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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史以來最黑暗的審訊
    守望台2011年 | 4月1日
    • 接二連三的違法行徑

      摩西向以色列人頒布的律法被譽為「史上最偉大、最文明的法律制度」。可是,到了耶穌的日子,一些拉比卻自行在摩西律法之上加添了一大堆的規條。後來,這些規條有很多都被記錄在猶太人的律法評注《塔木德》中。(請看20頁的附欄「公元1世紀的猶太律法」)那麼,耶穌所接受的審訊,究竟有沒有按照摩西律法和猶太人自定的律法進行呢?

      耶穌遭逮捕,是因為有兩個見證人向法庭指控他犯了某宗罪行,並就此提出一致的證言嗎?法庭必須在這樣的情況下逮捕耶穌才算合法。在1世紀的巴勒斯坦,一個猶太人如果認為別人觸犯了某條律法,他可以在法庭的辦公時間內向法庭提出指控。法庭不能主動起訴任何人,而只能調查由人民舉報的案件。換句話說,只有聲稱知道某宗罪行的人才能充當起訴人。假如有起碼兩個人自稱是那宗罪行的見證人,而他們的口供吻合,法庭就會展開法律程序。見證人所作證的事會成為起訴的罪名,而法庭也會派人逮捕被控告的人。如果只有一個見證人,法庭就不會受理這宗案件。(申命記19:15)但在耶穌這件事上,猶太宗教領袖只是想「找個好方法」除掉他。某天晚上,當「周圍沒有群眾」的時候,他們覺得機會來了,就派人逮捕耶穌。(路加福音22:2,5,6,53)

      耶穌被捕前,沒有人指控他犯了什麼罪。祭司和公議會(猶太人的高等法庭)是在拘捕耶穌之後,才開始找人作證控告他。(馬太福音26:59)可是他們找來的人,沒有任何兩個的口供是一致的。再說,尋找 見證人本來就不是法庭的職責範圍。律師兼作家亞歷山大·英尼斯指出,「在開始審訊一個人之前,尤其是在一宗可導致死刑的案件中,法庭如果沒向當事人清楚說明他為了什麼罪行而受審,就是一種令人髮指的行為」。

      耶穌給抓住後,被帶到前任大祭司亞那的府第,接著亞那就開始審問耶穌。(路加福音22:54;約翰福音18:12,13)亞那這樣做是違法的,因為涉及死刑的案件只能在日間審理,審訊不能在晚上進行。此外,查問案情的程序應該公開進行,閉門開審也是違規的。耶穌知道亞那所做的事不合法。他對亞那說:「你為什麼問我呢?問問那些聽過我講話的人好了。他們知道我說過什麼。」(約翰福音18:21)亞那審問的,應該是見證人而不是被告。任何一個正直的審判官聽了耶穌這樣說,理應會重新依照正確的程序去做。然而,亞那並不是個喜愛公義的人。

      耶穌的話換來了差役的一記耳光。(路加福音22:63;約翰福音18:22)這只是他那天晚上受到的其中一次粗暴對待。根據聖經的民數記35章中關於庇護城的律法,被告在罪名成立之前,應該獲得人身保護。可是,耶穌並沒有得到這方面的保障。

      之後,耶穌又被人押到大祭司該亞法家中,在那裡繼續接受非法的夜間審訊。(路加福音22:54;約翰福音18:24)祭司們完全置公正於不顧,他們「找假見證來控告耶穌,要把他處死」。然而,對於耶穌說過什麼話,沒有兩個人的證言是吻合的。(馬太福音26:59;馬可福音14:56-59)於是,大祭司試圖令耶穌說出一些可以構成罪名的話。他問耶穌說:「你什麼也不回答嗎?這些人作證告你的是什麼事呢?」(馬可福音14:60)這個做法非常不當。上文提過的律師英尼斯說:「向被告提出問題,並以他的回答作為定罪的理由,這種做法有違正確的司法程序。」

      最後,祭司和公議會終於從耶穌的話裡找到「把柄」。他們問耶穌:「你是不是當受稱頌者的兒子基督?」耶穌說:「我是。你們必看見人子坐在大能者的右邊,帶著天雲而來。」祭司們聲稱耶穌說了褻瀆的話,於是「眾人全都定他有罪,要處死他」。(馬可福音14:61-64)b

      按照摩西律法,審訊必須公開進行。(申命記22:24;路得記4:1)但耶穌接受的卻是閉門審訊。審訊期間,沒有人嘗試或獲准為耶穌辯護。耶穌說自己是彌賽亞,但法庭沒有訊問耶穌這樣說的根據。此外,耶穌沒有機會傳喚證人為他作證。作出裁決之前,審判官們也沒有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投票。

  • 有史以來最黑暗的審訊
    守望台2011年 | 4月1日
    • [第20頁的附欄或圖片]

      公元1世紀的猶太律法

      在公元後的最初幾個世紀,猶太人的口傳律法被人用文字記錄下來,但人們相信,在此之前這些律法已經流傳了很久。猶太人的口傳律法包含以下的規定:

      ◼ 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法庭必須先聽取對被告有利的論據

      ◼ 審判官必須盡力幫助被告

      ◼ 審判官可以為被告辯護,但不能說任何指控 被告的話

      ◼ 見證人必須受到警告,作出虛假證言會有嚴重後果

      ◼ 見證人應該被單獨盤問,而不該在其他見證人面前接受訊問

      ◼ 證言中的重要資料,例如事情發生的日期、地點和時間,必須完全吻合

      ◼ 涉及死刑的案件,從開審至審結都必須在日間進行

      ◼ 涉及死刑的案件,不能在安息日或節日的前夕舉行審訊

      ◼ 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如果裁決對被告有利,案件就可以在同一天開審和審結;但如果裁決對被告不利,法庭就必須等到次日才可以結案、宣判和執行判決

      ◼ 涉及死刑的案件必須由最少23個審判官審理

      ◼ 對於被告應否被判有罪,審判官會輪流投票,從年紀最輕的一個開始;法庭書記會把每個人的決定記錄下來

      ◼ 關於是否定罪,要是反對票比贊成票多一票,無罪判決就能通過;但要通過定罪判決,就必須贊成票比反對票起碼多兩票;假如贊成票只多一票,就要再加入兩個審判官參與投票,如果差額仍不夠兩票,就要再增加兩個審判官,如此類推,直到出現法定的票數差額為止

      ◼ 假如沒有任何審判官為被告辯護,定罪判決就會無效;全體審判官如果一致裁定被告有罪,他們就會有「合謀加害被告的嫌疑」

      耶穌在受審期間遭到的不合法對待

      ◼ 法庭沒有聽取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論據或證言

      ◼ 沒有任何審判官為耶穌辯護;他們都是耶穌的敵人

      ◼ 祭司們找人作假見證,一心要定耶穌死罪

      ◼ 審訊在晚上進行,而且是不公開的

      ◼ 審訊在大安息日前夕開審,並於同一天結束

      ◼ 在耶穌被捕前沒有任何人控告他

      ◼ 耶穌說自己是彌賽亞,但法庭沒有聽取耶穌這樣說的根據,就斷言他犯了褻瀆罪

      ◼ 耶穌給押到彼拉多那裡後,罪名就馬上被更改了

      ◼ 耶穌所受到的指控都是捏造出來的

      ◼ 彼拉多看出耶穌是無辜的,卻仍然處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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