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好消息——表现洞察力
1.“有见识的人心平气和。”(箴17:27,《现译》)在我们的传道工作上,这句话时常证明是智慧之言。例如我们可能见到一个招牌说,“不准兜售或募捐。”或者我们在一间建筑物里作见证,但后来却被勒令离去。在其他地方,管理员或经理可能不准我们进入建筑物内。在这些情形之下,我们可以怎样行呢?
2.“不准兜售或募捐。”我们向人宣扬好消息,留下书刊给人,并且接受自愿的捐款去抵消印刷的费用,这样行并没有使我们的工作成为募捐。可是,有些人表示反对,认为我们的传道工作是兜售或募捐。若是如此,我们可以仁慈地解释我们的工作并不属于商业性质,反之这是传福音的工作,我们是传道员。当这样行时,我们所说的话应当“常常带着和气,好像用盐调和,就可知道该怎样回答各人。”(西4:6)这样的告示若被人强制执行,或有经授权的人坚持不准我们工作,我们便应当静静地离去,也许设法在另一个时候再前往作见证。
3.“被勒令离开建筑物。”若有人吩咐传道员离开他在其中作见证的建筑物,他可以机巧地表明自己的工作属于宗教性质,并且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公众服务。别人若反对我们在星期日上门探访,可设法安排在另一日回去。镇静地与对方谈话之后,对方若下令你离去,你就应当遵嘱而行。坚持自己的权利而引起进一步的纷争或甚至不必要地受人逮捕并不是明智之举。若是适当,传道员可以在另一次回去或写信对住在该建筑物里的人作见证。你若回去,就应当表现洞察力,也许一次仅是探访几个门口或人家。稍后再探访另几个。你若为建筑物或地区里所有的居民保持一项准确的记录,最后所有人都可以获得一个见证。
4.“被拒进入建筑物内。”我们若具有洞察力,便会记得箴言15:1的话:“回答柔和,使怒消退;言语暴戾,触动怒气。”正如以上所述,通常最好不要坚持自己的权利。可是,在有些地方,你若被拒入内,约定时间与建筑物的管理人见面解释我们的工作可能使你获准在其中传道。此外,你也许能以正常、合法的方式进入某间建筑物或某个地区内,一次只探访一个或几个家庭而不致引起反对者的留意。当然,你应当谨慎行事。我们应当随时随地保持工作的尊严,使我们能够凡事都“为荣耀上帝而行。”——林前10:31。
5.“福音必须先传给万民。”(可13:10)当我们逐渐接近这个制度的末日之际,我们可以预料撒但会继续使我们更难于接触到与绵羊相若的人。因此我们传道时应当表现洞察力以求尽量使多些人获悉来自上帝的道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