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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望台1987年 | 4月1日
    • 賄賂是什麼意思?關於這點,聖經怎樣說?《世界書本百科全書》解釋說:「賄賂是指向一個持有負責職位的人贈送或提供有價值的東西,使後者違反自己的職責或法律去造益饋贈人。」因此,給予法官金錢(或禮物)去影響後者的裁判而屈枉公正便是賄賂。此外,運用金錢去舞弊犯法——例如要求建築物或汽車稽查員去忽視一件違例的事——也是賄賂。上帝譴責一切賄賂的行為。他吩咐以色列的法官說:「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申命記16:19;可參閱箴言17:23;以賽亞書1:23;5:23;撒母耳記上8:3-5。)耶和華親自訂立標準;他「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歷代志下19:7;申命記10:17)渴望贏得上帝嘉許的基督徒拒絕採用任何賄賂的手段。——可參閱使徒行傳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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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望台1987年 | 4月1日
    • 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奉公守法。耶穌敦促人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b(馬可福音12:17;也可參閱馬太福音17:24-27。)基督徒若在沒有觸犯法律的情況之下需要給政府僱員或其他官員「小費」,這是一回事。但基督徒若實際犯了法,那又如何呢?在這個事例上,基督徒若運用賄賂的手段誘使官員去寬容一件違例的事,他又怎可能懷有清白的良心?使徒保羅寫道,我們應當懼怕在上有權柄者(政府),因為它們有權「刑罰那作惡的」人。(羅馬書13:3,4)保羅自己的立場是:他若犯了錯,就甘願接受應得的懲罰。(使徒行傳25:10,11)因此,基督徒若犯了交通法例,就可能要根據官員或法官的指示繳付罰款。

      此外,保羅說政府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雖然有些官員貪贓枉法,政府當局卻為了大眾的福利提供各種服務。例如,政府官員為了道路安全而檢驗汽車,他們視察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條例等。因此,基督徒在法律許可之下,若認為他可以「賞給」某個官員若干「服務費」的話,顯然這與賄賂稽查員去忽視一件違例的事不同。

      不論基督徒住在什麼地區,他們均應當運用切合實際的智慧去處理當地的情況。上帝的僕人應當謹記,「寄居上帝的帳幕,住在上帝的聖山」的人是不能採用賄賂手段的。(詩篇15:1,5)至於為了享有應得的服務或避免官員不公平的待遇而給「小費」一事,基督徒必須在自己良心容許的範圍內自行作出決定,並要為這樣行所引起的任何麻煩負責。基督徒無疑應當跟從一條使自己無愧於心的途徑——一條不會羞辱基督教的良好名聲或使旁觀者跌倒的途徑。——哥林多後書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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