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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我們在耶利米書52:28讀到:「尼布甲尼撒所擄的民數,記在下面:在他的第七年擄去猶大人三千零二十三名。」這個「第七年」可能是指他於公元前625年在迦基米施戰勝法老尼哥之後第七年,因為在尼布甲尼撒在該處獲勝之後整個巴勒斯坦都形同落在他掌握中任其宰割。列王紀下24:7敘述以後的事說:「埃及王不再從他國中出來,因為巴比倫王將埃及王所管之地,從埃及小河直到伯拉河都奪去了。」

因此在成為耶路撒冷和猶大的一項特別的威脅方面說來,尼布甲尼撒巴比倫王可說是由公元前624年,即他在迦基米施戰勝法老尼哥的那年起才開始統治。由此觀之,耶利米書52:28所提及的「第七年」會是在公元前618-617年之間,亦是耶路撒冷王約雅敬的第十一年。但是由尼布甲尼撒實際開始統治巴比倫起算則公元前618-617年實應是他在位的「第八年。」(列王紀下24:12)所以,就在他實際統治巴比倫的第八年,他將以上所提及的3,023名猶太人擄去,這個數目顯然沒有將他們的數以千計的妻兒家人計算在內。——列王紀下24:14-16。

與上述的記載並行地,耶利米書52:29所說到的尼布甲尼撒的「第十八年」也是指他統治巴勒斯坦的「第十八年」;但正如列王紀下25:8所提及乃是他統治巴比倫的「第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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