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殘害己身嗎?
最近在華盛頓大學一個十八歲的學生將自己的右眼挖出,並切斷他的右手。學校的警察說,在送院途中這青年引述以下的話:「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馬太福音5:29,30。
讀到這件殘害己身的事件報導的人也許想知道耶穌基督的話應如何解釋。這裡說的剜出眼睛及砍丟手並非應用在實際的意義之上。
歌羅西書3:5-7說明這段話的意思:「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因這些事上帝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當你們在這些事中活著的時候,也曾這樣行過。」因此,正當的途徑不是殘害自己而是治死一個人的肢體器官的犯罪傾向。——哥林多前書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