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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法律洞悉聖經(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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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與訴訟有關的法規彰顯耶和華的公正和慈悲。審判官有酌情向人表現慈悲的一定自由。訴訟的法規保護以色列免受玷污腐化,同時也保障每個以色列人的權益)
審判官
祭司、君王,以及一些男子被立為審判官(出18:25,26;申16:18;17:8,9;王上3:6,9-12;代下19:5)
人在審判官面前就如站在耶和華面前(申1:17;19:16,17)
聽訟
簡單的案件,由一般的審判官裁斷(出18:21,22;申25:1,2;代下19:8-10)
難斷的案件,由更大的審判官裁斷(出18:25,26;王上3:16,28)
特殊和複雜的案件,由祭司裁斷:
關於心生嫉妒或妻子不忠(民5:12-15)
人被指控犯了悖逆的罪(申19:16,17)
有人遇害,倒在田野裡,卻不知道是誰殺的(申21:1-9)
見證人
起碼要憑兩個見證人作證,才能定人的罪(申17:6;19:15;另見約8:17;提前5:19)
為了避免人作假見證、妄作見證,或者魯莽作證,見證人要先下手把判了罪的人處死(申17:7)
作假見證
作假見證誣告人的,必受他誣害的人所要受的刑罰(申19:16-19)
賄賂,偏心
不可顛倒是非,背離公正(出23:1,2,6,7;利19:15,35;申16:19)
只有遇到難斷的,或要等候耶和華決斷的案件,才可把人拘留起來(利24:11-16,23;民15:32-36)
懲罰
杖打——以四十下為限,免得人過度受辱(申25:1-3;另見林後11:24)
被人用石頭打死——之後屍體或被掛在木柱上受咒詛(申13:10;21:22,23)
以牙還牙——依照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懲處犯案的人(利24:19,20)
賠償損失:假如有人牧放的牲畜毀壞了別人的財物(出22:5;21:35,36);假如有人點火,火勢蔓延,燒著了別人的財物(出22:6);假如有人殺害了別人的家畜(利24:18,21;出21:33,34);假如有人無意中取了「聖物」,例如奉獻的十分之一或祭牲(利5:15,16);假如有人在託管代存的事上瞞騙同胞,暗中搶掠,或隱瞞拾得失物,或發假誓說自己沒有犯這等罪(利6:2-7;民5:6-8)
庇護城
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附近的一座庇護城(民35:12-15;申19:4,5;書20:2-4)
審訊會在兇案發生的地點進行
無意中誤殺了人的,要住在庇護城裡,直到當時的大祭司去世為止(民35:22-25;書20:5,6)
故意殺人的,必須處死(民35: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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