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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慰『心靈破碎』的人
    守望台1995年 | 11月1日
    • 涉嫌淫虐的人又怎樣?

      人如果確實有淫虐兒童,就是個強姦犯,有理由被人這樣看待。任何身受此害的人都有權控告淫虐他的人。不過,如果控告只是根據遭人淫虐的「壓抑的記憶」,我們就不應該魯莽行事。如果有這種情形,最重要的是幫助受害人回復較穩定的情緒。過些時候,受害人可能較清楚肯定自己的「記憶」,也較清楚肯定自己究竟想怎樣做。

      請考慮唐娜的例子。據說她因為飲食失調去見一個心理輔導員。這個輔導員的工作能力顯然大有問題。不久之後,唐娜控告父親亂倫,結果她父親被提上法庭。由於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這位父親無罪釋放。可是,他還得繳付10萬美元堂費。後來唐娜告訴父母,她不再相信有這種淫虐的事發生過!

      所羅門明智地說:「不可魯莽地訴訟。」(箴言25:8,《當代》)要是有充分理由令你懷疑嫌疑犯還繼續淫虐兒童,你也許必須向這個人提出警告。這個時候,會眾的長老可以提供協助。但情形不是這樣的話,不要著急。最後你可能寧願把事情拋諸腦後。不過,如果你想跟有嫌疑的人當面對質,你有權這樣做。不過這樣做之前,你先要想清楚自己對可能出現的後果有什麼反應。

      浮現「記憶」的人在醫治期間,可能會遇到進退兩難的情形。舉個例,一個人可能在腦海裡清清楚楚看見侵犯他的人,而這個人卻是他天天遇見的。對於怎樣處理這種情形,聖經沒有明確的規定。「各人都要負起自己的擔子。」(加拉太書6:5)有時人可能覺得涉嫌的是自己一個親屬或直系的家人。請記住,要證明有嫌疑的人真正犯了罪,有些「壓抑的記憶」是不可靠的。這樣的話,只要事情還未水落石出,大可以跟家人保持聯絡——至少可以間中探訪,或者寫封信、打個電話問候。這樣做可以表明當事人正設法跟從聖經的原則。——對照以弗所書6:1-3。

      長老可以做些什麼?

      會眾分子要是突然浮現小時候被人淫虐的景象,或者因這類「壓抑的記憶」而飽受困擾,大可以向長老求助。遇到這些事,長老團通常會派兩位長老處理。奉派的長老要仁慈地鼓勵受困擾的人,勸他在這個時候要著力留意克服感情上的痛苦。無論「記憶」中侵犯他的人是誰,名字都應該保持高度機密。

  • 安慰『心靈破碎』的人
    守望台1995年 | 11月1日
    • 如果受困擾的人決定提出控告又怎樣呢?b要是這樣,奉派的兩位長老可以建議他跟從馬太福音18:15的原則行事,私下跟被告澄清問題。要是原告覺得面對面跟被告傾談,很難保持情緒穩定,可以打個電話或者寫封信。這樣,被告人就有機會在耶和華面前鄭重申明指控是否屬實。被告人甚至可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不可能侵犯過原告。被告人也可能會認罪而跟原告和解。這無疑好得多!要是有人認罪,奉派的兩位長老可以根據聖經原則進一步處理事情。

      要是指控不能成立,長老應該向原告解釋,不能再有什麼司法行動了。會眾會繼續把被告人視為清白。聖經說,採取司法行動之前一定要有兩三個見證人。(哥林多後書13:1;提摩太前書5:19)就算有超過一個人「記起」被同一個人淫虐,這些回憶也實在太難確定,因此沒有其他實質證據的話,就不能成為判罪的根據。這並不暗示我們把這種「記憶」視為不確(也不暗示我們把「記憶」視為真確),而是在司法的問題上,我們一定要跟從聖經的原則。

      被告人如果確實犯了罪,卻否認控罪,那又怎麼樣呢?他可以就此「逍遙法外」嗎?絕不可以!他究竟有罪無罪,交給耶和華審判好了。耶和華對事情一清二楚。「有些人的罪是公開顯明的,直接導致審判,其他人的罪後來也會顯明出來。」(提摩太前書5:24;羅馬書12:19;14:12)箴言也說:「義人的盼望必得喜樂;惡人的指望必致滅沒。」「惡人一死,他的指望必滅絕。」(箴言10:28;11:7)耶和華上帝和基督耶穌最終會主持公道,執行永遠的判決。——哥林多前書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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