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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扬耶和华的王国-2001年
《守》01 7/15 28页

读者来函

我们在彼得前书4:3读到,有些基督徒曾经参与“违法拜偶像的事”。这样说来,难道不是所有拜偶像的事都违法,都受上帝谴责和禁止吗?

不错,在上帝看来,所有形式的偶像崇拜都是违法的。人渴望取悦上帝,就不能拜偶像。——哥林多前书5:11;启示录21:8。

可是,看来使徒彼得是从另一个角度论及拜偶像的事。原因是,在古代许多国族里,崇拜偶像既普遍又不受律法约束。换句话说,当地没有任何律法禁止人崇拜偶像。某类偶像崇拜甚至是国家政策的一部分。由于这缘故,有些人成为基督徒之前,曾经参与拜偶像的事而不受律法约束。举个例,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曾经竖立一个金像,供人崇拜,耶和华的仆人沙得拉、米煞和亚伯尼哥却拒绝向金像下拜。——但以理书3:1-12。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许多偶像崇拜仪式所涉及的行为大大抵触了自然法,跟人与生俱来的道德感相违背。(罗马书2:14,15)使徒保罗在信中提到“违反自然”和“猥亵”的堕落行为,这类行为往往是偶像崇拜仪式的一部分。(罗马书1:26,27)参与违法拜偶像的男女违反了人性,拒绝受是非之心所约束。人必须弃绝这些可耻行为,才能成为基督徒。

此外,在非犹太人当中十分普遍的偶像崇拜,既然受耶和华上帝所谴责,因此可说是违法的。a——歌罗西书3:5-7。

[脚注]

a 彼得前书4:3的希腊语原文字面意思是“非法拜偶像的事”。有些汉语译本把这个词组译做:“违例可憎之偶像崇拜”,“违背律例的拜偶像”,“违理拜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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