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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以外不道德的性行为。希伯来语动词za·nahʹ(扎纳)和相关词形都包含“做娼妓,不道德的性行为,淫乱或卖淫”的意思。(创38:24;出34:16;何1:2;利19:29)译作“淫乱”的希腊语词是por·neiʹa(波尼阿)。关于“波尼阿”的含义,B.F.韦斯科特在《圣保罗致以弗所人的信》(1906,76页)说:“这个词泛指一切不正当的性行为,包括(1)通奸:何2:2,4(LXX);太5:32;19:9;(2)有违伦理道德的婚姻,林前5:1;(3)淫乱,即[弗5:3]所说的意思。”鲍尔的《希腊语英语新约词典》(F.W.金里奇以及F.丹克尔修订,1979,693页)为“波尼阿”所下的定义是“卖淫,不贞,淫乱,以及形形色色有违道德的性行为”。“波尼阿”包括以淫亵方式滥用一个(或多于一个)人的性器官;而且至少涉及两方(对手也许是自愿进行性交的人,也许是兽),有同性的也有异性的(犹7)。强奸是违法的行为,强奸犯就是犯了淫乱罪,被强奸的却没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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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徒保罗指出,淫乱是顺应肉体的行为,跟上帝圣灵的果实形成强烈的对比。他警告基督徒,常做这些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国。(加5:19-21)保罗劝基督徒要治死他们在地上的肢体,“根绝淫乱”。(西3:5)保罗还提醒基督徒,他们是圣洁的,淫乱的事连提也不该提。类似地,以色列人也不可提起异教神祇的名,意即不该以尊崇的口吻提起他们,但父母有责任告诫儿女,不可跪拜假神偶像。(弗5:3;出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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