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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捨洞悉聖經(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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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給以色列窮人的保障 律法允准人走進別人的葡萄園和麥田裡,吃到滿足,卻不可把葡萄和麥子帶走。(申23:24,25)收割莊稼時,以色列人不可把田邊的作物割盡,不可拾取遺下的莊稼、橄欖和葡萄,要把剩下的留給僑居的人和孤兒寡婦。(利19:9,10;申24:19-21)
每三年的最後一年,以色列人要把那一年全部出產的十分之一拿出來,存放在城裡,讓利未人、僑居的人和孤兒寡婦享用。(申14:28,29;見十分之一奉獻)
每逢第七年和第五十年(即禧年),以色列人要讓土地休耕,讓土地完全安歇,因此那一年不會收割作物。窮人可以吃土地自生的作物,此外田主以及田主的奴隸和雇工,都可以吃自生的作物。不過,一般以色列人顯然都會在安息年吃預先儲存的陳糧。(出23:10,11;利25:1-7,11,12,20-22)
律法闡明以色列人對窮人應盡的義務,有關的原則在《希伯來語經卷》的其他經節也曾多次提到。(伯31:16-22;詩37:21;112:9;箴19:17;傳11:1,2)聖經說,誰關懷寒微的人都是有福的,必蒙上帝賜福。(詩41:1,2;箴22:9)在以賽亞的日子,上帝呼籲不忠的以色列人分糧給飢餓的人,收留無家可歸的人,拿衣服給赤身的人蔽體。誰照上帝的話去做,就必蒙上帝悅納。(賽58:6,7)耶和華通過以西結說,正義的人會「把自己的糧食分給飢餓的人,拿衣服給赤身的人」。(結18:7-9)
既然耶和華應許必賜福給他的子民,照理以色列人當中不該有窮人。但是,以色列人必須遵守律法,才能完全消除貧窮。由於人的罪性,加上以色列人不服從上帝的律法,結果境內常有窮人。(申15:4,5,11)不過,在古代的以色列,行乞看來不常見,因為聖經說惡人所受的災禍之一是他的兒女必淪為乞丐。(詩109:10;比照詩37:25;見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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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捨洞悉聖經(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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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賑濟活動 在五旬節那天,有三千個猶太人和歸信猶太教的人加入了基督徒會眾。不久之後人數還持續增加,因此基督徒當中出現了特殊情形,需要一個共用物資的臨時安排。那些從遠方來過節的人希望多住些日子,好進一步認識新近接受的信仰,但他們來的時候,沒料到要留那麼久。為了幫助他們,一些基督徒賣了自己的財產家業,把賣得的錢交給使徒,讓使徒分配給有需要的人。「全體信徒凡物共享」。不過,整個安排都是出於自願的,這從彼得問亞拿尼亞的話可以看出來:「田地在你手上,不還是你的嗎?就算賣了,所得的錢不還是由你作主嗎?」(徒2:41-47;4:4,34,35;5:4)
過了一段時間,這類賑濟活動的規模看來小了,但基督徒仍然把食物分給會眾裡貧窮的寡婦。關於這個安排,說希臘語的猶太人開始向說希伯來語的猶太人發怨言,「因為在日常的膳食分配上,他們的寡婦被人忽視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使徒們建議從會眾中選七個合資格的人,「是充滿聖靈和智慧的」,讓他們負責分配膳食。於是,被揀選的人站在使徒面前,使徒禱告後就委任他們。他們的職責無疑包括管理款項,採購糧食,記錄食物的分配數量等。(徒6:1-6)保羅給提摩太所寫的第一封信中,就誰有資格接受救濟提出指引,可見當時會眾仍作出安排去照顧寡婦。(提前5:3-16)
除了照顧寡婦之外,1世紀的會眾還組織賑濟活動,好協助其他窮困的信徒。雖然會眾委任弟兄統籌收集救濟物資的工作,但這些物資全都是基督徒自願捐出來的。(徒11:28-30;羅15:25-27;林前16:1-3;林後9:5,7;見救濟)
物質施與僅屬次要 《希臘語經卷》鼓勵人慷慨好客,樂善好施,也指出基督徒必須照顧家人,以及接濟貧困的弟兄。(羅12:13;提前5:4,8;雅2:15,16;約一3:17,18)真心關懷貧困的人是正確宗教的特色。(雅1:2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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