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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禍是福?警醒!1999年 |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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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禍是福?
基督教國熬過了劇烈的陣痛,宗教自由這個概念才得以誕生。在這場艱苦的鬥爭中,人們既要排除教條主義和偏見,也要抵抗不容異己的行為。宗教衝突頻頻爆發,可說弄得屍橫遍野,血流成河。我們從這麼慘痛的歷史學到什麼教訓呢?
羅賓·萊恩·福克斯在《異教徒與基督徒》一書寫道:「在歷史上,基督徒遭受迫害絕對不是什麼新事。」早期的基督徒遭人誣告,說他們是異端教派,擾亂社會安寧。(使徒行傳16:20,21;24:5,14;28:22)有的基督徒因此吃盡苦頭,在古羅馬的角鬥場上慘遭野獸吞噬。面對著這麼殘酷的迫害,有些人懇求有關當局賦予人民宗教自由,神學家德爾圖良就是其中一個。公元212年,他寫道:「人人應當按照自己的信念信奉宗教,這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
公元313年,君士坦丁頒布米蘭敕令,准許基督徒和異教徒一同享有宗教自由,基督徒在羅馬帝國所受的迫害於是告一段落。「基督教」在羅馬帝國得到法律認可,基督徒終於撥雲見日了。可是,到公元340年左右,一個自稱基督徒的作家卻號召群眾迫害異教徒。公元392年,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一世頒布君士坦丁堡敕令,禁止異教信仰在帝國境內傳播。宗教自由剛剛萌芽,就被扼殺了。古羅馬定「基督教」為國教後,教會和國家就朋比為奸,大肆迫害異教徒。迫害的浪潮經久不息,在11至13世紀達到頂點,其間十字軍發動了多場血腥戰爭。此外,從12世紀開始,異端裁判所也極盡殘暴之能事。在那些黑暗的歲月,誰敢質疑國教的正統觀念,誰敢冒犯教會對教義所持的至高解釋權,誰就給加上異端分子的臭名,像行巫者般被人搜捕。這些行動背後的真正動機是什麼呢?
有些官員為宗教不容異己的暴行辯解,聲稱全民信仰一致可以為國家打下牢固的基礎,又說宗教分歧有擾亂治安的危險。1602年,英格蘭女王伊麗莎白的一個大臣斷言:「國家一旦同時認可兩個宗教,社會從此永無寧日。」說實在的,下令禁止異教徒的活動既省事又方便,用不著花費工夫去查明,他們是否真的對國家或國教構成威脅。《天主教百科全書》評論:「不管是世俗的當權者還是教會的領導層,大家都不清楚,誰是危險的異端分子,誰是沒有危險的。」可是,這種情勢不久就改變了。
從痛苦的經歷學會寬容
基督新教的改革運動勢不可擋,在歐洲掀起了動亂,同時也引發了巨變。基督新教所發起的宗教改革運動擴展神速,歐洲到處出現宗教分歧,信仰自由這個概念成了大眾議論的焦點。就以著名的宗教改革運動領袖馬丁·路德為例。1521年,他為自己的主張辯護,說:「我的良心受制於神的聖言。」宗教分歧也成了三十年戰爭(1618年-1648年)的導火線,在這段時期,歐洲戰火紛飛,生靈塗炭。
面對連年戰禍,許多人都醒覺到,戰爭實在為患無窮。為了使歐洲回復和平的局面,各國政府頒布了一連串的敕令,例如法國的南特敕令(1598年),但到頭來歐洲還是四分五裂。現代的寬容觀念就是從這些敕令逐步演變而來的。「寬容」一詞起初帶有負面的含義。1530年,著名的人文主義者伊拉斯謨寫道:「假如在某些情況下,我們要是任憑異端教派自由發展,……我們就是縱容惡事,甚至可說是縱容大惡;不過,這樣的罪始終不及作戰殺人那麼罪大惡極。」考慮到「寬容」所含的負面意義,有些人索性避而不談,情願採用「宗教自由」這個片語,就像法國人保羅·德富瓦在1561年所做的一樣。
隨著時間過去,寬容的負面含義漸漸消失了,世人反而認為寬容有助於保障自由。在世人的心目中,寬容再也不是懦弱的表現,而是自由的保證。世人開始提倡信仰多樣化,又講求持異議的權利。現代社會越來越重視這樣的基本權利,狂熱主義分子終於失勢了。
到18世紀末葉,寬容跟自由、平等拉上了關係。這種關係是通過不同的法案和宣言表達出來的,例如法國的著名《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1789年)和美國的《人權法案》(1791年)。這些文件有助於拓寬世人的思想,從19世紀開始,寬容和自由不再被視為禍害了,而是美好的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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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禍是福?警醒!1999年 |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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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世紀的歐洲捍衛宗教自由的人士
在16世紀,宗教衝突使歐洲變成血海屍山,人民要求宗教自由的呼聲不絕於耳。這些訴求對宗教自由這個議題仍然深具意義。
塞巴斯蒂安·沙泰隆(1515年-1563年):「何謂異端分子?但凡跟我們意見不一的,我們就稱他們為異端分子。除此之外,我找不到什麼分別。……在這個城區,你也許被人視為真正的信徒,但在別的城區,你就可能被人當做異端分子看待了。」沙泰隆是法國著名的聖經譯者,他積極維護信仰自由。在宗教自由的爭論上,他提到一個關鍵因素:誰來決定誰是異端分子?
迪爾克·福爾克特松·科恩赫特(1522年-1590年):「我們讀到,昔日……在耶路撒冷有基督本人,後來在歐洲也有不少殉道者,……用他們的真理之言去擾亂[社會安寧]。……『擾亂』一詞的意思有必要按照清晰、正確的定義去解釋。」科恩赫特認為,宗教分歧決不可跟擾亂治安相提並論。他問道:「一絲不苟地遵守法律的公民果真對社會治安構成威脅嗎?」
皮埃爾·德貝萊瓦(1540年-1611年):「認為國家寬容各種宗教信仰,只會引起騷亂,滋長不滿情緒,是愚昧的想法。」德貝萊瓦是法國的律師,在宗教戰爭時期(1562年-1598年)曾撰文論證,除非政府向宗教勢力低頭哈腰,國家的安寧秩序不是建立在宗教劃一的基礎上的。
托馬斯·赫爾韋斯(約1550年-約1616年):「[國王]陛下的臣民要是忠實守法的話,陛下就沒有什麼可再要求了。」赫爾韋斯是英國浸信會的一個創始人。他發表文章贊成教會同政府徹底分離,又籲請國王給予所有教派宗教自由,安心治理百姓,務求國富民強就好了。他的著作喚起了大眾對以下問題的注意:國家對人民的靈性生活應該操有多大的控制權?
無名作家(1564年):「假如國家只許個別的人不信從自己不喜歡的宗教,但又不許他信奉自己認同的宗教,這樣做其實不足以促進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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