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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醒!1997年 | 6月8日
    • 耶和華見證人被取締

      1972年1月12日,情況完全改變了。當局援引《政府驅逐出境法令》第109章,迫令兩名基督徒離開新加坡。這兩人分別是海外傳道員羅爾門·大衛·布洛迪及他的妻子歌莉絲·布洛迪;他們已經在新加坡住了23年。當局接著隨即發出另一道命令,撤銷耶和華見證人在新加坡的宗教團體的登記。幾小時後,警察破門佔據了王國聚會所。差不多在同一時間,官方也宣布禁止守望台社的書刊在國內流通。耶和華見證人受壓制的日子就這樣開始了。

      新加坡政府所採取的行動完全是專橫武斷、任意妄為的。政府擅自把見證人的王國聚會所出售,事前並沒有知會他們。整個事情沒有經過審訊,見證人根本就沒有機會自辯。

      一向以來,新加坡政府屢次辯稱,由於少數的耶和華見證人基於良心緣故,拒絕參與軍事服務,所以全面禁止見證人是合法的。1995年12月29日,新加坡駐聯合國日內瓦常駐代表凱索沃波尼先生,致函聯合國日內瓦處理人權事務的助理祕書長易卜拉欣·法勒閣下。凱索沃波尼在信中指出:

      「本國政府禁制耶和華見證人的活動,純粹以國家安全為大前提。該[教派]一日存在於新加坡,勢必損害國家的公眾利益及秩序。為了貫徹執行取締耶和華見證人的決定,並且遏止這個教派散布或傳播他們的信仰,我們認為除了撤銷耶和華見證人在本國的合法註冊地位外,也要全面禁制他們的書刊流通。」

      提到危害國家安全,有一點是不可不提的:新加坡每年只有大約五個青年男子拒絕參與軍事服務,而正規軍隊的人數卻向來維持在30萬人左右。雖然在新加坡不願參與軍事服務的人只屬區區小數,政府卻不願意考慮一下,讓這一小撮人接受國民義務服役以取代軍事服務。

      明目張膽的高壓手段

      有幾年的時間,新加坡政府對見證人的壓制較為寬鬆。不過,在1992年,新加坡政府竟又開始再次公然踐踏人權。當局拘捕了多人,並且控以藏有違反《不良刊物法令》的書刊的罪名。1994年,守望台社派出一個御用大律師(皇家律師)到新加坡去。這位御用大律師是75歲的格倫·豪,他從小就是個耶和華見證人。他既然是御用大律師,所以獲得司法機關的認可,可以在新加坡出庭。大律師格倫·豪根據新加坡憲法所保證的宗教權利,向新加坡的高等法院上訴。上訴狀也就1992年的拘捕行動及1972年的禁令的法理依據提出質疑。1994年8月8日,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楊邦孝把上訴駁回。後來見證人雖然曾多番就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卻始終不獲受理。

      見證人根據新加坡的憲法所提出的上訴似乎觸怒了有關當局。到了1995年年初,政府的壓制手段反而更加強硬。新加坡刑事偵查局的私會黨取締組派出祕密警察,進行一個稱為「希望行動」的武裝計劃。參與這起突擊行動的有70名警察及其他支援的人員。這些祕密警察突擊搜查多個民居,拘捕了69人。被捕的人當時都在私人的家裡舉行基督徒聚會。他們被解往扣留中心,接受通宵問話。後來他們全都被當局起訴,罪名是參加耶和華見證人的聚會及擁有聖經書刊。有些被捕的人給單獨囚禁達18小時,而且不准致電回家。

      警方後來撤銷了對被捕的外國人的起訴。可是,64名新加坡公民卻要在1995年年尾及1996年年初出庭受審。法庭裁定這64人全都罪名成立。其中47人拒絕繳交數千元的罰款,結果被送往監獄服刑一到四星期。入獄的人年齡介乎16到72歲。

      這些人被解往牢房前,無論男女,都被迫脫光衣服,在幾個陌生人面前接受搜身。有人命令部分女子伸直手臂,蹲下起來,連續五次;又要她們張開嘴巴,翹起舌頭。至少一個女子被人要求用自己的手指弄開肛門。入獄後,有些男子不得不用手提便盆盛水來喝。監獄方面把被囚的部分女子當作危險囚犯看待,除了服刑期內完全被單獨監禁外,她們獲得的食物也只是應有的一半。監獄長更不容許見證人閱讀聖經。

      現在讓我們聽聽其中幾個被囚的女子怎樣說。從她們親口敘述的遭遇來看,新加坡雖然表面上是個現代化的文明城市,實際上卻完全是另一回事。

      「牢房簡直髒透了。洗臉盆和廁所都污穢不堪,又黏濕又齷齪。我坐的長椅下面滿是蜘蛛網和塵垢。」

      「有人叫我脫光衣服,然後給我一套囚衣、一把牙刷和一個肥皂盤——裡面卻是什麼也沒有的。其他囚犯告訴我,原來在我住的牢房裡,短期囚犯不會獲分配牙膏及衛生紙。」

      「我們20個人擠在一個牢房裡。廁所是蹲廁,前面是一道高僅及腰的矮牆。浴室就只有一個淋浴器和一個洗臉盆,洗臉盆只有一個水龍頭。在早上,牢房中這麼多人要在半個鐘頭內洗好澡,於是我們惟有六個人一塊兒洗澡了。」

      受監禁無疑是不好受的,但這次所有被囚禁的人都覺得,不管在什麼時候,處於什麼環境,要面對什麼情況,能夠事奉上帝都是他們的榮幸。請留意一個少女的這番話:

      「從一踏進監獄開始,我就不斷提醒自己,我是為了什麼而到這裡來的。我每天都向上帝禱告,求他垂聽我在禱告中所求的,不要離棄我。我覺得他著實回應了我的祈求,因為多虧他聖靈的幫助,我才能夠忍耐下去。那時候,我真的感覺到自己跟他多麼親近,知道他無時無刻不在看顧我,整個人也就大大地振作起來。我覺得,能夠為了上帝的聖名而吃了這場官司,實在是我的榮幸。」

      世界各地的報章很快就收到事件的消息。澳大利亞、加拿大、歐洲、香港、馬來西亞、美國等地的新聞界紛紛報導事件,有些傳媒更不斷報導事情的發展。加拿大《多倫多星報》的標題一針見血地道出了事件所引起的公憤:「祖母被判有罪/罪名:擁有聖經。」世上本來就有不少比這件事更嚴重,牽連更多人的不平事,這點大家都是承認的,只是各人對事情都有不同的反應。不過,有一個問題,卻是世界各地為這件事感到震驚的人都想不通的:「這樣的事竟然發生在新加坡?」

      一個在世上二百多個國家公開活動、受這些國家的法律保障的宗教團體,竟然在新加坡成為大肆迫害的目標,這一點簡直是難以理解的。更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新加坡從來沒有其他宗教團體遭受過這樣不合情理,這樣罔顧法紀的對待。

      事實上,帶領警察搜捕耶和華見證人的助理警署長就曾向法庭承認,他跟他的下屬是破題兒第一遭奉命去中止一個宗教聚會的。以下對話譯自證供記錄副本(英語):

      問:(盤問證人)據你所知,除了耶和華見證人外,私會黨取締組曾經調查或檢控過任何未登記的宗教團體嗎?

      答:據我所知沒有。

      繼續盤問證人。

      問:(盤問證人)你個人曾在任何時間,參與過類似的搜捕行動,搜查過任何沒有按社團法令登記註冊、在私人家裡聚集的細小宗教團體嗎?

      答:我沒有。

      多個團體挺身維護正義

      國際特赦組織及國際大律師公會都派出特別觀察員到新加坡,監察審訊是否公正。國際特赦組織的獨立觀察員安德魯·拉費爾在香港當大律師。他撰寫的審訊報告怎樣描述審訊的過程呢?拉費爾說:「整個審訊就像一場裝模作樣的假審訊。」他接著解釋,被傳喚作為證人的包括幾名政府官員。不過,他們根本提不出什麼理由,可以解釋為什麼當局把耶和華見證人的書刊列為不良刊物。拉費爾臚列了受當局禁止流通的聖經書刊,其中竟然包括《快樂——怎樣才能獲致》及《盡量善用你的青春》。拉費爾說,無論怎樣看,這樣的書都不可能被看作是不良刊物。

      國際大律師公會的觀察員塞西爾·拉金德拉對審訊有以下評論:

      「根據本人的觀察,這場審訊從一開始就不過是一場……鬧劇,只是有人希望假借這場像煞有介事的審訊,向世人展示新加坡仍舊是個奉行民主的國家罷了。

      「審訊的結果是意料中事。審訊前、審訊期間,以至審訊結束的時候,人人都心裡有數,知道所有被告都會被判有罪。

      「審訊舉行的地點雖然是初級法庭,被告也只是因為輕微觸犯社團法令而被檢控,整個法院大樓卻瀰漫著一股恐懼的氣氛,叫人不寒而慄。

      「法院大樓至少有10個穿制服的警察駐守(6個在審判室內,4個在外),旁聽席上也坐了幾個從取締組派來的便衣警察;這樣的形勢,不免叫法院的氣氛緊張起來。」

      談到審訊的過程,拉金德拉續道:

      「據我的親身觀察(以及從整個審訊過程的記錄顯示),前述法官處理審訊的手法令人十分失望……。控方提出以《英王欽定本》聖經等書刊作為呈堂證物,證明被告人確實擁有受禁制的刊物。辯方就這些書刊盤問控方證人的時候,法官不但對辯方諸多刁難,而且更多次發言袒護控方!這些做法完全違反了公正審訊的準則。」

      新加坡政府壓制人權的手段引起了世界各國極大的關注。一本比利時雜誌《人權無分疆界》登載了一篇長達18頁的報告,專題報導新加坡政府大肆攻擊耶和華見證人的經過。由雜誌的總編輯維利·福特雷所撰寫的社論,簡明地指出在任何國家裡,衡量人民有多大自由的最佳準則是什麼:

      「沒有什麼比宗教自由的權利更能夠反映出在一個社會裡,人民普遍享有多大的自由。話是這樣講,但說實在的,卻只有零星的民間人權團體曾經挺身而出,參與消除基於宗教信仰的偏見及不容異己的態度;也只有很少人權團體曾經出過力,向政府爭取制訂政策,捍衛及促進宗教的自由。」

      《人權無分疆界》的封底更以黑體排印了幾項建議,促請新加坡政府仔細考慮。

  • 新加坡——黯然失色的亞洲寶石
    警醒!1997年 |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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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年2月的一個晚上,新加坡警察對五個民居進行軍事式突擊搜查,69名男女及少年被捕,全部被解往警察總部。學習聖經的聚會,不該是這樣結束的。」——加拿大《渥太華公民報》,1995年12月28日,A10頁。

      2.「所有關注宗教自由及良心自由的人都覺得,新加坡政府如果改變立場,容許這群與世無爭、愛好和平的人躬行及傳播他們的信仰,使他們不受威嚇,對他們的活動不再橫加干預,那就真是社區之福,可喜可賀了。」——英國牛津大學,布賴恩·威爾遜教授。

      3.「自去年11月起,新加坡的法院展開了一連串的聆訊,把63名耶和華見證人定罪。這幾起審訊觸發了國際間多個爭取公民自由的團體的聲討。」——日本《朝日晚報》,1996年1月19日,第3頁。

      4.「耶和華見證人應該有權以和平的方式,舉行聚會及躬行他們的信仰,不用害怕被逮捕或監禁。宗教自由是受《新加坡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國際特赦組織,1995年11月22日。

      5.1995年6月1日,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的主席陳少清,致函新加坡總理署的內閣資政李光耀先生。信中指出(原文英語,本刊翻譯):「事情的關鍵是,縱使新加坡政府認為拒絕參與軍事服務屬於違法,所以要檢控違法的人,可是那些同屬該個宗教團體的成員,如果僅是參加宗教聚會,進行崇拜活動,是不該受到牽連的……。

      「因此,我們懇請貴政府:

      1.停止禁制耶和華見證人,讓他們享有宗教及良心自由;

      2.撤銷檢控純粹是參加宗教集會的耶和華見證人。

      3.釋放所有最近被捕,而純粹是參與宗教活動的耶和華見證人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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