。请记得彼得前书4:17所说的指定的审判时期现今业已在上帝基督徒之家内开始了。同时,大巴比伦(伪宗教的世界帝国)也正在“受他施行审判,”那便是说,受上帝的审判。她业已受到他不利的审判而现在正日愈走向在上帝手中遭受狂暴毁灭的厄运。地上的众王和他们的军队亦都在鬼魔的影响之下被召集到哈米吉多顿遭受歼灭。我们想和他们一起统统被毁灭而不得从死里复活吗?那末现在就离开大巴比伦吧!离开列国向哈米吉多顿进军的行列。拯救自己逃过矶汉那的毁灭吧!——启示录14:7,8;16:13-16;18:4;19:19-21。
20 按照耶稣在结束他有关这事物制度末日的预言时所讲的比喻,今日列国的人民均被好像绵羊和山羊一般分别开来。你想证明自己是一只“山羊”吗?当然不!因为“这些人要永远被剪除[惩罚,生命的反面]但义人[绵羊]要获得永生。”——马太福音25:31-46。
21.(甲)我们若在大巴比伦的毁灭与哈米吉多顿大战之前死去,我们要死得怎样?(乙)今日我们还有另外一个什么可能?
21 现在距离大巴比伦的毁灭和哈米吉多顿大战只有一段很短的时间了。我们若在那时之前死去,我们自然想死得配为上帝所记念,而好像被葬在“纪念墓”里一般。那末,到了上帝所订的时候,我们将会听见人子的声音而出来,并且有希望在上帝公义的新事物规制里得着永生和一次“生命的复活。”但是我们亦可能不会死去而与一“大群”人一同活着渡过哈米吉多顿大战,直接进入上帝的新事物规制里。
22.所以我们现在就应该做什么?这会为我们带来什么益处?
22 因此,我们多么应该现在就不再行恶事而为进入公义的新规制作准备!由于爱好公义,我们务应现在就选择遵照上帝的旨意去行善事和仿效他的基督。这样我们才会在引向永生而与上帝和谐一致的道路上有一个良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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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普遍祭司制度的原则守望台1965年 |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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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普遍祭司制度的原则
耶和华上帝在与以色列人交往的时候制定了一个祭司制度。这个祭司制度具有两种作用。其中之一是祭司为自己和他们的同胞呈献各种祭祀。另一个作用是祭司要将上帝的律法教导百姓,即如我们所读到的:“祭司的嘴里,当存知识,人也当由他口中寻求律法。”——利未记7:37;16:11,15;玛拉基书2:7。a
以色列民族的这个祭司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制度,而不是一个普遍的祭司制度,这意思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以色列人都是祭司。祭司必须是第一任大祭司亚伦的后代,有一定的年龄限制,而且是身无残疾的健全男子。只有在像希西家王时由于祭司太少或祭司未能赏识他们的特权时,利未人才会帮助献祭。——历代志下29:34。
可是,属灵以色列国的祭司制度,耶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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