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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英國倫敦威廉泰格斯公司於1850出版的《可蘭經》譯本中,在「第二章·牛,部分在麥加啟示,部分在麥地那啟示,奉最慈悲的上帝之名」的標題之下,我們在第20頁第18-23行讀到以下的話:「真信徒啊,要吃我們賜給你們為食的各種美物,並感謝上帝,你若事奉他的話。他的確禁止你吃自己死去的動物,血和豬,以及為其求告上帝以外的其他任何名字的東西。但是人若被環境所迫而非出於貪慾,亦沒有再犯,則吃了這些東西也不算有罪,因為上帝是仁愛慈悲的。」

在關於「求告」一詞在註腳中該書說:「為了這緣故,每逢回教徒殺任何動物為食時,他們總是說奉上帝的名;他們若忽略了如此行,他們便認為吃這些食物是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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