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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警醒!1989年 |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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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每小時有數以百計的離婚案件發生。每年有無數兒童在與父親或母親同居的問題上,牽涉入相持不下的苦鬥之中。在若干地方,每五對離婚夫婦便有一對為此而對簿公堂。
撫養權之戰有些已升級到成為兇殺與暴力的頭條新聞。什麼使事情變得那麼火爆?孩子怎樣從父母獲得最佳幫助?法庭的判決時常都是公正的嗎?近期關於撫養權判決的可怕趨勢,在普世已喚起了許多愛好公民自由的有識之士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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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判歸誰?警醒!1989年 |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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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判歸誰?
在美國新罕布什爾州一間空氣潮濕的法庭裡,保羅在等候宣判時緊張到胃部痙攣。幾週之前,他的妻子強行把兩個不停啜泣的兒女從家中帶走。保羅絕不肯就此放棄那兩個7歲和13歲的兒女,他要竭力爭回他們。
最後,法庭爭訟差不多結束了。『這真是太不公平,』保羅在法官判決一宗復一宗案件時想道。『這個純粹是陌生人的法官竟然決定我的兒女與誰同住。』
保羅夫婦乃是1985年118萬7000對離婚夫婦之一。這項數字比1960年高出三倍。離婚浪潮並不限於美國,它其實席捲全世界。粗略地估計,為兒女撫養權而爭訟的離婚夫婦約佔全數的百分之15至20。在保羅的例子上,他一次復一次地出庭,緊張不堪。『在法庭逗留了一天,腦裡不斷想著這一切的事,』保羅解釋,『我自覺好像快要發狂了,見人便抓。我多麼失望挫折。』
幸而保羅控制了自己的情緒。可是,頭條新聞屢次詳細報導,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許多激烈爭持發展成兇殺和暴力行為。為什麼這些個案會變成如此可怕的衝突呢?
撫養權之戰!
制定兒女撫養權的法律在普世因地而異。西方大多數國家,父母在法庭上有同等權利。近二十年來,法庭在判決誰得到孩子方面,強調以『孩子最佳福利』為依歸。於是每個父母都辯稱他或她最宜於享有撫養權。
雖然有些父母爭著對兒女福利表示關懷,但也有人受著對前任配偶的惡意和敵視所驅策。孩子於是成為『發泄苦惱的最後工具』,父親或母親的憤恨和挫折都發泄在他身上。正如一位法官聲稱,兒女可能成為『足球去滿足『看看我手段』的心態,許多已經分居的夫婦深受這種心態所影響。』
有些父或母甚至親自執法。父母一方強搶孩子已成為國際難題。據估計,此類案件在美國每年發生幾十萬宗!一個機構發現,在1983年前的五年之內,案件的數目已增加了一倍。兒童因此在感情上受到極大創傷。艾布拉姆斯(Sally Abrahms)在她所著的《在交叉火網中的兒童》一書裡說:『擄走兒童乃是八十年代的傷心事。』
法庭判決都是公正的嗎?
自古以來,不少父母曾經請求政府出面干預此類的撫養權爭執。有稽可考的是,睿智的所羅門王在處理兩婦為孩子撫養權而爭執時所作的著名判決。(列王紀上3:16-28)可是,今日的法官若要揮動那口碑載道的『所羅門之劍』就絕非易事。
一個家若被離婚拆散,父母雙方都想享有撫養權時,法庭便要作出裁決。法官要考慮多項因素,例如父或母的精神穩定狀態、孩子的意願、單方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質素以及提供安全環境的個別能力等。
不過,在大多數例子上,孩子希望和需要與雙親保持親摯關係。因此,多數法庭的目標是要『確定孩子們能夠頻常和不斷與雙親接觸。』在較早時候所述的例子上,那位法官考慮到保羅在『生活上頻密地與兒女親近,』但他的妻子卻喜歡『在空餘時候流連於當地一間餐館,與她的母親和朋友們聊天。』保羅於是獲得兒女撫養權。可是,法庭也意識到孩子需要母親,於是她也得到『自由探視權』。
可是,近年來又發展了一種可怕的趨勢。有些律師為了在訟案中取勝,竟然把撫養權的爭執轉移為宗教的爭論。這種不道德的行為已使若干法庭改變方針,不再遵循以孩子最佳福利為念的正確途徑。相反地,不少法官越俎代庖,自作超越世俗法庭權限的宗教評估。這樣行有什麼結果呢?
有些愛好公民自由的人士認為,把宗教問題強行加諸孩子撫養權的爭論之上是危害每個孩子和父母權利的。既然在未來歲月將會有那麼多的家庭被離婚或分居所拆散,你的生活也許會受到影響。
[第4頁的附欄]
今後十年,在美國可能有多至百分之40的家庭,其中的兒童受到父母離婚或分居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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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宗教應該成為爭論點嗎?警醒!1989年 |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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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宗教應該成為爭論點嗎?
卡倫『深愛兒女,也試圖給予兒女適當的供應。可是,作為耶和華見證人,她把信仰置於首位,藉著她的行動和信仰,她危害兒女的健康、福利和最大權益。』
巡迴法庭法官所作的這項判詞對卡倫的打擊有如晴天霹靂。這意味到她已失去了兩個小孩的撫養權——其中一個只是11個月大的嬰孩。她的丈夫在離婚之前曾經揶揄說,『看耶和華見證人抑或我高強!』那位丈夫奪得撫養權。卡倫只能隔個週末去探視她的兩個女兒。
『我的律師向我保證,除非證明我是個不合資格的母親,否則不能為了宗教之故把我的兒女從我身邊帶走,』美國密蘇里州的一位家庭主婦卡倫解釋說。『我深受打擊。』這也難怪,因為曾經有無可爭議的證言在法庭上證明她是個慈母,並且「經常撥出時間與女兒們相處」。
為了探視女兒,卡倫如今要奔波到100哩以外的一個城市。卡倫回憶說:『每次探訪完畢告別時,女兒們的監管人——前夫的父母——實際上要把孩子們從我腿上拉開,我才能離去。她們又踢又叫,「為什麼我們不能跟你回家?」在回家途中,我屢次要把汽車停在路邊,因為我禁不住下淚,並且祈求耶和華給我力量支持下去。』卡倫後來向高等法院上訴。
密蘇里州最高法院的六位法官一致同意把她的兩個女兒判還給她。受理上訴法官巴格特(John Bardgett)表示『堅信初審法庭的判決是錯誤的,』因為它的判詞是,『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成員以整體而論,他們所信仰的原則不宜擁有子女撫養權。』a
澳洲、西德、日本、加拿大、南非和許多其他國家的地方法院也曾為了父母的宗教信仰而拒絕判給撫養權。雖然不少判決已被高等法庭所推翻,但此類的不公平宣判仍然繼續下去。
許多不獲撫養權的父母也成為宗教偏見的受害者。美國麻省地方法院的一個法官採取極端手法,下令一位父親在探訪兒女時『不許與兒女一起讀[那]聖經或帶兒女參加教會聚會(甚至不許對兒女引述十誡)。』b一位專欄作家評論說:『在你看來,整件事情也許荒唐可笑——除非株連到你自己的信仰。』
不錯,受到株連的若是你的信仰又如何?法庭對那位父親的宗教關係作出審斷是居心叵測的。『有些人雖然對耶和華見證人絕不關心,但依然懷疑法庭是否有權下令一位父親不許對兒女引述十誡或誦讀聖經,』《洛杉磯時報》說。
這件事所引起的問題是,州政府對公民的私事應該干預到什麼程度?事實上,一位法律評釋家警告說,這樣的行徑可能『使一切為了各家庭能以正統方法教養兒女而採納的司法標準歸於無效。』你願意讓一位也許宗教信仰與你不同的法官為你作出決定嗎?
法庭與宗教
許多法庭已經承認,對於宗教信仰和行動,司法所能查問的範圍頗為狹窄。美國華盛頓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傑弗斯(Jeffers)在評論一宗案件時解釋說:『我們毫不懷疑,州政府有權禁制那些危及道德或者對公眾安全、健康和秩序有害的宗教行動,但據本案的證供看來,我們認為耶和華見證人的教訓絕不屬於上述範圍的任何一項。』c
是故,宗教行動若沒有損害到『公眾安全、健康和秩序』,或者沒有『事實證明孩子當時的福利受到宗教行動直接和具體的危害,』那麼法庭就不該偏袒父母任何一方的宗教。加拿大安大略的上訴法院簡要地聲稱:『法庭不應在兩個宗教之間決定誰對。』為了這樣的偏袒而拒絕判與撫養權乃是『要[一位單親]為了信奉宗教而負擔的沉重懲罰,這是既不合法,也不合道德的。』d
有時,許多懷著宗教偏見的『專家』竟然提倡歧視。例如有一位心理學家作證:『我敢說這個孩子被教養成為耶和華見證人是不好的。……她在這個社會生活,就要接納主流文化。她如今逐漸長大,而這裡並不是耶和華見證人的國土。若是大多數國民都是耶和華見證人,我們才無話可說。』
這樣的言論若加以採納,就意味到凡屬少數宗教的父母都非在兒女撫養權方面敗訴不可!令人震驚的是,美國佛羅里達州有些法官竟為這樣的證言所動,拒絕准許一位母親與她的四歲女兒同住,儘管有無可反駁的證據,證明女孩是『與母親十分相親相愛』的。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佛羅里達州(第三區)上訴法院的巴斯金(Baskin)法官拒絕簽署其他兩個法官所作的不公平判決。巴斯金法官解釋說:『記錄所顯示的正是那些專家在反對該母親的宗教方面所表現的個人偏見。他們瞧不起那位母親的宗教,因而推測在將來會有危及孩子的可能,即使完全沒有危害的證據存在。地方法院顯然被他們那些缺乏客觀的意見所左右……它的審斷不能成立。』e
美國這個法院的聲言與希特勒當權的獨裁國家的聲言正好十分相似。1937年,納粹德國一間地方法院把一些兒童從隸屬少數宗教的家庭帶走。憑著什麼藉口呢?該法庭聲稱:『父母若以身作則,以一種生活哲學教導兒女,使他們與壓倒性的多數德國人所遵從的主張相背,有如水火不能相容,這就構成了濫用監護權之罪……[因此]父母教育的不良影響[必須]予以消除和拆散。』f
兒童進展良好
兒童有因為與少數團體交往以致心理上受到損害嗎?較早時提及的卡倫事例上,地方法院法官推測她的女兒在『發展為有成果的市民』以及『適應學校和社會』方面會因為受母親的少數宗教所教養而有所窒礙。他說得對嗎?考慮一下十年之後,她們現在的情況。
這兩個女孩現在已是活躍的見證人,她們的學業成績報告單說得很清楚響亮。11歲的莫妮卡的報告單上列出各科的優良成績,報稱她的『個人/社會發展』得分『令人滿意。』她的教師在上面批注:『莫妮卡既討人喜歡又十分可靠。我以她是我班的學生為榮。』卡倫的另一個女兒,13歲的雪萊,獲得美國總統頒發的『優越學術成績』獎。她同時當選為『本月最佳市民』,因為她與『各職員和學生的關係良好,及勤奮好學。』這些話聽來像是對受到誤導而失調的兒童所說的嗎?
對信仰站穩立場可以造就良好行為和堅強意志。美國亞利桑那州大法官斯塔梅爾(Struckmeyer)在另一宗與見證人有關的撫養權爭訟中,評論說:『我們並非不知道越出正常會帶來嘲笑和批評……批評乃是人格的嚴酷考驗。可是附和大眾卻會窒息理知,令人墮落。』g
不錯,從小受到訓練,能為信仰作推理的兒童懂得運用頭腦。訓練非但沒有「窒息理知」,反而十分有益,例如,以394個12歲兒童為對象的研究,顯示出驚人的結果。據澳洲多位研究家透露:『具有高度創造能力的兒童以耶和華見證人所佔的比例最大。在[創造潛能]考試上有一位女孩和另一位獨生女獲得最高總積分。在所有五個不同項目的表現上,她們都列入為首百分的20之內,她們兩者都是耶和華見證人。』——《品格》雜誌,1973年3月刊。
由於宗教信仰,父母若是耶和華見證人,就會認真地『愛兒女』,並且鼓勵他們培養崇高的道德標準。(提多書2:4,5)不少法庭已留意到這種優質的照顧。例如,1986年,在美國衣阿華州馬斯喀丁市的一宗子女撫養權爭訟中,那位父親和一位請來作證的所謂專家開始醜詆那位見證人母親的宗教。女法官布里斯(Briles)不為所動,聲稱:『法庭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女法官布里斯雖然准許那父親有權探視,她卻把撫養權判給那位母親,正如她說:『這些孩子若留在[母親]身邊必會長成為快樂的兒童,法庭對此感到滿意,即使她的宗教不屬於美國的主流教派。法庭同時相信,若讓這些孩子脫離慈愛、安全和穩定的照顧,便會危害到孩子們的最佳福利。』這次的判決獲得衣阿華州上訴法庭的支持。h
宗教的差異會使兒童混亂嗎?
在另一宗個案上,朱莉的經驗證實了上述判決的智慧。朱莉繼續和父母雙方親近,她在6歲時父母已經離婚。現在她已20歲,她解釋說:『我認為這樣也有一定的好處。我親自看出天主教與見證人之間的差異。我和弟弟跟媽媽一起去王國聚會所,但在星期日我們又和爸爸上教堂,因為我們要和他度週末。』
孩子們雖然暴露在互相衝突的宗教見解之下,他們並沒有出現什麼不良影響,即使有也很少。加拿大一位研究家佛里德斯(James Frideres)在結論中說:『[宗教]混合的兒童與同族結婚的兒童沒有顯出多大差異。與此有關的資料沒有具體證明以前的研究所說,認為混合宗教的兒童會較多心理上的「不安。」』——《猶太社會研究》,1973年。
小孩有權了解父母雙方的宗教觀點,到了成年就能自作抉擇。在朱莉的個案上,法官在宗教上保持中立,以孩子的最佳福利為依歸。許多法庭公平地容許兒童吸收父母雙方的宗教見解,最後在宗教問題上自作抉擇。法庭若保持這種立場,那是多麼美好的事!
[腳注]
a 韋特夫婦訟案(Waites v. Waites, 567 S.W.2d 326 [Mo. 1978])。
b 費爾頓夫婦訟案(Felton v. Felton, 383 Mass. 232, 418 N.E.2d 606 [1981])。
c 斯通夫婦訟案(Stone v. Stone, 16 Wash. 2d 315, 133 P.2d 526 [1943]。
d 奧斯爾夫婦訟案(Osier v. Osier, 410 A.2d 1027 [Me. 1980]); In re Custody of Infants Bennett, [1952]3 D.L.R. 699 [Ont. Ct. App.];昆納夫婦訟案(Quiner v. Quiner, 59 Cal. Rptr. 503 [Ct. App. 1967])。
e 門德斯夫婦訟案(Mendez v. Mendez, 85-2807 [Fla. Dist. Ct. App. April 28, 1987])。
f 西里西亞,沃爾登堡地方法院,1937年9月2日。(VIII, 195)1937年11月26日,摘錄『Deutsche Justiz』(德國立法局官方報章)。
g 史密斯夫婦訟案(Smith v. Smith, 90 Ariz. 190, 367 P.2d 230 [1961])。
h In re Deierling No. 36651, (Scott County Dist. Ct. Nov. 12, 1986), affirmed, 421 N.W.2d 168 (Iowa Ct. App. 1988)。
[第7頁的附欄]
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是否有害?——法律怎麼說
◼ 『認為以耶和華見證人[信仰]的宗教方式教養兩個孩子已證明對孩子的健康或感情狀態有害之說是絕無根據的。』——科爾納夫婦訟案(Koerner v. Koerner, No. 002793 [康乃狄格州高等法院,1979年10月2日])。
◼ 『我看不出他們與父親一起從事野外傳道工作會受到損害……我也找不出證據,證明這宗案件使我相信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行動有破壞社會秩序的傾向。』——埃弗斯夫婦訟案(Evers v. Evers, 19 F.L.R. 296 [澳洲新南威爾士高等法院,1972])。
◼ 『褫奪艾爾斯太太的兒女撫養權……等於認為非耶和華見證人所奉行的生活方式比耶和華見證人的更為可取;這意味到耶和華見證人不是好父母。這樣的構想顯然是荒謬和令人無法容忍的壓制宗教自由。』艾爾斯夫婦訟案(Ayers v. Ayers,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地方法院,1986年4月8日])。
[第9頁的附欄]
孩子受到剝削嗎?
在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一位父親控訴說他的子女受到前妻的宗教所剝削和感情虐待,他的前妻是一位見證人。他要求法庭干預。子女們要出庭作證。請留意那位16歲女兒的答話:
問:作為見證人,你過的是哪一種生活?
答:我認為我的生活和所有少年人無異。我沒有被剝削任何東西。我並不以為自己和別人有什麼不同。
問:你從王國聚會所的聚會得到些什麼?
答:首先,它使我獲得人生目標。我根據信仰知道未來希望以什麼為基礎。其次,我在那裡有許多朋友,我可以和他們交往。
問:你的聚會對學校生活有幫助嗎?
答:有,因為我們在聚會中對著許多人發表五分鐘演講。有時若要在學校裡作演講,許多同學都十分緊張。但由於我習慣演講,已經獲得訓練。
『以這樣的方式實踐宗教有什麼影響呢?』法官在判案時問道。『法庭發現宗教的積極影響多於[那位父親]希望提出的辯證。』在判決見證人母親勝訴之後,法官私下對雙方律師說,『但願我有這樣的子女就好了!』
[第8頁的圖片]
卡倫由於她的宗教之故,最初不獲兩個女兒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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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以子女的最佳福利為念警醒!1989年 |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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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以子女的最佳福利為念
不論撫養權的爭論結果怎樣,孩童仍然需要雙親的愛和教導。在法官作出判決之後,遺下來給雙親的工作乃是幫助子女應付結果所產生的影響。父母的法庭爭訟過程雖然令人難受,但子女在感情方面甚至更緊張煩亂。
例如,瑪麗安在六歲時,法庭把她的撫養權判歸父親。其後十年當中,她的母親努力不懈地要爭回那女孩。在精疲力竭地出庭40次以上之後,瑪麗安提出她的解決方法。她建議:『他們何不把我分割成兩半。母親要前半部分,父親要後半部分。』
顯然,長期間的法律爭訟對孩子的最佳福利有損無益。協助瑪麗安的一位診所主持人解釋說:『長期訴訟在經濟和身心方面都要付出重大代價。』
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係難以斷絕
世上雖有離異的夫婦,卻沒有離異的子女。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絕不能被法官所解散。若要了解孩子的窘境,可以想像一下,作為父母,你要在幾個子女之間作出選擇,你會有什麼感受。你會要哪一個孩子?父母或子女面對這樣的抉擇時都會無所適從。子女對父母的愛通常無分軒輊,被迫要作出選擇就造成痛苦的內心衝突,不知道該忠於誰。
關於這種問題,多位作者在一本題名為《超越孩童最佳福利》的著名教科書中指出,在效忠方面的不知所從『可能招致不堪設想的後果,因為它損毀了孩童與父母雙方的積極關係。』例如,出身破裂家庭的朱莉解釋說:『你深愛與你同住的一方,但你也愛另一方。爸爸在週末前來帶我們出外時就十分為難。我會望望他,然後望望媽媽,我知道他憎恨媽媽。我害怕對任何一方透露自己的感受。』
要認識你的孩子對雙親的感情聯繫。為了培養孩子的健全性格,父母一方在孩子的生活上必須尊重對方的立場。要看出有什麼積極方面是父母雙方均可以對孩子的福利有所貢獻的。不要斷言前任配偶的所作所為盡都錯誤。『每一方都有責任在孩子心中和眼中提高對方的形像,至少要避免作出破壞對方形像的批評,』美國德州一個法庭解釋說。這樣行需要父母雙方為了滿足子女的需要而平心靜氣。
努力解決問題
在對簿公堂之前,要探查清楚所有交涉途徑以及可行的解決方法。興訟有如爭戰;訟事會留下深刻的創傷和永難癒合的感情傷痕。求助於法律應該是在嘗試過一切合理的交涉和調解方法失敗之後的最後一途。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中提出一項具有實用價值的基本訴訟原則:『如果你被控告,在法庭外就要與對方和解。』——馬太福音5:25,《當代聖經》。
審訊的結果是不能確知的。許多法官發現有百分之80至90的子女撫養權訟案是父母均是愛惜兒女的,沒有一方可被視作不宜作監護人。沒有任何解決方法會使各方滿意。伍利(Persia Woolley)所著的《監管權手冊》解釋說:『難怪法官有時煩厭無奈地舉起雙手作投降姿態,質問作父母的……何不自行解決問題。』
許多離婚法庭都有安排,讓夫婦自行解決照顧子女問題。父母們均深知子女的需要和環境,他們可以決定作怎樣的安排,使父母的每一方對子女的生活仍操有合理的影響。藉著法律的若干幫助,許多父母已共同訂出一項可以接納的撫養安排,包括在可以分擔的場合平分撫養權。事實上,有百分之90的撫養權爭訟是庭外和解的。
一位訓練有素的居間者會有助於解決事態,甚至解決最困難的事態。例如,一對極度不和的夫婦打算離婚之後分別居住在3000哩外。可是,誰都想要兩個子女的撫養權。居間者告訴他們說:『你們絕非不能合作。你們以前曾經彼此相愛,那麼看看我們能否作出安排,使你們兩個子女不致完全失去一方父母。』他們於是實行一項安排,使父母雙方都能夠在子女生活方面擔當頗為重要的角色。
當然,居間調停只是解決子女撫養權爭論,避免法庭相見的方法之一而已。因此,討論的中心應該著重當前而非計較以往。調停的主要目標乃是要幫助這對夫婦達成公平的協議(沒有一方是得勝者或失敗者)以造益子女。這種作法雖然不是可治百病的靈藥,但能夠省回法庭爭訟所耗——在經濟和感情方面——的巨大代價。努力尋求解決方法可以防止苦鬥,讓子女對雙親都保持聯繫。
怎樣達成協議
顯然,在家庭破裂和夫婦分手時,任何一方對子女都不能擁有專一控制權。父母雙方必須甘心作出合理的讓步。居間調停免不了交涉。交涉意味到任何一方均不能事事如意。
不要忘記孩子有權聽從父母雙方的意見。因此,父母一方若要求禁制子女和對方一起加入或參與對方的宗教、文化、社會活動,這樣行乃是十分短視的。同樣,單親若在子女的選校、課外活動、交往、娛樂、高等教育方面強操絕對控制權而沒有徵詢另一單親的意見和子女的個人意願,這也是不對的。
例如,在多宗撫養權爭訟上,父母一方是耶和華見證人,另一方則否,此等夫婦已尋得友好的解決方法,他們同意非見證人的那方單親在年中有充裕時間與子女相處,包括度假和那位非見證人視為特別重要的場合在內。父母彼此同意讓對方在子女的教育、社交和醫藥問題上提出積極的意見。畢竟,孩子是父母雙方帶到世上來的,在教養方面均擁有天然權利。
身為單親的見證人應該鼓勵子女敬重另一位非見證人的單親,尊重他自己的宗教見解和感激他的仁慈與禮物。父母雙方若以子女的最佳福利為念,那麼自我抑制和合理態度就能戰勝感情衝動和驕傲。
在大多數事例上,這些交涉是大傷感情的。所以,較好的安排是邀請法律或其他代表主持這項解決的討論。這種協助許多時在解決細則方面能夠儘量免除誤會。
美國北卡羅來納州夏洛特市的離婚仲裁中心把選擇請人調停的夫婦與反目成仇以致法庭相見的夫婦比較。在接受調停的夫婦當中,對結果表示滿意的佔全數百分之93,反目成仇,在法庭爭訟而對結果滿意的只佔百分之56!
可是,前任配偶若拒絕作誠懇的交涉或者要求宗教限制而絕無商量餘地又如何?這樣,就可能要準備上法庭了。
訴諸法庭的時候
在多數例子上,若要獲得勝訴,邀請一位在爭取撫養權方面富於經驗的律師是必需的。a在起初時候若有經驗豐富的法律顧問也許能防止代價重大的錯誤。同時,勝任愉快的律師甚至能影響到雙方作出審訊前的和解。即使在審訊期內,有一方可能被說服去進行交涉把問題解決。在訴訟中的任何階段,公平的協議也勝於爭訟不息。
獲知大多數法官在判案時探求什麼資料也有所幫助。在1982年,以80位法官為對象的調查透露,居於榜首的乃是(1)個別父母的精神穩定狀態,(2)個別父母對子女的責任感。為了協助對各事作出判決,一位精神衛生專家也許會約見父母和子女。專家所作的心理評價許多時會左右法庭的判決。
這樣的評價是毋須害怕的。即使基督徒的信仰受到審查,也沒有理由要懷有戒心或不予合作。聖經建議:『要讓眾人知道你們的合理。』——腓立比書4:5,《新世》。
要記住,在這樣的評價期內是不宜發表聖經演講的。這時候應該充分描述自己和子女的一切活動,包括娛樂、世俗教育、度假節目、與對方單親接觸的安排、和親友們的社交活動等。回答問題時要忠實和清楚。三思而後言,就能以積極和簡略的詞語去解釋你怎樣照顧子女的感情和身體上的福利。
同樣的原則可以在法庭聆訊時應用出來。藉著充分的準備,你就毋須以傳道或說教方式,也能描述上帝話語的『純正道理』在許多方面幫助你成為一個負責的單親。——提摩太後書4:3。
盡量善用環境
有時,儘管你作了多大努力,法官的判決也會對你不利。基督徒受到鼓勵,要『順服作官的、掌權的,』並且『不要……爭競,只要和平[『合理』,《新世》]。』(提多書3:1,2)是故,一個基督徒不會蔑視法庭的命令。
你若對法庭的命令不滿,可把你的選擇和法律顧問重新檢討。你也許想向較高的法院提出上訴。在若干例子上,過了一段時期,待環境改變,就可以要求修訂那項命令。可是,只要命令仍然生效,你還是要遵守的。
甚至不利的判決也未必全是損失。父母和子女的生活是會改變的。有時會出乎意外地轉禍為福。你的忍耐可能獲致豐富的酬報。
雖然你探視子女的時間頗為有限,你仍然可在子女的生活上產生寶貴的影響。子女若繼續經常與父母親近,就不但減少因父母離婚而受的苦,而且可能長成為成熟和平衡的青年。因此要努力珍惜和保持與兒女的關係。
你若以身作則,就會影響兒女對宗教和道德價值的看法。『行為純正的義人,他的子孫是有福的。』(箴言20:7)你甚至不發一言,也能在模鑄孩子的心和腦方面產生很大效力。孩子會留意到你對待別人的方式、人生的主要目標以及你對上帝的感覺。
不錯,造益兒女最佳福利的行動需要真正的愛。愛『不求自己的益處』,聖經說。『不計算人的惡。……[反倒]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永不止息。』(哥林多前書13:4-8)這種不自私的愛可能獲得豐富的酬報。一位11歲女孩的離婚父母懂得把女兒的福利置於彼此個人的歧見之上,這位女孩說:『父母給我的愛足夠使我愛他們二人,我為此而感到高興!』
[腳注]
a 你若不慣揀選律師,可參看1979年3月8日英文《儆醒!》的『我要一位律師』一文。爭論若牽涉到宗教自由,各地的守望台分社辦事處都能提供有用的資料。住在美國或其他習慣法通行的地方的人士若必須辦離婚手續,可從耶和華見證人美國和加拿大分社辦事處取得額外資料。
[第12頁的附欄]
父母在庭外和解的種種優點
◼ 沒有人比父母更清楚知道子女的需要;因此在決定以什麼為子女的最佳福利方面,父母處於最有利的位置。
◼ 兒童很少有認為必須『偏袒一方』的傾向,因此他們被逼要在父母當中作出選擇。
◼ 居間調停通常能夠提供較佳的溝通機會,以便充分聽取父母和子女所擔憂和需要的事。
◼ 互相達成的協議可以免去因父母雙方均必須接受法庭的仲裁而產生的憤恨之心。
◼ 庭外和解可以省回一筆訴訟費用。
[第13頁的附欄]
兒女的確可以得益!
正如以下兩個經驗表明,離了婚的父母若拋開彼此的歧見,為兒女的最佳福利設想,兒女的確可以得益。
一位20出頭的青年女子說:『從前每次跟爸爸見面都享有一段快樂時光。那倒不是我們做過什麼大事,……只是出去看看他而已。……我熱切期望他探望我的週末來臨,因為我知道在學校若出了什麼差錯,就可以跟他談論,他會幫助我。這樣會比和媽媽談論容易得多,當然,我很愛媽媽。有些事情和媽媽討論會較為容易——我猜你會想像到什麼事情——但有些別的事情我希望和爸爸談談。例如,關於媽媽的後夫,我們相處不來。爸爸給我提出良好忠告,教我怎樣機巧行事,我需要他的忠告。……我十分感激他,因為父母雖然離了婚,他使我時常有父母雙全之感。』
一位名叫唐納德的青年解釋說:『我認為,每星期只見爸爸一次使我渴望能夠和他在一起。所以每逢和他相見時,我都集中精神,留意聽他的話。我時常希望效法父親。我留意到他愛耶和華上帝,我時常渴望效法他所為。可是,媽媽的美好品德也令我獲益。她非常和善,她擅長交友之道,十分健談。她性格爽朗,可以幫助我克服害羞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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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孩子說:『你深愛與你同住的父母一方,但你也愛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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