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屬於誰
直至最近,當病人在病況可能危及生命時若拒絕指定的藥物治療,醫生時常要求法庭干預以強迫病人接受某種特別治療方法。對於這種趨勢,據《醫藥世界新聞》說:「較新的思想卻提出疑問」,最近在美國法院有兩宗涉及引起爭論的癌症治療案件,表明「病人為自己身體作決定的權利是如此基本,以致國家必須有壓倒性的充分理由才能加以干預。」
在一宗案件(「盧述福」對「美國」)中,法官留意到病人的選擇自由可能使盡責的醫生處於左右為難的情況,說:「對於一個關心別人並自感學識淵博的人而言,目睹別人以一種在他看來是無知的方式運用自由無疑不是易事。」
然而,該法官撰文說「我們若漠視公民自由的基本性,……並且漠視作決定,無論正確與否,乃是身體受到診治的人的專有特權這件事實,我們便顯出自己對於自由社會的本質僅知皮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