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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圣经(下册)
《洞悉下》 执法吏

执法吏

(Constable)

奉派在公开场合保护罗马民政官并执行他指示的人员。译自希腊语rha·bdouʹkhos(拉布杜科斯),字面意思是“持棍的人”。(徒16:35,38,参看Int)古罗马语是lictor(利克托尔)。罗马殖民地的执法吏手持棍棒束,标志着官阶和民政官的权力。棍棒束是一根斧子,斧柄由多根绑在一起的棍棒围绕,上露斧头。

罗马执法吏的职责有些像警察,但跟现代警察不同的是,执法吏跟民政官有密切关系,是他的贴身侍役,对他惟命是从。他们无需听从民众的要求。

民政官在公开场合出现时,执法吏会作出宣布,吩咐群众让路,确保他得到作为民政官应得的尊重。执法吏也守卫民政官的官邸,传达他的吩咐,传讯犯人,捉拿罪犯,有时还施行刑罚。

执法吏的任期按例为一年,但实际上往往更长。他们大多是自由人。罗马的执法吏可以领取薪金和豁免服役。

腓立比是罗马殖民地,所以由罗马皇帝任命的民政官治理。下令杖打保罗和西拉的正是腓立比的民政官。第二天,他们打发执法吏传令释放保罗和西拉,但保罗却不肯离开监牢,倒要求执法吏的上司,即那些民政官,先行道歉。(徒16:19-40;见民政官,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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