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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法律洞悉聖經(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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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摩西律法 公元前1513年,耶和華以摩西作為居間人,在西奈曠野把律法賜給以色列人。耶和華在何烈山頒布律法時,以令人生畏的方式顯示他的大能。(出19:16-19;20:18-21;來12:18-21,25,26)律法之約是藉牛羊的血生效的。當時民眾獻上交誼祭,聆聽約書之後,就一致同意遵守耶和華所說的一切話。早期族長時代的不少規定,都被納入摩西律法中。(出24:3-8;來9:15-21;見約)
聖經頭五卷(創世記到申命記)常被稱為「律法書」。這個名稱有時甚至用來指整本受聖靈啟示的《希伯來語經卷》。不過,一般來說,猶太人把整本《希伯來語經卷》劃分為三部分:「摩西律法、先知書和詩篇」。(路24:44)以色列人必須遵守上帝的先知所傳達的命令。
上帝的律法表明,耶和華是絕對的至高者,也是特殊意義上的王。既然耶和華是上帝,又是以色列的王,那麼違背他的律法就是離經叛道,冒犯君主(犯了得罪君王耶和華的叛逆罪)。聖經說,坐在猶大王位上的大衛、所羅門,以及接續他們作王的人,都坐在「耶和華的寶座」上。(代上29:23)以色列的君王和統治者必須遵守上帝的律法,如果他們施行暴虐的統治,就是犯法,要向上帝交賬。(撒上15:22,23)君王的權力和祭司的職務是分開的,這種政教分立的安排可以達到權力制衡的目的,防止苛政;也可提醒以色列人,耶和華才是他們的上帝和真正的王。上帝的律法界定人與上帝和同胞的關係,還讓人可以個別地通過祭司的服務親近上帝。
上帝的律法讓以色列人有機會成為「祭司的王國,聖潔的國族」。(出19:5,6)上帝的律法規定以色列人要專一愛戴耶和華,絕不可用任何形式跟異教聯合,加上宗教方面的潔淨和飲食的條例等,共同築成一道「牆」,將以色列人和外族人隔開,使他們跟外族人判然不同。(弗2:14)猶太人若到外族人的帳篷或家裡去,或跟他們一起吃飯,都會使他在宗教方面成為不潔。事實上,耶穌在地上時,猶太人認為進外族人的樓房或家裡,會使他們成為不潔。(約18:28;徒10:28)生命是聖潔的,家庭、婚姻、人的尊嚴和榮譽都受到保護。律法之約除了在宗教方面分隔以色列人和外族人,也為以色列人帶來健康,使他們避免患上四周外族人的許多疾病。以色列人若遵守跟道德潔淨、身體清潔,以及飲食方面有關的律法,就無疑會大大受益。
使徒保羅說,上帝律法的真正目的是,「叫犯法的事顯明出來,直到蒙應許的苗裔來到為止」。律法成了「監護老師,帶領我們到基督那裡」。所以律法其實指向基督(「基督是律法的終點」),表明所有人,包括猶太人在內,都伏在罪下,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的行為」而得生命。(加3:19-24;羅3:20;10:4)律法「是屬靈的」,出於上帝,而且「是聖潔的」。(羅7:12,14)以弗所書2:15稱之為「律法上的誡命律例」。上帝的律法是完美的標準,誰遵行律法的一切話,就必因此而活。(利18:5;加3:12)但不完美的人無法十全十美地遵行上帝的律法,因為「所有人都犯了罪,不能完全反映上帝的榮耀」。(羅3:23)只有耶穌基督能遵行律法的一切話,無可指責。(約8:46;來7:26)
上帝的律法也是「將來美好安排的影子」,與之有關的一切事物只是個「象徵」,耶穌和使徒們常用那些預示將來的事物,去解釋天上的事物以及基督教的教義和行為。所以基督徒必須深入研究律法。(來10:1;9:23)
耶穌說,全律法都繫於「愛上帝」和「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太22:35-40)值得注意的是,在申命記一書中,希伯來語的「愛」字出現過二十多次(申命記所記載的律法已稍為調整,好因應以色列人定居應許之地的新情勢)。
「十誡」(出34:28)是上帝律法的基本架構,跟另外約六百個法令合成上帝的律法;這些法令的重要性相等,也同樣對以色列人具有全面的約束力。(雅2:10)十誡的頭四條誡命強調人與上帝的關係;第五條誡命強調人與上帝和父母的關係;其餘的五條誡命涉及與同胞的關係。誡命中的最後五條,是按照傷害同胞的嚴重程度由高至低排列的:殺人、通姦、偷竊、作假見證,以及基於私慾的貪婪。第十條誡命要求人禁戒私慾,這條誡命跟外族的一切法令相比,的確是獨一無二、舉世無雙的,因為惟獨上帝才能實行這條誡命。事實上,第十條誡命直接打擊使人違反任何誡命的罪根。(出20:2-17;申5:6-21;另見弗5:5;西3:5;雅1:14,15;約一2:15-17)
上帝的律法包含不少原則和指導性的律例。審判官有一定的自主權去調查違法者的犯罪動機,考慮他們的態度及犯錯時的環境和情況。蓄意犯罪,態度不敬,或不肯悔改的人都要擔當自己的罪過。(民15:30,31)在其他情況下,也許懲罰會較輕,例如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但誤殺人的,卻會蒙慈悲。(民35:15,16)人若有牛好鬥好撞,以致撞死了人,牛主也要被處死;但審判官或者可以定一個贖價。(出21:29-32)根據出埃及記22:7和利未記6:1-7,蓄意偷竊跟犯錯後承認罪過是兩回事,兩者的懲罰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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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法律洞悉聖經(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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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8-1003頁的附欄]
律法之約的一些特色
神治的政府
耶和華上帝是至高的主宰(出19:5;撒上12:12;賽33:22)
王坐在「耶和華的寶座上」代他施政(代上29:23;申17:14,15)
官員(首領、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都是敬畏上帝、信實可靠、憎恨不義之財的人(出18:21,25;民1:44)
蒙上帝授權的人,例如官員、祭司、審判官、父母,必須受到尊重(出20:12;22:28;申17:8-13)
崇拜的準則
(上帝律法中的最大誡命是:要全心、全意、全智、全力愛耶和華。這是一切準則的總綱;申6:5;10:12;可12:30)
推動人與上帝建立關係的最大力量是愛(申6:5,6;10:12;30:16)
只按上帝認可的方式親近他(民3:10;利10:1-3;16:1)
聚集起來從事崇拜(申31:10-13)
男子要每年三次聚集守節期:逾越節連同無酵節、七七節、住棚節(申16:16;利23:1-43)
故意不守逾越節的人,必從民中被剪除(民9:13)
維持祭司的生活
各部族從土地的出產奉獻十分之一,歸給利未人(民18:21-24)
利未人從收到的奉獻中取最好的十分之一,歸給祭司(民18:25-29)
律法記載的各種祭:全燒祭(利1章;民28章)、交誼祭(利3章;利19:5)、贖罪祭(利4章;民15:22-29)、贖愆祭(利5:1-6:7)、穀祭(利2章)、澆祭(民15:5,10)、搖祭(利23:10,11,15-17)
杜絕錯誤的崇拜
為死人自割身體,在身上刺花紋(利19:28)
栽種樹木做神木(申16:21)
把可憎的偶像、當滅的東西帶進家裡(申7:26)
說悖逆的話,背叛耶和華(申13:5)
參與錯誤的崇拜(申13:12-16)
行通靈術和巫術(出22:18;利20:27;申18:9-14)
祭司的職責
(利未人協助祭司履行職責;民3:5-10)
擔任審判官,執行上帝的律法(申17:8,9;19:16,17)
為民眾獻祭(利1-7章)
憑「烏陵」「土明」聖籤求問上帝(出28:30;民27:18-21)
以色列會眾的成員
以色列會眾的成員不僅僅是以色列國族的人
外族人也可以崇拜上帝及受割禮
僑居的人也要守律法之約的所有條款(利24:22)
做以色列會眾的成員有一定的限制
損壞睪丸或割掉陰莖的閹人,不能加入會眾(申23:1)
私生子及他的子孫「直到第十代」,都不得加入會眾(申23:2)
亞捫人和摩押人(指男丁而言)不可加入會眾,因為以色列人從埃及出來的時候,他們不單沒有慷慨援助,還加以反對(申23:3-6)
埃及人所生的子孫,「到第三代」就可以加入會眾(申23:7,8)
司法制度
(與訴訟有關的法規彰顯耶和華的公正和慈悲。審判官有酌情向人表現慈悲的一定自由。訴訟的法規保護以色列免受玷污腐化,同時也保障每個以色列人的權益)
審判官
祭司、君王,以及一些男子被立為審判官(出18:25,26;申16:18;17:8,9;王上3:6,9-12;代下19:5)
人在審判官面前就如站在耶和華面前(申1:17;19:16,17)
聽訟
簡單的案件,由一般的審判官裁斷(出18:21,22;申25:1,2;代下19:8-10)
難斷的案件,由更大的審判官裁斷(出18:25,26;王上3:16,28)
特殊和複雜的案件,由祭司裁斷:
關於心生嫉妒或妻子不忠(民5:12-15)
人被指控犯了悖逆的罪(申19:16,17)
有人遇害,倒在田野裡,卻不知道是誰殺的(申21:1-9)
見證人
起碼要憑兩個見證人作證,才能定人的罪(申17:6;19:15;另見約8:17;提前5:19)
為了避免人作假見證、妄作見證,或者魯莽作證,見證人要先下手把判了罪的人處死(申17:7)
作假見證
作假見證誣告人的,必受他誣害的人所要受的刑罰(申19:16-19)
賄賂,偏心
不可顛倒是非,背離公正(出23:1,2,6,7;利19:15,35;申16:19)
只有遇到難斷的,或要等候耶和華決斷的案件,才可把人拘留起來(利24:11-16,23;民15:32-36)
懲罰
杖打——以四十下為限,免得人過度受辱(申25:1-3;另見林後11:24)
被人用石頭打死——之後屍體或被掛在木柱上受咒詛(申13:10;21:22,23)
以牙還牙——依照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懲處犯案的人(利24:19,20)
賠償損失:假如有人牧放的牲畜毀壞了別人的財物(出22:5;21:35,36);假如有人點火,火勢蔓延,燒著了別人的財物(出22:6);假如有人殺害了別人的家畜(利24:18,21;出21:33,34);假如有人無意中取了「聖物」,例如奉獻的十分之一或祭牲(利5:15,16);假如有人在託管代存的事上瞞騙同胞,暗中搶掠,或隱瞞拾得失物,或發假誓說自己沒有犯這等罪(利6:2-7;民5:6-8)
庇護城
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附近的一座庇護城(民35:12-15;申19:4,5;書20:2-4)
審訊會在兇案發生的地點進行
無意中誤殺了人的,要住在庇護城裡,直到當時的大祭司去世為止(民35:22-25;書20:5,6)
故意殺人的,必須處死(民35:30,31)
婚姻、家庭、道德
(律法確保婚姻的神聖地位,保障以色列人的家庭生活)
丈夫是妻子的家主,他要為怎樣待妻子向上帝交賬(申22:22;瑪2:13-16)
容許多妻制;妻子和她後嗣的權益均受到保障(申21:15-17;出21:10)
誘姦處女的,必須娶她為妻,除非女方的父親不肯(出22:16,17;申22:28,29)
假如有人的兄弟死了,沒有留下子嗣,他就有義務要娶兄弟的遺孀,為已故的兄弟留名立後;不肯這樣做的人必受盡羞辱(申25:5-10)
不可跟外族人通婚(出34:12-16;申7:1-4),但可以娶擄回來的婦女為妻(申21:10-14)
承受土地做產業的婦女,只能嫁給同部族的人(民36:6-9)
離婚
只有做丈夫的(因妻子做了醜事)才可以提出離婚;丈夫要寫離婚文書給妻子(申24:1-4)
做丈夫的要是先污辱了女子,然後才娶她為妻,就終生不可跟她離婚(申22:28,29)
人跟妻子離婚後,婦人若再嫁,那麼即使她的第二任丈夫死了或跟她離婚,前夫也不可再娶這婦人為妻(申24:1-4)
亂倫
以色列男子不可娶以下婦女:母親、繼母、父親的妾(利18:7,8;20:11;申22:30;27:20);(同父同母或半血親的)姐妹(利18:9,11;20:17;申27:22);孫女、外孫女(利18:10);姑母、姨母(利18:12,13;20:19);叔母、伯母、舅母(利18:14;20:20);兒媳婦(利18:15;20:12);女兒、繼女、繼孫女、繼外孫女、岳母(利18:17;20:14;申27:23);兄弟的妻子(利18:16;20:21;除非娶兄弟的遺孀,為已故的兄弟留名立後,見申25:5,6);妻子的姐妹(除非妻子已去世;利18:18)
以色列婦女不可嫁給以下男子:兒子、繼子(利18:7,8;20:11;申22:30;27:20);(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利18:9,11;20:17;申27:22);祖父、外祖父(利18:10);兄弟姐妹的兒子(利18:12,13;20:19);丈夫的兄弟姐妹的兒子(利18:14;20:20);公公(利18:15;20:12);父親、繼父、繼祖父、繼外祖父、女婿(利18:7,17;20:14;申27:23);丈夫的兄弟(利18:16;20:21;除非嫁給丈夫的兄弟,為已故的配偶留名立後,見申25:5,6);姐妹的丈夫(除非姐妹已去世;利18:18)
亂倫的,必須處死(利18:29;20:11,12,14,17,20,21)
行經期間交合
男女若蓄意在女子污穢的日子(經期)交合,兩人就都要處死(利18:19;20:18)
丈夫無意中在妻子不潔淨的日子(也許妻子突然來經)跟妻子交合,就不潔淨七天(利15:19-24)
親子關係
父母(尤其是父親)受到囑咐要教導兒女認識上帝的律法(申6:6-9,20-25;11:18-21;賽38:19)
兒女當孝敬父母(出20:12;21:15,17;利19:3;申5:16;21:18-21;27:16)
不可穿異性的服裝去蒙騙人,誘惑人(申22:5)
人跟獸交合,人和獸都要處死(出22:19;利18:23,29;20:15,16;申27:21)
假如有兩個男子打鬥,一方的妻子為救丈夫,一把抓住對方的私處,這個女子的手就要被砍斷;耶和華沒有要求以牙還牙待她,保全了她的生育能力,也保障了她丈夫從她生孩子的權利(申25:11,12)
生意買賣
(律法要求人做生意要忠實,也要尊重別人的住宅和財產)
土地擁有權
土地不可賣斷,到了禧年要交還原主;買價要按下一個禧年來到以前土地還可有收成的年數計算(利25:15,16,23-28)
買賣土地時,近親有權購贖(耶32:7-12)
國家無權以補償的方法將人的祖業收歸公家(王上21:2-4)
利未人得到一些城及四周的牧場
利未人所得的48座城當中,有13座是祭司城(民35:2-5;書21:3-42)
利未人城外的牧場不可賣,因為是屬於城的,不是個人的產業(利25:34)
人如果把田產的一部分獻給耶和華(歸給聖所或祭司做產業),所估的價按能撒多少種子而定:能撒220升(1賀梅珥)大麥種子的,估定570克銀子(50舍客勒銀子);估價也要按下一個禧年來到以前田地還可有收成的年數調整,年數越少,價錢越低(利27:16-18)
把田地獻做聖物的人如果想贖回田地,就要付估定的價,另加五分之一(利27:19)
他如果不贖回田地,反而賣給別人,到了禧年,田地就要歸耶和華作聖物,給祭司做產業(利27:20,21)
人如果從自己的產業中將那買來的田地,獻給耶和華作聖物,到了禧年,那田地就要歸還原主(利27:22-24)
人從自己所有的一切中撥出來的東西(只歸給聖所作永遠奉獻,或撥出來當滅的;書6:17;7:1,15;結44:29),都不可賣,也都不可贖回,要永遠歸耶和華所有(利27:21,28,29)
贖回產業
到了禧年,土地都要交還原主(除了以上所說的例外情況)(利25:8-10,15,16,24-28)
利未人萬世萬代都有權購贖自己城內的房子(利25:32,33)
禧年:在第五十年的贖罪日開始;從以色列人進了應許之地後開始計算(利25:2,8-19)
繼承產業
長子可得雙倍的財產(申21:15-17)
人死了,沒有留下兒子,產業就由女兒繼承(民27:6-8);如果沒有兒女,就由兄弟繼承;沒有兄弟,就由叔伯繼承;沒有叔伯,就由家族中血緣最近的親屬繼承(民27:9-11)
度量衡
耶和華要求人忠實可靠、準確公道(利19:35,36;申25:13-15)
欺詐騙人的,上帝視為可憎(箴11:1)
欠債
每七年的最後一年,要豁免希伯來同胞所欠的債(申15:1,2)
可以向外邦人追討欠款(申15:3)
抵押品
人如果取了別人的衣服做抵押,日落以前就要還給對方(窮人因為缺乏鋪蓋,一般要蓋著衣服睡覺)(出22:26,27;申24:12,13)
人如果借東西給別人,不可進對方家裡去取擔保或抵押品,要站在外面,等對方把抵押品拿出來(免得侵犯別人的領域)(申24:10,11)
不可拿別人的手磨或上磨石做抵押(否則,別人就無法磨麵讓自己和家人吃飽)(申24:6)
軍法
(軍事法令指導以色列人爭戰,這些戰爭都是上帝吩咐他們為佔領應許之地而進行的。上帝嚴禁人逾越他的法令,野心勃勃地為謀私利而發動戰爭)
戰爭
出征之前,士兵必須保持身體聖潔(撒上21:1-6;另見利15:16,18)
當兵的年齡
根據約瑟夫斯的《猶太古史》第3卷288節(12章4段),士兵五十歲退役
免役的人
蓋了新房子還沒有啟用,或栽種了葡萄園還沒有享用的人(申20:5,6;另見傳2:24;3:12,13)
訂了婚還沒有迎娶未婚妻的人;新近娶妻的,也可以免役一年(好能有子嗣和看見子嗣)(申20:7;24:5)
膽怯的人(會影響士氣,令同袍膽戰心驚)(申20:8;士7:3)
軍營要潔淨(因為出戰的人必須保持聖潔)(申23:9-14)
出戰時不可有隨軍家眷,出戰期間士兵不可親近婦女。這樣做是要確保戰士在禮儀和身體方面都是潔淨的(利15:16;撒上21:5;撒下11:6-11)
不可姦污敵人的婦女,因為這是淫亂行為;戰事結束前,不可娶敵人的婦女為妻。這樣做是要確保士兵在禮儀上保持潔淨,向敵人招降時也能向對方確保他們的婦女不會被姦污(申21:10-13)
攻城的規定
如果攻打的,是迦南地七個民族(見申7:1)的城,就當滅盡城內的居民(申20:15-17;書11:11-14;申2:32-34;3:1-7),因為留下這些居民會危害以色列人與耶和華上帝的關係。上帝容許這些民族住在自己的土地上,直到惡貫滿盈為止(創15:13-21)
至於那些不屬於迦南地七個民族的城,則要先向城裡的人宣布和議的條件。(申20:10,15)城內居民要是投降,就讓他們服勞役;不肯投降的話,就要殺盡男丁和婦女,只留下處女和其餘的人做俘虜。(申20:11-14;另見民31:7,17,18)殺盡男丁是要避免他們日後發動叛亂及娶以色列婦女為妻,也免得以色列人崇拜陽具及染上疾病
結果子的樹木,不可砍下來築壘圍城(申20:19,20)
燒掉戰車;砍斷戰馬的腿筋,使之不能作戰,甚至殺掉馬匹(書11:6)
飲食與衛生
(這些條例使以色列人跟異教外族分別開來,保持潔淨,促進健康,同時提醒以色列人,他們有義務要聖潔;利19:2)
關於血的條例
嚴禁吃血(創9:4;利7:26;17:12;申12:23-25),違法的要處死(利7:27;17:10)
宰殺動物,要把血放出來,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用泥土掩蓋(利17:13;申12:16)
自死的動物不可吃(一方面不潔淨,一方面血還沒有放出來)(申14:21)
惟一合法的用途:用在壇上贖罪;作特定的潔淨用途(利17:11,12;申12:27;民19:1-9)
關於脂肪的條例
不可吃脂肪;脂肪全都屬於耶和華(利3:16,17;7:23,24)
吃獻祭脂肪的,必須處死(利7:25)
宰殺動物
在曠野期間,要宰殺的動物必須牽到聖幕前,獻做交誼祭後才吃(利17:3-6)
打獵所得的潔淨野獸可以當場宰殺,只是要把血放出來(利17:13,14)
進入應許之地後,人的住處如果距離聖所很遠,可以在住處宰殺潔淨的動物來吃,但必須把血放出來,倒在地上(申12:20-25)
可以吃的獸類、魚類、昆蟲類
各樣的活物,凡蹄分兩邊、蹄中有縫,而又反芻的(利11:2,3;申14:6)
水裡各樣的活物,凡有鰭有鱗的(利11:9-12;申14:9,10)
有翅膀用四腳爬行的群居生物,腳上有能跳的腿的:飛蝗、蝗蝻、蟋蟀、蚱蜢(各按其類)(利11:21,22)
不可以吃的獸類、魚類、鳥類、群居生物
獸類:駱駝、蹄兔、野兔、豬(利11:4-8;申14:7,8)
水裡無鰭無鱗的魚類和群居生物(利11:10)
禽鳥類:鷹、鶚、灰禿鷲、赤鳶、黑鳶、鷹隼、渡鴉、鴕鳥、鴞、鷗、隼鳥、小鴞、長耳鴞、天鵝、鵜鶘、禿鷲、鸕鶿、鸛、鷺、戴勝鳥、蝙蝠、有翅膀用四腳爬行的群居生物(像獸類那樣 用四腳走動的生物)。聖經沒有具體說明怎樣衡量什麼鳥類在禮儀上是「不潔淨」的。雖然「不潔淨」的鳥類大多數是猛禽或食腐鳥,但並非全都是這一類(申14:12-19;利11:13-20;見鳥和個別飛禽名稱的條目)
地上的群居生物:鼹鼠、跳鼠、蜥蜴、壁虎、大蜥蜴、蠑螈、沙蜥蜴、變色龍、凡用肚子行走的、用四腳或多腳走動的(利11:29,30,42)
自死的動物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利17:15,16;申14:21;出22:31)
起誓獻的、自願獻的、交誼祭的祭牲,都可以在獻祭的那一天吃,第二天也可以吃。但留到第三天的,就不可以吃;違法的,要被處死。感恩祭的祭牲,要當天 吃,一點也不可留到早晨(第二天)。逾越節獻的祭牲,肉一點也不可留到早晨;凡留到早晨的,都要用火燒掉(利7:16-18;19:5-8;22:29,30;出12:10)
使人不潔的事物
遺精
要用水洗淨全身,不潔淨到日落(利15:16;申23:10,11)
沾了精液的衣服,要用水洗淨,不潔淨到日落(利15:17)
夫妻交合,兩人都要用水洗澡,不潔淨到日落(利15:18)
分娩
婦人生了男孩,就不潔淨七天,再不潔淨三十三天(前七天的不潔淨,是對所有產婦來說的,像經期污穢的日子一樣;後三十三天的不潔淨,是相對來說的,指不可接觸聖物,例如吃祭肉,也不可進入聖處)(利12:2-4)
婦人生了女孩,就不潔淨十四天,再不潔淨六十六天(利12:5)
行經(利12:2)
一般經期,婦女不潔淨七天;若不正常地流血許多天,整段時間就都不潔淨,另不潔淨七天(利15:19,25,28)
婦女在經期污穢的日子,凡她坐過或躺過的東西,都不潔淨(利15:20)
誰接觸了她、她的床,或她坐過的任何物件,都要洗淨衣服,用水洗澡,不潔淨到日落(利15:21-23)
男子誤沾了婦女月經的污穢,就不潔淨七天,他躺過的床也不潔淨(利15:24)
婦女若下體流血,就不潔淨(利15:25)
預防疾病
痲瘋和別的災病
祭司斷定一個人是否患了痲瘋(利13:2)
有災病的人被隔離七天,然後由祭司查看;如果災病已經止住,就再隔離七天(利13:4,5,21,26);災病沒有擴散,祭司就宣布他是潔淨的(利13:6);如果擴散了,就是痲瘋(利13:7,8)
患痲瘋的人要撕裂衣服,披頭散髮,遮著嘴唇(上唇),喊叫說:「不潔淨,不潔淨!」他要獨居,住在營外,直到痊癒(利13:45,46;民5:2-4)
下體流液的(指病症而言)(利15:2,3)
下體流液的人躺過的床或坐過的物件,都不潔淨(利15:4)
誰接觸了他、他的床,或他坐過的任何物件,都不潔淨;他吐唾沫在誰身上,誰就不潔淨(利15:5-11)
下體流液的人接觸過的瓦器,都要打碎;木器要用水洗淨(利15:12)
流液止住後,不潔淨七天(利15:13)
如廁要在營外,並要挖土掩蓋,確保軍營清潔衛生(申23:12,13)
關於處理屍首的條例
誰接觸過人的屍體、骸骨、墳地,必不潔淨七天(即使在田野也一樣)(民19:11,16);如果不自潔,就要處死(民19:12,13)(關於潔淨的步驟,見民19:17-19)
如果有人死在帳幕裡,凡進入帳幕的,或早已在帳幕裡的,都不潔淨;凡沒有綁緊蓋子的器皿,都不潔淨(民19:14,15)
關於處理動物屍體的條例
凡自死的潔淨動物,誰挪動或接觸了牠的屍體,或吃了牠的屍體,誰就都不潔淨;誰接觸了任何不潔動物的屍體,誰就都不潔淨。必須洗淨衣服,用水洗澡(利11:8,11,24-31,36,39,40;17:15,16)
不潔動物的屍體掉在任何東西上,不管那是木器、瓦器、瓶座、烤爐,還是衣服、皮革、粗布,就都不潔淨(利11:32-35)
處理戰利品
凡經得起火燒的(金屬),都要經火燒過才潔淨,也要用除污穢的水洗淨;凡經不起火燒的,都要用水洗淨(民31:20,22,23)
與同胞有關的條例
(律法規定以色列人「要愛人如己」;利19:18。耶穌指出這是第二大的誡命;太22:37-40)
對待以色列同胞
不可報仇,也不可對同胞懷恨(利19:18)
關心孤兒寡婦(出22:22-24;申24:17-21;27:19)
尊重別人的財物
不可貪圖同胞的財產和擁有的東西(出20:17)
體恤殘疾的人
不可譏誚或咒詛聾人;他聽不到別人對他的指責,無法辯解(利19:14)
誰把絆腳石放在盲人面前,或使盲人走迷路,都要受咒詛(利19:14;申27:18)
對僑居的人:不可苦待他們(出22:21;23:9;利19:33,34;申10:17-19;24:14,15,17;27:19)
對待奴隸
希伯來人做奴隸,只做六年,第七年就可以自由離去;若禧年來到,就可更早恢復自由。做奴隸期間,當受雇工那樣的看待(出21:2;申15:12;利25:10)
如果奴隸有妻子,他的妻子也可以跟他一起離去(出21:3)
做奴隸期間,如果主人給他一個妻子(看來是個外族人),他只可以一個人離去;如果妻子給他生了兒女,妻子兒女都要歸主人(出21:4)
主人打發希伯來奴隸自由離去時,要按自己的能力給奴隸一些東西(申15:13-15)
主人可以鞭打奴隸(出21:20,21);假如打傷了,以致殘廢,就要放他走(出21:26,27);如果打死了,主人就可能被處死;由審判官定奪(出21:20;利24:17)
對待動物
見牲畜陷於危難,一定要解救,即使是仇敵的也一樣(出23:4,5;申22:4)
不可使力畜過度勞累,也不可苦待牠們(申22:10;另見箴12:10)
牛踩穀的時候,不可套住牠的嘴,要讓牠隨意吃(申25:4;另見林前9:7-10)
不可把母鳥和蛋一同拿去,毀掉全家(申22:6,7)
不管是公牛還是綿羊,人都不可在一天之內同時宰殺母畜和子畜(利22:28)
律法達成的目的
律法叫犯法的事顯明出來,表明以色列人必須獲得赦罪,而且需要更大的祭牲才能贖罪(加3:19)
律法成了以色列人的監護老師,帶領他們到基督那裡,受他教導(加3:24)
律法的各方面都是將來偉大事物的影子,能幫助心地正直的以色列人辨明彌賽亞的身份,看出預言怎樣在他身上獲得應驗(來10:1;西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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