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注 b 據研究人員薩拉·麥克拉納漢和加里·森德弗爾指出,在美國,「大約四成理論上可獲生活費的兒童,沒有得到[法庭判給]生活費;四分之一判獲生活費的兒童則連分文也收取不到。得著全數生活費的兒童不及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