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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75年
《守》75 7/1 415-416頁

讀者來函

● 在犯姦淫的事例上,有什麼環境可以使犯過者獲准離婚和被小組視為可以自由再婚嗎?——牙買加。

有些環境可能容許小組通過受任命的長老作這樣的決定。可是,在考慮這些環境之前,我們應該先檢討一下關於離婚的聖經基本原則。

耶穌在馬太福音5:31,32所說的話表明在上帝眼中,配偶犯了「淫亂」(希臘文波尼亞,Porneia)乃是唯一有效的離婚理由。他的話也表示上帝讓清白一方有權解除婚約而終止婚姻關係。

但值得留意的是,能夠解除婚姻關係的並非僅是淫亂的行為。清白的配偶可以選擇寬恕犯姦淫一方的錯誤行為。在這種情形之下,婚姻關係仍然保全。因此,在一切事例上,決定的因素在乎清白的配偶決定寬恕或拒絕寬恕。

那麼,倘若——在配偶犯了「淫亂罪」之後——清白的配偶拒絕與犯過者修好,拒絕與之同居一室,或者雖然同室,卻拒絕與犯過者再有性關係,但又不前往當地法院尋求合法離婚途徑,那又如何呢?倘若這種處境繼續年復一年地拖延下去,使犯過的一方不能再與他或她的配偶享有正當的性關係,那又如何呢?

聖經表明已婚的人「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否則便不應拒絕履行婚姻義務。以致讓誘惑乘虛而入。(哥林多前書7:2-5)長時期或無限期地剝奪配偶的性權利並不是仁愛的行為。沒有犯姦淫的一方若是這樣行便足以構成證據,表明他或她並非真正寬恕犯過的配偶。實際上清白的配偶已拒絕承認犯過者為他或她的婚姻伴侶。同時,正如以上所說,解除婚姻關係的聖經理由在乎清白的配偶決定寬恕或不寬恕對方所犯的「淫亂」罪。

耶和華上帝當然鑑察到這種拒絕,即使清白的一方沒有在「該撒」的法庭上要求合法地解除婚約。我們最好記得,耶和華上帝的法庭的律法居於最重要的地位。該撒的權威既是相對的,因此並不能決定這宗婚姻在上帝眼中業已破裂抑或仍然有效。(參閱使徒行傳5:29)該撒只能說他在法律上是否承認這種婚姻仍然有效。因此,若沒有聖經所認可的理由(「淫亂」),即使該撒批准離婚,在上帝眼中離婚者並沒有再婚的自由。

為了「把自己薦與各人的良心,」基督徒當然有權取得國家對婚姻或離婚的合法承認。(哥林多後書4:2)但法律承認並非重要的因素;上帝的法律裁定才是。因此,既然清白配偶決定寬恕或不寬恕乃是解除婚姻關係與否的決定性因素,犯過的配偶若面臨這種處境,清白的一方既不予以寬恕,也不在該撒面前正式解除婚姻關係,他或她可以怎樣行呢?犯過的配偶可以採取行動,確定他或她實際上被清白的配偶所拒絕的事實。首先在小組的長老面前提供證據證明這件事是肯定的,長期的——非暫時的——拒絕。於是被配偶所拒絕的一方可向該撒法庭尋求對拒絕的合法承認,以法庭所接納的任何真實理由申請離婚,此後遂可以自由再婚。在法律不許離婚的地方,他或她可以採取《真正的和平安全——來自什麼方面?》一書第149-150頁所描述的步驟。

小組的長老在面對這種事例時應該公平地權衡事實,決定清白的配偶斷然拒絕對方的證據是否確實清楚和令人信服。例如,被觸怒的一方若因對方的姦淫在腦中記憶猶新而在數周甚至數月不願與對方再發生性關係,這尚不足以構成真正的拒絕。值得留意的是,以上的資料並不是說拒絕履行婚姻的性義務這件事本身是離婚的有效理由。反之理由必需是一方曾犯「淫亂罪」(聖經的離婚理由),而犯過的一方隨後被清白的配偶在事實上拒絕而剝奪了婚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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