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注
a 有些在醫院工作的基督徒不得不考慮這個跟自主權有關的因素。醫生有權為病人開藥,指示他要接受什麼醫療程序。即使病人沒有異議,身為基督徒的醫生,既然清楚知道聖經對輸血和墮胎的看法,他怎可以運用醫生的職權,跟病人輸血或墮胎呢?在另一方面,在醫院工作的護士就沒有這個權力了。護士每天執行例行工作時,醫生可能指示她為病人抽血作某些試驗之用,或吩咐她照料一個前來墮胎的病人。鑑於聖經在列王紀下5:17-19所載的事例,她可能認為自己既然不是出主意替人輸血或墮胎的人,因此可以把這件事看作只是為病人執行一項服務。當然,她仍要顧及自己的良心,這樣她才可以「在上帝面前,……本著良心行事為人」。——使徒行傳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