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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亂洞悉聖經(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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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以外不道德的性行為。希伯來語動詞za·nahʹ(扎納)和相關詞形都包含「做娼妓,不道德的性行為,淫亂或賣淫」的意思。(創38:24;出34:16;何1:2;利19:29)譯作「淫亂」的希臘語詞是por·neiʹa(波尼阿)。關於「波尼阿」的含義,B.F.韋斯科特在《聖保羅致以弗所人的信》(1906,76頁)說:「這個詞泛指一切不正當的性行為,包括(1)通姦:何2:2,4(LXX);太5:32;19:9;(2)有違倫理道德的婚姻,林前5:1;(3)淫亂,即[弗5:3]所說的意思。」鮑爾的《希臘語英語新約詞典》(F.W.金里奇以及F.丹克爾修訂,1979,693頁)為「波尼阿」所下的定義是「賣淫,不貞,淫亂,以及形形色色有違道德的性行為」。「波尼阿」包括以淫褻方式濫用一個(或多於一個)人的性器官;而且至少涉及兩方(對手也許是自願進行性交的人,也許是獸),有同性的也有異性的(猶7)。強姦是違法的行為,強姦犯就是犯了淫亂罪,被強姦的卻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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