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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權威所擔任的角色守望台1990年 |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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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權威所擔任的角色
「他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羅馬書13:4。
1,2.基督教國裡有許多人怎樣被捲入革命活動之中?
兩年前,倫敦的一個主教集會激起了《紐約郵報》的一篇憤怒社論。這個集會就是蘭貝斯會議,有500多個安立甘宗的主教出席。憤怒是由會議通過的決議所激發的。該項決議表示理解人民「在用盡一切手法之後,選擇武裝鬥爭作為爭取公平的惟一方法」。
2 《郵報》說這等於支持恐怖主義。可是,主教只是追隨聲勢日大的潮流而已。他們的態度與加納一個天主教教士的態度無異。這個教士聲稱游擊戰乃是解放非洲的最快捷、最穩妥、最安全的方法。非洲循道宗的主教也懷有同一的態度,他們矢誓「要在解放的鬥爭上作戰到底」。基督教國許多傳教士的態度也並無二致。他們在亞洲和南美洲與叛軍一同對抗現行的政府。
真正的基督徒不『反對權威』
3,4.(甲)提倡革命的所謂基督徒違反了什麼原則?(乙)關於耶和華見證人,有一個人獲知什麼事?
3 在第一世紀,耶穌論及自己的跟從者說:「他們不屬世界,正如我不屬世界一樣。」(約翰福音17:14)任何所謂的基督徒若提倡革命,就實在屬於世界了。這人並不是耶穌的跟從者,也沒有「順服較高的權威」。(羅馬書13:1,《新世》)他最好聽從使徒保羅的警告。保羅說:「反對權威的人就是採取立場反對上帝的安排;採取反對立場的人必定自招審判。」——羅馬書13:2,《新世》。
4 耶和華見證人與基督教國的許多人截然不同,他們棄絕一切武裝暴力。歐洲一個男子便看出這點。他寫道:「由於看到宗教和政治所產生的結果,我致力於推翻現行的社會體系。我加入一群恐怖分子,並且接受訓練使用各種武器。我參加過多次武裝搶劫行動,我的生命無時無刻不在危險之中。隨著時間過去,我可以看出我們正在打一場必敗之仗。我變成十分沮喪,深感人生完全絕望。後來,有一個見證人敲我的門。她告訴我關於上帝王國的事情。由於我認定這只會浪費我的時間,所以提議內子聽她說下去好了。內子同意這樣做,結果開始了一個家庭聖經研究。最後,我同意參加研究。我明白有什麼力量驅策人類走向邪惡之後,所感到的舒解簡直難以言喻。奇妙的王國應許給予我一個支持我的希望和明確的人生目的。」
5.基督徒為什麼繼續和平地順服較高的權威?這種情況會延續到什麼時候為止?
5 基督徒是上帝和基督的大使或使節。(以賽亞書61:1,2;哥林多後書5:20;以弗所書6:19,20)由於持有這個身分,他們在世界的衝突中保持中立。即使某些政治制度看來在經濟上比別的制度成功,某些制度比其他制度容許人享有更多自由,基督徒也不會特別提倡或推崇某個制度。他們知道所有制度都是不完美的。「上帝的安排」是要容許這些制度繼續存在,直到上帝的王國取而代之為止。(但以理書2:44)因此,基督徒繼續和平地順服較高的權威,同時努力傳講王國的好消息以促進別人的永久福利。——馬太福音24:14;彼得前書3:11,12。
服從法律
6.雖然「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為什麼有許多人為律法仍然是好的?
6 國家政府設立了法律制度,而這些法律大部分都是好的。鑑於「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這件事實,我們應該因法律大多是好的而感到意外嗎?(約翰一書5:19)不然。耶和華賜給我們的始祖亞當一個良心,這種先天的是非感在人為法律的許多方面反映出來。(羅馬書2:13-16)古巴比倫立法者漢穆拉比在所立的法典的序言裡寫道:「那時[他們]指定要我促進人民的福利,指定我漢穆拉比——敬虔、畏神的君主——在全地伸張正義,毀滅惡人和敗類,使強者不得欺凌弱者。」
7.如果有人違反法律,誰有權施以懲罰?為什麼?
7 大部分政府都說他們的法律具有相似的目的:促進人民的福利,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因此,他們會懲辦反社會的行為,(例如謀殺和偷竊),並且訂立各種規例(例如時速限制和有關停車的法律)。任何人若蓄意違反法律,採取立場反對權威,就「必定自招審判」。受誰審判呢?不一定受上帝所審判。這裡譯作審判的希臘字詞可以指民事訴訟而非受耶和華所審判。(參閱哥林多前書6:7。)如果有人違法,較高的權威就有權懲辦這人。
8.倘若會眾裡有人犯了嚴重罪行,會眾會有什麼回應?
8 在不反對人間的權威方面,耶和華見證人享有良好聲譽。假若會眾裡有某個人犯了法,會眾決不會幫助他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果有人偷竊、謀殺、誹謗、瞞稅、強姦、詐騙,使用非法藥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反對法定權威,就會面對會眾的嚴厲管教。他若受世俗權威所懲罰,就不應該以為自己正在受迫逼。——哥林多前書5:12,13;彼得前書2:13-17,20。
畏懼的對象
9.如果基督徒受不法分子所威脅,他們可以適當地向誰求助?
9 保羅繼續討論較高權威的問題,說:「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羅馬書13:3)該畏懼受權威懲罰的,不是忠貞的基督徒,而是做壞事、「作惡」犯罪的人。耶和華見證人受到這些不法分子所威脅時,可以適當地接受警察當局或軍方的保護。——使徒行傳23:12-22。
10.耶和華見證人怎樣『贏得權威的稱讚』?
10 保羅向樂於遵守較高權威法律的基督徒說:「[你]就可得他的稱讚。」請想想以下的例子:巴西的耶和華見證人在區務大會舉行完畢之後收到一些書信。市體育部的部長來信說:「你們和平行為的成就配得最高讚賞。在今日這個難題重重的世界裡,知道仍然有這麼多人相信和崇拜上帝實在叫人安慰。」一個市運動場的負責人來信說:「雖然出席人數異常眾多,卻沒有任何美中不足的事故發生。這全都是由於你們在組織方面無懈可擊的緣故。」市長辦公室來信說:「鑑於你們秩序井然,紀律優良,叫人驚嘆,我們想藉此機會向你們致賀。謹祝你們未來的大會成功。」
11.為什麼傳講好消息絕對不能說是惡行?
11 「行善」一詞所指的是行事服從較高權威的律法。除此之外,我們奉上帝之命而非奉人的命令去執行的傳道工作並非惡行——政治權威應該承認這點。這是一項公眾服務,能夠提高響應者的道德水平。所以,我們希望較高權威保護我們向別人傳道的權利。保羅向權威上訴以求在法律上確立傳講好消息的工作。(使徒行傳16:35-40;25:8-12;腓立比書1:7,《新世》)近來,耶和華見證人曾設法為他們在東德、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貝寧、緬甸的工作取得法律的認可,結果得以成功。
「他是上帝的用人」
12-14.(甲)在聖經時代,(乙)在現代,較高權威怎樣擔任上帝用人的角色?
12 論到世俗權威,保羅繼續說:「他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馬書13:4。
13 國家權威有時以具體的方式做上帝的用人。居魯士籲請猶太人從巴比倫返回故土重建上帝的聖殿時,便可說是上帝的用人。(以斯拉記1:1-4;以賽亞書44:28)亞達薛西曾差遣以斯拉帶著一筆捐款回國重建聖殿,並且在後來委派尼希米重建耶路撒冷的城牆,當時他也擔任上帝用人的角色。(以斯拉記7:11-26;8:25-30;尼希米記2:1-8)羅馬的較高權威曾在耶路撒冷把保羅從暴民手中拯救出來,在保羅遭遇船隻失事時保護他,並且安排他在羅馬有自己的房子;當時羅馬的較高權威也可說是上帝的用人。——使徒行傳21:31,32;28:7-10,30,31。
14 照樣,現代的世俗權威也曾擔任上帝用人的角色。例如,1959年一個耶和華見證人被控在魁北克省宣傳煽動性的誹謗言論,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被告無罪——從而抵消了當時魁北克省總理杜普萊西斯(Maurice Duplessis)的偏見。
15.以一般而言,權威怎樣做上帝的用人?這使他們有權怎樣行?
15 此外,以一般而言,國家政府都維持公眾秩序,直到上帝的王國負起這個責任為止;因此從這方面來看他們是上帝的用人。照保羅所說,權威為了這個目的而「佩劍」,象徵他有權施行懲罰。這通常牽涉到監禁或罰款。在某些地方,這也許包括死刑在內。a另一方面,許多國家選擇不設立死刑,他們也有權這樣做。
16.(甲)既然權威是上帝的用人,上帝有些僕人認為怎樣做是適當的?(乙)基督徒不會接受怎樣的職業?為什麼?
16 較高權威是上帝用人這件事可以解釋為什麼但以理、三個希伯來人、尼希米、末底改能夠在巴比倫和波斯政府裡擔任要職。藉此,他們能夠為了上帝子民的好處向國家權威求助。(尼希米記1:11;以斯帖記10:3;但以理書2:48,49;6:1,2)今天,有些基督徒也在政府裡工作。但他們既然與世界保持分離,就不會參加政黨,追求政治職位,或者接受政治組織裡制定政策的職位。
需要有信心
17.什麼情形可能推使有些非基督徒反抗權威?
17 然而,如果權威縱容貪污甚或壓迫,那又怎樣呢?基督徒應該試圖以看來較好的政府取代現有的權威嗎?其實,政府不公不正、貪污腐化並非新事。在第一世紀,羅馬帝國贊成像奴隸制度一類不公平的安排。羅馬也縱容貪污的官員。聖經曾提及欺詐人的收稅官、不義的法官,以及想收受賄賂的省總督。——路加福音3:12,13;18:2-5;使徒行傳24:26,27。
18,19.(甲)倘若政府官員濫用權力或貪污腐化,基督徒應該有什麼反應?(乙)正如一位歷史家和以下的附框表明,基督徒怎樣改善別人的生活?
18 當時基督徒本可以設法終止這些弊端,但他們並沒有這樣做。例如,保羅沒有游說人廢止奴隸制度,也沒有吩咐擁有奴隸的基督徒釋放自己的奴隸。相反,他勸告奴隸和奴隸的主人要以基督徒的憐憫彼此相待。(哥林多前書7:20-24;以弗所書6:1-9;腓利門書10-16;也請參看彼得前書2:18。)照樣,基督徒絕沒有投入革命活動。相反,他們忙於傳講「和平的好消息」。(使徒行傳10:36,《新世》)公元66年,羅馬軍隊圍困耶路撒冷,然後突然撤退。希伯來籍的基督徒並沒有留下來與叛黨一起保衛這個城市,反而服從耶穌的指示「逃到山上」。——路加福音21:20,21。
19 早期基督徒安於現狀。他們幫助人遵從聖經的原則,藉此設法改善別人的生活。歷史學家洛德(John Lord)在《古羅馬世界 》一書中寫道:「基督教的真正勝利在於使信奉基督教訓的人成為好人,而不是改變外在的現行制度、政府或法律。」今天的基督徒應該有任何不同的做法嗎?
國家若不予以援手
20,21.(甲)一個世俗權威怎樣沒有履行作上帝用人的責任去造福人民?(乙)如果國家縱容人去迫害耶和華見證人,見證人應當有什麼反應?
20 1972年9月,中非某個國家爆發對耶和華見證人的惡毒迫害。成千上萬的見證人家財全被搶掠,而且慘受其他暴行所傷害,包括毆打、苦刑、謀殺。較高的權威有履行責任,保護見證人嗎?絕沒有!相反,當局鼓勵人逞兇,結果這些與世無爭的基督徒被迫逃往鄰國尋求庇護。
21 耶和華見證人難道不該憤然起來反抗這些苦待他們的人嗎?不然。基督徒應該耐心忍受這些虐待,效法耶穌謙抑行事:「他……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彼得前書2:23)他們記得耶穌在客西馬尼園被捕時曾責備妄自用刀保護他的門徒,並且在後來告訴本丟·彼拉多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僕必要爭戰,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只是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翰福音18:36;馬太福音26:52;路加福音22:50,51。
22.非洲有些見證人在遭受猛烈迫害時立下什麼優良榜樣?
22 憑著將耶穌的榜樣緊記在心,非洲的見證人有勇氣遵從保羅的勸告:「不要以惡報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馬書12:17-19;參閱希伯來書10:32-34。)非洲的弟兄們為我們今天所有人立下一個多麼感人的榜樣!即使權威拒絕秉公行義,真正的基督徒也不會背棄聖經的原則。
23.有些什麼問題有待討論?
23 然而,較高的權威可以要求基督徒做些什麼事?他們有權提出的要求有任何限制嗎?下一篇文章會討論這些問題。
[腳注]
a 上帝賜給古代以色列人的法典包括把犯了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出埃及記31:14;利未記18:29;20:2-6;民數記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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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較高權威的相對順服守望台1990年 |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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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較高權威的相對順服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羅馬書13:5。
1.耶和華見證人曾在納粹的較高權威手下遭遇什麼艱難經歷?這是因為他們「作惡」的緣故嗎?
1940年1月7日,弗朗茲·賴特和其他五個奧地利青年被處砍首的極刑。他們是比貝福夏(Bibelforscher)——耶和華見證人。他們死是由於不願違背良心,拿起武器為希特勒的帝國作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有數以千計的見證人為信仰而死,賴特是其中之一。有更多人在集中營裡受苦多年。所有這些人是由於「作惡」而受納粹較高權威的「劍」所懲罰嗎?(羅馬書13:4)絕不然!在羅馬書第13章,保羅接著的話表明這些基督徒雖然在權威手中受苦,卻仍舊服從上帝的命令。
2.什麼是順服較高權威的有力理由?
2 在羅馬書13:5,使徒寫道:「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之前,保羅說權威「佩劍」是基督徒順服權威的一個好理由。可是,現在他提出一個更大的理由:良心。我們力求「用清潔的良心」事奉上帝。(提摩太後書1:3)聖經吩咐我們要順服較高的權威,我們遵囑而行,因為我們要做上帝眼中看為對的事。(希伯來書5:14)的確,我們那受過聖經熏陶的良心推使我們順服權威;即使沒有人在場監察我們,我們仍然如此行。——參閱傳道書10:20。
「因此,你們也當納稅」
3,4.耶和華見證人擁有什麼聲譽?為什麼基督徒應當納稅?
3 若干年前,尼日利亞曾為了納稅的問題發生騷亂。當時死了好幾個人,於是當局派出軍隊鎮壓。士兵進入一間正在舉行聚會的王國聚會所,要求知道集會的目的。負責的軍官一發覺這是耶和華見證人研究聖經的聚會,就叫士兵離去,說:「耶和華見證人不是為稅生事的人。」
4 尼日利亞的見證人由於在生活上與保羅以下的話一致而贏得良好聲譽。保羅說:「因此,你們也當納稅,因為他們是上帝的差役,專責處理這事的。」(羅馬書13:6,《新譯》)耶穌道出『凱撒之物還給凱撒』的原則時,他正在談及納稅的問題。(馬太福音22:21)世俗權威提供道路、警察的保護、圖書館、交通系統、學校、郵政和其他許多服務。我們常常運用這些設施,所以應該通過納稅為這些東西付出代價才對。
「你們向一切人、總要把債還清」
5.「你們向一切 人,總要把債還清」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5 保羅繼續說:「你們向一切人、總要把債還清:該向誰納貢銀,就向誰納貢銀;該向誰上稅,就向誰上稅;該敬畏誰,就敬畏誰;該尊敬誰,就尊敬誰。」(羅馬書13:7,《呂譯》)「一切人」把所有是上帝公僕的世俗權威都包括在內。沒有什麼權威是例外。我們即使生活在一個自己不喜歡的政治制度之下,仍然要納稅。如果在我們生活的地方,宗教可以免稅,會眾大可以利用這項安排。像其他公民一樣,基督徒可以用任何合法的途徑去減少他們要付的稅額,但卻不應該非法地逃稅。——可參閱馬太福音5:41;17:24-27。
6,7.為什麼即使稅款被用來資助一些我們所不同意的事,或者掌權者逼迫我們,我們仍然應該納稅?
6 然而,假設所收的稅看來並不公正,或者部分稅款被用來資助我們所不同意的活動,例如免費墮胎、血庫,或者與我們的中立觀點有所抵觸的計劃,那又怎樣呢?我們仍然繳納所有要交的稅額。怎樣運用稅款是權威必須負起的責任。我們沒有受命去審判權威。上帝才是「審判世界的主」。到了他所定的時間,他就會與政府算賬,要他們為怎樣運用權威一事負責。(詩篇94:2;耶利米書25:31)在這件事發生之前,我們仍要納稅。
7 如果權威逼迫我們又怎樣?我們仍然由於政府每日所提供的服務而納稅。論到見證人在一個非洲國家裡所受的迫害,舊金山的《考察家報》說:「你可以將他們視為模範公民。他們努力納稅,護理病人,致力於掃除文盲。」不錯,那些飽受迫害的見證人仍然納稅。
「敬畏」和「尊敬」
8.我們對權威所表現的「敬畏」是什麼?
8 羅馬書13:7(《呂譯》)所提及的「敬畏」不是一種懦弱的畏懼,而是對世俗權威的尊重,害怕違反它的法律。基督徒給予權威這種尊重是因為事情所涉及的職位,而不一定是由於持有職位的人的緣故。聖經在預言裡提到羅馬皇帝提庇留時把他稱為「卑鄙的人」。(但以理書11:21)但由於他是皇帝,基督徒就應當敬畏和尊重他。
9.我們以一些什麼方式尊敬人間的權威?
9 至於尊敬,我們遵從耶穌的命令,不會由於當事人的宗教地位而予以頭銜。(馬太福音23:8-10)但若是世俗權威,我們就樂於用任何規定的頭銜去稱呼他們,尊敬他們。保羅向羅馬總督說話的時候運用「大人」一詞。(使徒行傳26:25)但以理稱尼布甲尼撒為「我主」。(但以理書4:19)今天,基督徒可以使用「閣下」或「陛下」一類的措辭。他們可以在法官進入法庭時起立,或者按照當地習俗在統治者面前鞠躬敬禮。
相對的順服
10.耶穌怎樣表明人間權威能夠對基督徒提出的要求是有限度的?
10 既然耶和華見證人順服人間的權威,為什麼賴特和其他這麼多人卻要受苦呢?因為我們的順服是相對的,而權威並不總是承認聖經為他們能夠要求的事所立的限度。如果權威所要求的事違反了基督徒那受過聖經熏陶的良心,世俗權威就越過上帝所立的限度了。耶穌在以下的話提出這點:「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馬太福音22:21)如果凱撒要求屬於上帝的東西,我們就必須承認上帝有權要我們首先服從他。
11.有什麼普遍為人接納的原則證明人間權威所能作的要求有其限度?
11 這種立場可說是意圖顛覆政府或叛逆不忠嗎?絕不然。事實上,這只是引申一條受大部分文明國家所承認的原則而已。在15世紀,一個叫做哈根巴克(Peter von Hagenbach)的人受審,原因是他在所管轄的歐洲地區裡施行恐怖統治。他為自己辯護,說自己只是遵從主人勃艮第公爵的命令而已。但這個理由卻不受法庭接納。這個聲稱等於說,只要人正在遵從一個較高權威的命令,即使做出暴行也無需對此負責。自從那時以來,這個聲稱曾多次有人提出——最受人注意的是納粹戰犯在紐倫堡國際法庭上所提出的。這個聲稱通常被駁回。國際法庭在判決中說:「個別的人負有國際責任,凌駕於個別國家加諸公民身上的國家義務。」
12.有些什麼聖經例子表明上帝的僕人拒絕服從權威的不合理要求?
12 上帝的僕人一向都承認,他們本著良心對較高權威所作的順服是有限度的。大約在摩西於埃及出生的時候,法老命令兩個希伯來接生婦人把所有新生的希伯來男嬰一律殺死。可是,接生婦人卻保全了嬰兒的性命。她們不服從法老是錯的嗎?不然,她們聽從上帝所賦予的良心,而上帝也為此祝福她們。(出埃及記1:15-20)以色列人在巴比倫流亡的時候,尼布甲尼撒要求手下的官員,包括希伯來人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在內,在他於杜拉平原上設立的偶像面前下拜。三個希伯來人斷然拒絕。他們錯了嗎?不然,因為聽從國王的命令就意味到違反上帝的律法了。——出埃及記20:4,5;但以理書3:1-18。
「服從上帝為統治者」
13.早期基督徒在對較高權威表現相對的順服一事上立下什麼榜樣?
13 照樣,有一次猶太的權威命令彼得和約翰不要再傳講耶穌,使徒們答道:「聽從你們,不聽從上帝,這在上帝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使徒行傳4:19;5:29)他們不能噤口不言。《基督教世紀》雜誌提及早期基督徒另一個本著良心而採取的立場。這本雜誌指出,最早期的基督徒不願在一些會使他們屬於世界的機構裡服務,特別是這些機構若要求他們對別人使用暴力的話。斯威夫特說殉道者查斯丁「認為基督徒棄絕暴力行為乃是理所當然的事」。
14,15.有什麼聖經原則支配早期基督徒對人間權威所作的相對順服?
14 為什麼早期基督徒不參與暴力呢?無疑他們各人仔細研究過上帝的話語和律法之後,都按照自己那飽受聖經熏陶的良心個別作出決定。他們嚴守中立,「不屬世界」。中立的原則禁止他們在這個世界的衝突中支持任何一方。(約翰福音17:16;18:36)此外,他們屬於上帝。(提摩太後書2:19)獻身給凱撒就意味到把屬於上帝的東西交給凱撒了。再者,他們是一個國際弟兄團體的一部分,在愛心裡團結起來。(約翰福音13:34,35;歌羅西書3:14;彼得前書4:8;5:9)他們若參與任何可能傷害基督徒同工的活動,就不能良心無愧了。
15 除此之外,基督徒不能附和流行的宗教習俗,例如帝王崇拜。結果,他們被視為「古怪危險的人,其餘的人自然懷疑他們」。(《聖經繼續發言》,W.A.斯馬特著)雖然保羅說基督徒「該敬畏誰,就敬畏誰」,他們卻沒有忘記要更加畏懼或尊敬耶和華。(羅馬書13:7,《呂譯》;詩篇86:11)耶穌親自說:「不要怕那些殺身體卻不能殺魂的,反之要怕那位能把魂和身體一併在磯漢拿裡消滅的。」——馬太福音10:28,《新世》。
16.在什麼範疇裡,基督徒必須小心衡量他們對較高權威的順服?
16 身為基督徒,我們在今天面對類似的挑戰。我們不能參與任何現代形式的偶像崇拜——對一個像或象徵物作出崇拜的姿勢,或者把救恩歸給一個人或一個組織。(哥林多前書10:14;約翰一書5:21)像早期的基督徒一樣,我們絕不能在基督徒的中立原則上妥協讓步。——可參閱哥林多後書10:4。
「溫和的性情和深深的尊重」
17.彼得向一些因良心而受苦的人提出什麼勸告?
17 使徒彼得論及我們那基於良心的立場說:「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上帝,就忍受冤屈的苦楚,這是可喜愛的。」(彼得前書2:19)不錯,基督徒若不顧迫害,站立得穩,這在上帝面前是可喜悅的;此外,基督徒的信仰也受到強化、精煉而得益。(雅各書1:2-4;彼得前書1:6,7;5:8-10)彼得也寫道:「你們即使為了正義而受苦,也是快樂的。可是,他們畏懼的對象,你們不可畏懼,也不要激動起來。倒要在你們心裡以基督為主,把他奉為神聖,隨時預備好,大凡有人質問你們裡面希望的理由,都能在他們面前提出辯護,然而要帶著溫和的性情和深深的尊重這樣做。」(彼得前書3:14,15,《新世》)這的確是大有幫助的勸告!
18,19.如果掌權者限制我們的崇拜自由,深深的尊重和合理的態度可以怎樣有所幫助?
18 有時,當局誤解基督徒的立場,或者基督教國的宗教領袖向當局詆毀耶和華見證人,迫害因而產生。向掌權當局說明事實的真相也許可以減輕壓力。基督徒既具有溫和的性情和深深的尊重,因此不會還手攻擊逼迫者。可是,基督徒卻會運用一切可用的法律途徑為信仰辯護,然後把事情交在耶和華的手裡。——腓立比書1:7;歌羅西書4:5,6。
19 深深的尊重也使基督徒竭盡所能在不違反自己良心的範圍內服從權威。例如,如果當局禁止會眾舉行聚會,基督徒就會用較不顯眼的方式繼續在耶和華的桌上吸收靈糧。至高的權威耶和華上帝通過保羅吩咐我們:「又要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希伯來書10:24,25)但他們可以謹慎地舉行聚會。即使只有很少人出席,我們仍可以深信上帝必定會祝福這些安排。——可參閱馬太福音18:20。
20.如果政府禁止人公開傳講好消息,基督徒可以怎樣處理這種情勢?
20 照樣,有些掌權者禁止我們公開傳講好消息。生活在這些世俗權威統治之下的基督徒記得,至高的權威曾通過耶穌說:「福音必須先傳給萬民。」(馬可福音13:10)因此,他們不惜任何代價也要服從至高的權威。只要是可能,使徒都逐戶地公開向人傳道。但是要接觸別人還有其他方法,例如非正式的見證工作就是方法之一。(約翰福音4:7-15;使徒行傳5:42;20:20)如果我們只是運用聖經,權威通常不會干預傳道工作——這有力地表明所有見證人都需要受到良好訓練,能夠根據聖經與人推理。(參閱使徒行傳17:2,17,《新世》。)憑著勇敢卻尊重的態度,基督徒往往能夠有辦法服從耶和華,但卻不致惹起較高權威的震怒。——提多書3:1,2。
21.如果凱撒無情地迫害基督徒,我們必須選擇什麼途徑?
21 然而,有時掌權者會無情地迫害基督徒。若是如此,我們只能本著無虧的良心堅持做對的事。年輕的賴特面對一項選擇:在信仰上妥協抑或喪命。既然他無法不崇拜上帝,他便毅然以身殉道。賴特在就義前夕寫信給母親說:「我會在明早處決。我從上帝得到力量,正如歷代所有真正基督徒的情形一樣。……只要你至死站立得穩,我們就會在復活的時候再見。」
22.我們懷有什麼希望?在希望未實現之前,我們應該繼續怎樣行?
22 終有一天,所有人類都會在同一套法律之下生活,就是在耶和華上帝的律法之下。在這個時候未來到之前,我們必須憑著清白的良心遵守上帝的安排,繼續對較高的權威作相對的順服,同時凡事都服從我們的至高統治主耶和華。——腓立比書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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