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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言出必行嗎?守望台1972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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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到我們不應該以雙重的標準行事。遵守諾言應該是我們的經常習慣,我們無須發誓去保證我們會守信。如果有人由於想得到特別的保證或由於懷疑而要求我們發誓,這種誓並不受到聖經禁止。但是以我們自己而論,無論發誓與否,我們的話都應該忠實可靠。你是這樣嗎?你的是一定意味到是嗎?你說「不是」時,你的行為一定表示這是你的意思嗎?
誠然,由於不完美,你有時可能作下太多的諾言,以致發覺你答應了做某件事,而這件事卻與你已經作下的另一個諾言有所衝突。那末怎麼辦呢?每逢遇到這種情形,通常應該遵守先作的應諾。個人的喜好不應該成為作決定的根據。所以你應該謙卑體貼地到有關的人那裡解釋你無法實踐諾言的原因。這樣你至低限度表明你是真正渴望遵守諾言。
如果對人守信是很重要的事,你對上帝守信更何等重要!如果你真心悔改歸向他,或者採取了受浸的步驟,藉此求他讓你成為他的僕人,你便千萬不可反悔。你若背信便會失去永生的希望了。
我們若愛上帝和真心努力取悅他,他便會幫助我們,賜我們力量去遵守諾言。他應允給予我們這種幫助。他是決不會食言的。——申命記31:6;詩篇27:9,10;希伯來書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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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72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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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 已婚的人犯了同性戀行為可以成為符合聖經的離婚理由,便無辜的配偶有再婚的自由嗎?——美國讀者問。
聖經明確地譴責同性戀,並表明這種惡行會阻止人獲得上帝的嘉許。(哥林多前書6:9,10)可是無辜的配偶是否能夠在以對方犯同性戀行為之罪合法地離了婚之後再結婚,則必須考慮聖經對離婚及再婚的問題怎樣說而作決定。
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中說:「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32)後來有一次他對法利賽人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要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19:9。
所以「姦淫」是使無辜的配偶獲得再婚自由的唯一離婚理由。
姦淫的希臘字是porn’eia。它可以指已婚或未婚的人所發生的不合法性關係。在若干罕見的例子中,古代的希臘人可能認為這個字不僅指男女之間的不合法性交。但是耶穌在馬太福音5:32及19:9使用這個字的意思必須從其上下文加以確定。
我們應該留意到馬太福音第五及第十九章所使用的「姦淫」只限於婚姻不忠實或與非自己配偶的人發生非法關係的意義上。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討論這件事之前,他指出「凡[巳婚的人]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8)所以,後來他提及婦女犯姦淫時,他的聽者會了解到這件事的相對意義,即指已婚婦女當娼或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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