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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 最後,在1943年5月3日,最高法院在堪作里程碑的「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a一案中,把以前法院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所作的判決推翻。法院宣布,官方若以繳納牌照稅作為行使宗教自由、分發宗教書刊的先決條件,就違反憲法了。這宗案件在美國為耶和華見證人打開了新的機會;自那時以來,他們能夠就數以百計的案件提出上訴。

  •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 [第688頁的附欄]

      「由來已久的傳福音方法」

      194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一案的裁決中作了以下的評論:

      「分發宗教傳單是一種由來已久的傳福音方法——有如印刷機一樣古老。古往今來,它在各種宗教運動上是一股強大的力量。今日,不同的教派都廣泛採用這種傳福音方法。這些教派的派書者將福音帶給盈千累萬的家庭,並且力求透過親身的探訪贏得信徒。這種活動不僅是傳教,也不僅是分發宗教書刊,而是兩者的融合。像奮興會一樣,它的目的是傳播福音。在第一修正案之下,這種宗教活動跟教堂的禮拜和講壇上的佈道一樣具有崇高的地位。它像較正統和傳統的宗教活動一樣有權受到保護。它也像其他活動一樣有權受到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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