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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歷史發展警醒!1996年 |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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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宗法院判決事例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先生屢次公開表示,支持言論自由。談到言論自由的準則,霍姆斯大法官說:「在憲法原則當中,如果有任何一條原則是凌駕其他的話,那必然是思想自由這條原則。它不是說,跟我們想法一致的人才可有自由表達意見,而是指即使別人的意見是我們極不喜歡的,他們也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美國對施維默》,19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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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濫用了言論自由嗎?警醒!1996年 |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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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五十年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先生就言論自由,寫了一則舉世聞名的判例。提到這則判例,要求言論不受管制的人很少會表示反對。當年霍姆斯大法官裁定:「[憲法]即使給予言論自由最大程度的保障,也不會保障人在戲院內謊呼失火而引起恐慌的言論。」這樣的惡作劇所招致的後果是昭然可見的。所以,要求言論不受管制的人,如果把同一判例接續的一句話置之不理,甚至公然違抗,就顯得不合情理了。霍姆斯大法官繼續說:「每個案例的關鍵在於:從發表言論的客觀環境及言論的性質來看,這樣的言論有沒有引起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並造成實際的弊害,而這種弊害是國會有權阻止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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