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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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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法庭的沉重打擊
耶和華見證人的就學兒童被捲入對國旗敬禮的爭論中。美國法庭在1935年初次處理這樣的案件,第一宗是「卡爾頓·B·尼科爾斯對(馬薩諸塞州)林恩的市長和學校委員會」。f這宗案件交由馬薩諸塞州的最高法院處理。法院在1937年裁決,不論小卡爾頓·尼科爾斯和他的父母聲稱他們相信什麼,學校無需就宗教信仰給予學生任何通融,因為法庭宣稱,「這裡所提及的國旗敬禮及宣誓效忠在任何合理的意義上均與宗教無關。……這並不牽涉到任何人對造物主所懷的看法。它們並不影響到人與造物主的關係。」1937年,社方就強迫人向國旗敬禮的問題將「利奧萊斯對蘭德斯」案g入稟美國最高法院。後來在1938年,社方再次就「赫林對州教育部」h一案提出上訴,但這些案件都被法庭駁回,因為在法官看來,事情並不牽涉到任何重要的聯邦問題。1939年,社方根據同一的爭論將「加布里埃爾利對尼克博克」i一案向最高法院上訴,但再次被駁回。在同一天,最高法院沒有聽取口頭的辯護,便肯定了下級法庭在「約翰遜對迪爾菲爾德鎮」j一案所作的不利判決。
最後在1940年,法庭就稱為「邁納斯維爾學區對戈比蒂斯」k的案件舉行全面聆訊。著名的律師分別為案件的雙方提出辯護。J.F.盧述福為沃爾特·戈比塔斯和他的兒女提出口頭辯護。哈佛大學法學院的一位成員則代表美國律師協會和公民自由聯盟提出論據,反對強迫人向國旗敬禮。可是法庭卻拒絕接受他們的論據,結果最高法院在6月3日裁決(只有一位法官表示不同意),兒童若不向國旗敬禮,公立學校就有權將其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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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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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一個月之後——在6月14日,美國一年一度的國旗日——最高法院在稱為「西弗吉尼亞州教育部對巴尼特」c的案件中,推翻它在「戈比蒂斯」一案中所作的判決。法院裁定,「沒有任何官員,無論職位高低,有權在政治、國家主義、宗教或其他有關意見的事項上,指定什麼是正統的看法,或強迫公民以言詞或行為表示他們相信這樣的見解。」這項裁決所提出的理由,有頗大部分後來被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上訴法庭在「唐納德對哈密爾頓教育部」一案中採納。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拒絕將上訴法庭所作的該項裁決推翻。
在同一天,美國最高法院在「泰勒對密西西比州」d一案中作出與它在「巴尼特」一案的裁決一致的決定。最高法院宣告,耶和華見證人解釋他們不願對國旗敬禮的原因,也聲稱萬國均由於反對上帝的王國而注定失敗,這並不足以成為指控他們犯了煽動叛亂罪的理由。這些裁決也為其他法庭後來所作的有利判決鋪路。在一些牽涉到兒女不肯在學校裡向國旗敬禮的見證人父母,以及牽涉到職業和兒童監護權問題的案件上,法庭均作出對見證人有利的判決。情勢無疑已好轉了。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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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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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4頁的附欄]
對美國最高法院所作的見證
守望台社社長兼紐約律師協會會員約瑟夫·F·盧述福曾在美國最高法院為「戈比蒂斯」案提出辯護。他向法庭清楚指出服從耶和華上帝的至高統治權的重要性。他說:
「耶和華見證人為全能上帝的聖名作見證,這位上帝獨有的名字是耶和華。……
「我要指出一件事實,那便是,耶和華上帝在六千多年前應許,他要通過彌賽亞建立一個公義的政府。他會在適當的時候實現這個應許。在聖經預言光照之下,目前的事實顯示這個時候已近了。……
「耶和華上帝乃是獨一的生命之源。除他以外,沒有任何個體能予人生命。賓雪法尼亞州不能予人生命。美國政府也不能。正如保羅指出,上帝制定這條律法[禁止人崇拜偶像],目的是要保護他的子民不致崇拜偶像。你說這僅是一件小事。亞當吃禁果也是一件小事。重要的不是亞當所吃的蘋果,而是他那忤逆上帝的行動。問題是:人究竟服從上帝抑或服從人為的機構?……
「我提醒這個法庭(其實我本應無須這樣行)在『教會對美國』一案中,法庭聲稱美國是個基督教國家;這便意味到美國必須服從上帝的律法。這也意味到法庭同意一件事實,那便是,上帝的律法是至尊的。人若憑著良心相信上帝的律法是至尊的,並且憑著良心行事與之一致,就沒有任何人為權威能夠控制或干擾他的良心。……
「我想指出一件事實:法庭每次開庭,傳呼員都宣布說:『願上帝拯救美國和本庭。』現在我說,願上帝拯救這個法庭,不致犯了錯誤,使美國人民受制於一個極權階級,結果將憲法所保障的一切自由破壞無遺。對每個敬畏上帝和他話語的美國人來說,這是一件神聖不可侵犯的事。」
[第687頁的附欄]
推翻原判的始末
1940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邁納斯維爾學區對戈比蒂斯」一案中裁定,學校當局可以要求學童向國旗敬禮。當時,九個法官中有八個同意這項裁決,不同意的只有斯通法官。可是,兩年後,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另外三位法官(布萊克、道格拉斯和墨菲)表示異議,並且藉此機會公開表示,他們相信最高法院在「戈比蒂斯」一案上所作的裁決是錯誤的,因為它貶低了宗教自由。這意味到在九個法官中,有四個支持推翻「戈比蒂斯」案的原判。在下一宗牽涉到國旗敬禮的案件呈交給最高法院審理時,在貶低宗教自由的其他五位法官中,有兩位已退休了,由兩位新的法官(拉特利奇與杰克遜)接任。1943年,在「西弗吉尼亞州教育部對巴尼特」一案中,這兩位法官投票支持宗教自由,反對強迫人向國旗敬禮。因此,最高法院便以6對3的票數推翻了較早時候就五宗案件(「戈比蒂斯」、「利奧萊斯」、「赫林」、「加布里埃爾利」與「約翰遜」)所作的裁決。這些案件都曾經入稟最高法院。
令人感興趣的是,在「巴尼特」一案中,法蘭克福特法官在表示異議時評論說:「像以往一樣,最高法院會不時推翻原來的裁決。但我相信,在這些與耶和華見證人有關的案件發生以前(除了一些在後來才發現的微小差誤之外),最高法院從沒有試過為了限制民主政府的權力而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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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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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6頁的圖片]
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6對3票在「巴尼特」一案中推翻了強迫人向國旗敬禮的規定而擁護崇拜自由。這項裁決推翻了法庭本身較早時候在「戈比蒂斯」一案中所作的決定
案件所牽涉到的兒童
莉蓮與威廉·戈比塔斯
瑪麗與加蒂·巴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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