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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2003耶和華見證人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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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拒絕向國旗敬禮案件提出訴訟
年輕基督徒對上帝的忠誠也受到考驗。1955年6月11日,拉蒙·麥格賽賽總統簽署的共和國法令第1265條正式生效。這條法令規定,所有兒童都要在公眾場所和學校向菲律賓國旗敬禮。菲律賓的耶和華見證人兒童跟世界各地的見證人兒童一樣,本著良心,自行決定拒絕向國旗敬禮。(出埃及記20:4,5)他們尊重國徽,但不能違背良心,向任何人或象徵物做出崇拜的舉動和敬禮。在馬斯巴特,赫羅納弟兄的孩子由於拒絕向國旗敬禮而被學校開除,案件在1959年送到菲律賓最高法院審理。可是,法庭沒有考慮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立場,堅稱國旗「不是偶像」,「國旗根本不含任何宗教意義」。這樣,法庭等於自行立法,規定什麼才算含有宗教意義。
當然,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信念不會就此改變,弟兄謹守聖經原則。法庭的判決沒有預期嚴厲,但也給耶和華見證人帶來不少難題。
1987年,法庭把拒絕向國旗敬禮案件的判決列入行政法典。之後,1990年,宿務一群耶和華見證人兒童被學校開除。當地一名教育官員堅持依法行事。結果有越來越多學生被開除。
傳媒報導有關消息後,一個人權組織對這些孩子被剝奪接受教育的權利表示關注。輿論界對拒絕向國旗敬禮的看法看來有所改變,情形已不像1959年那樣了。現在就是耶和華定意把事情訴諸公堂的時候嗎?當時,莫拉萊斯弟兄是宿務的一位長老,他憶述:「編輯、新聞記者、教育界人士都鼓勵我們採取法律行動。」弟兄諮詢過總部和分部的法律部後,決定向法院提出申訴。
可是,地區法院、上訴法院不願推翻最高法院1959年對赫羅納案件的判決,於是先後作出對耶和華見證人不利的裁決。現在惟一的解決辦法,是把案件交回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會受理嗎?最高法院願意對案件進行審理。加納爾弟兄是代表律師。幾天後,最高法院下令,法庭作出裁決之前,所有學校必須讓被開除的兒童回學校上課。
最高法院仔細考慮雙方的陳詞和答辯之後,撤銷了1959年的判決,裁定耶和華見證人的兒童有權拒絕向國旗敬禮、背誦效忠國家的誓辭和唱國歌。法官宣布這個成為日後判例的裁決:「權利法案保證,國民享有言論、傳教以及崇拜自由。因此,『學生要向國旗敬禮,違者被學校開除』這個主張,跟這一代國民的良心背道而馳。」法院也裁定,「據1987年憲法」開除耶和華見證人的學童,「侵犯了他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馬尼拉編年史》說:「耶和華見證人含冤35年,最高法院終於給他們討回公道。」
有人再次提出訴訟,卻被最高法院在1995年12月29日駁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耶和華的子民大獲全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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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2003耶和華見證人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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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頁的圖片]
報章報導耶和華見證人打贏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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