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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 在接著三年,最高法院在19宗案件中均作出對耶和華見證人不利的裁決。影響最大的是1942年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l一案中所作的不利判決。由於沒有繳付牌照稅便在亞拉巴馬州歐佩萊卡市的街上分發書刊,羅斯科·瓊斯被法院判罪。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聲稱政府有權向從事兜售的人收取合理的費用;即使地方當局武斷地取消當事人的牌照,這並不足以影響有關法律的效力。對見證人來說,這是個沉重的打擊,因為在此之後,任何社區在教士或反對見證人的人士教唆之下,均能夠合法地將見證人摒諸門外。這樣,反對者便可能以為,他們可以就此制止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活動了。但接著有一件十分異乎尋常的事發生。

      否極泰來

      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法庭所作的裁決雖然使耶和華見證人的公開服事職務大受打擊,其中三位法官卻聲明,他們不但不同意大多數法官所作的裁決,而且他們覺得自己曾在「戈比蒂斯」一案中為這項錯誤裁決定下基礎。他們補充說:「既然我們在戈比蒂斯一案中同意所作的判決,我們認為現今是個適當的時候,公開聲明我們現在相信,以往所作的決定是錯誤的。」耶和華見證人將此視為一項提示,於是再次將各項爭論向最高法院提出。

      社方就「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向最高法院提出重新聆訊的申請。社方在申請書中提出有力的法律論據,同時堅決地宣稱:「法庭應當意識到這項至為重要的事實,它所審理的乃是全能上帝手下的僕人。」辯詞提出一些將這件事的含意顯示出來的聖經先例。辯詞也引用律法教師迦瑪列對第一世紀猶太最高法院提出的勸告:「我勸你們不要管這些人,任憑他們吧!……[不然],恐怕你們倒是攻擊上帝了。」——使徒行傳5:34-39。

      最後,在1943年5月3日,最高法院在堪作里程碑的「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a一案中,把以前法院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所作的判決推翻。法院宣布,官方若以繳納牌照稅作為行使宗教自由、分發宗教書刊的先決條件,就違反憲法了。這宗案件在美國為耶和華見證人打開了新的機會;自那時以來,他們能夠就數以百計的案件提出上訴。

  •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 [第685頁的圖片]

      羅斯科·瓊斯的案件牽涉到耶和華見證人的服事職務,他曾兩次在美國最高法院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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