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注
b 當時耶和華見證人一般的政策是,他們若由於作見證被帶上法庭,他們便提出上訴而不付罰款。上訴若失敗,只要法律容許,他們就寧願入獄也不付罰款。由於見證人堅持不願繳交罰款,這有助於制止官員繼續干擾他們的見證活動。雖然在若干環境下,見證人仍然跟從這項政策,1975年10月1日的《守望台》卻表明,在許多事例上,見證人可以將罰款視為法庭所判的懲罰;因此,繳交罰款並不意味到當事人承認有罪,正如入獄服刑亦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罪一般。
b 當時耶和華見證人一般的政策是,他們若由於作見證被帶上法庭,他們便提出上訴而不付罰款。上訴若失敗,只要法律容許,他們就寧願入獄也不付罰款。由於見證人堅持不願繳交罰款,這有助於制止官員繼續干擾他們的見證活動。雖然在若干環境下,見證人仍然跟從這項政策,1975年10月1日的《守望台》卻表明,在許多事例上,見證人可以將罰款視為法庭所判的懲罰;因此,繳交罰款並不意味到當事人承認有罪,正如入獄服刑亦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罪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