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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家庭——應到什麼程度?守望台1987年 |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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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供養「親屬」的義務必然包括自己的配偶和兒女、雙親和祖父母。即使這些親屬是不信者或在身體上有殘障,基督徒仍然有責任在他們有生之日照顧他們。基督徒若已婚,便甚至可能需要幫助配偶供養對方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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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家庭——應到什麼程度?守望台1987年 |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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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法利賽人的想法
耶穌曾嚴責文士和法利賽人,因為他們對貧困的父母說:「我應該給你們的,已經作了獻給上帝的禮物。」(馬太福音15:5,《新譯》)在耶穌的日子,虔誠的猶太人可以將自己的部分金錢或財物最後捐給聖殿。根據傳統,法利賽人認為人一旦將財物獻上,就不能將其撥作任何其他用途了——甚至用來照顧老年的父母也不可。
基督指責法利賽人的這種想法違反了上帝律法的精神。在上帝的觀點看來,孝敬父母比人為的規條重要得多。今日的情形也類似,有些基督徒獻出自己的一生用來從事傳道工作,也許成為海外傳道員、先驅傳道員、或周遊監督。可是,他們一旦獲悉父母有需要,便會盡力設法一方面照顧父母,同時繼續留在傳道的崗位上。但若無法作出這樣的安排,他們不會認為自己傳道權利比孝敬父母更為重要而藉故推卸責任,反之,他們敏於在生活上作出所需的調整——時常牽涉到重大的個人犧牲——以求能夠履行家庭的義務。我們必須為此對這些人表示衷心的讚賞。
當向眾人行善
雖然聖經強調基督徒有義務要照顧貧困的直系親屬,這並不意味到人不能以合理的程度對廣泛的家庭成員表現愛心。有時某些姨母、表親或外甥等人看來像直系親屬一般親密。聖經鼓勵我們「當向眾人行善」。(加拉太書6:10)基督徒只要有能力,當然不應當「塞住憐恤的心」。事實上,他可能覺得在道義上有義務要予以幫助。——約翰一書3:17。
然而,基督徒對自己的直系親屬——配偶、兒女、父母和祖父母——負有首要的義務。因此,基督徒在接受一項責任之前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危害到家人在經濟上、感情上或靈性上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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