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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論的肇始
    警醒!2003年 | 3月8日
    • 爭論的肇始

      斯特拉頓是美國俄亥俄州的一個小鎮,位於俄亥俄河附近,對岸是西弗吉尼亞州。這個小鎮由鎮長管理,人口不及三百。1999年,斯特拉頓突然成了爭論的焦點。當局要求耶和華見證人必須先取得許可證,然後才可以向鎮上的居民傳道。

      這場爭論關係重大。為什麼呢?因為政府這條法令和管制方式,不但限制了耶和華見證人的言論自由,實際上也限制了美國所有居民的言論自由。請細閱這一系列文章,事件引起的爭論自見分曉。

      衝突的經過

      多年以來,美國韋爾斯維爾的耶和華見證人不時到斯特拉頓去,挨家探訪鎮上的居民,與他們分享聖經的信息。自1979年,該鎮就有幾個官員不大歡迎見證人這項挨家傳道的工作。1990年初,當地一個警察把一群見證人驅逐出鎮,還聲言:「不論你們有什麼權利,我一概不理。」

      在1998年,有四位耶和華見證人續訪鎮上的居民,因為這些居民都有興趣跟她們討論聖經。見證人駕車離開的時候,這回是鎮長本人上前警告她們不可再到那兒傳道。被鎮長驅逐的一位見證人憶述,當時鎮長表示,假如她們是男人,就會把她們通通鎖起。至此,衝突陷於僵局。

      衝突發展到這個地步,跟斯特拉頓的以下法令有關:「未經許可,人不得在私人產業範圍內進行兜售或宣傳活動。」這意味著,人要是在該鎮挨家逐戶地從事某項活動,就得先向鎮長取得免費的許可證。在耶和華見證人看來,這條法令侵犯了人民在言論、宗教和出版方面的自由。由於斯特拉頓當局拒絕修訂這條法令,耶和華見證人於是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1999年7月27日,俄亥俄州南區地方法院就案件進行審訊。法官裁定,斯特拉頓當局頒布有關許可證的法令符合憲法。耶和華見證人就這個判決提起上訴。2001年2月20日,美國第六區上訴法院同樣裁定,斯特拉頓當局的上述法令沒有違反憲法。

      為了解決爭論,紐約守望台聖經書社和韋爾斯維爾的耶和華見證人再接再厲,提請美國最高法院重新審理這宗案件。

      [第19頁的地圖或圖片]

      (排版後的式樣,見出版物)

      洛杉磯

      紐約

      俄亥俄州

      斯特拉頓

  • 最高法院受理案件
    警醒!2003年 | 3月8日
    • 最高法院受理案件

      近年來,呈上最高法院的案件每年達七千多宗,但最高法院只受理八九十宗,佔全數百分之1左右!

      2001年5月,耶和華見證人向最高法院呈上移審令呈請書(即申請複審),書上提問:「傳道員依循聖經的模式,逐戶向人傳講他們的信仰。傳道員用這個古老的傳道方法,跟人談論聖經以及免費分發聖經書刊,按照美國憲法,是否等同兜售商品,因而須要向市政府申請許可證呢?」

      2001年10月15日,守望台聖經書社的法律部收到通知,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受理「紐約守望台聖經書社以及其他對斯特拉頓鎮以及其他」一案,即將進行複審!

      最高法院受理這宗案件,是特要澄清言論自由所涉及的範圍,即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否包括人有權跟別人談論某些事,而無須首先出示政府發出的許可證。

      控辯雙方要在美國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面前進行口頭辯論。這邊廂是耶和華見證人的代表律師,那邊廂是控方斯特拉頓鎮的代表律師。這次庭上對質,到底孰是孰非?

      [第21頁的附欄]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

      第一條修正案(關乎確立宗教;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及請願自由)。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美國憲法》)

      《世界圖書百科全書》說:「第一條修正案是美國捍衛民主的基本要素。第一條修正案禁止國會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自由的法律。大部分人都認為,言論自由居於首要地位,其他類型的自由都建基於言論自由之上。第一條修正案也禁止國會制定國教或限制宗教自由。」值得一提是,1940年,「坎特韋爾對康涅狄格州(310 U.S. 296)」一案中,法官對耶和華見證人作出意義重大的裁決。當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第一條修正案提出保證,不單國會(聯邦政府),還包括地方機關(州市),均不得通過任何有違第一條修正案的法律。

      [第21頁的圖片]

      涉及的爭論影響到不同形式的逐戶宣傳活動

      [第20頁的圖片鳴謝]

      Photograph by Franz Jantzen, Collec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最高法院開審前的辯論
    警醒!2003年 | 3月8日
    • 最高法院開審前的辯論

      一宗與耶和華見證人有關的訟案,於2002年2月26日在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以及最高法院八位大法官面前展開辯論。耶和華見證人則由四名辯護律師代表。

      耶和華見證人的主辯律師首先發言,他的開場白叫人全神投入,他說:「時間是星期六上午11時,地點是斯特拉頓鎮。[他跟著在講桌上輕敲三下]『早安,就最近所發生的事,我特地上門探你,想讓你知道,先知以賽亞提及將來會有美好的生活。耶穌基督也曾向人談論這個好消息,就是上帝王國的好消息。』」

      這位主辯律師繼續說:「如果事先沒有獲得批准,任何人在斯特拉頓鎮挨家逐戶探人,傳講這樣的一個信息,就觸犯了刑律。」

      「沒有向人要錢?」

      斯蒂芬·布雷耶法官提出幾個一針見血的問題,他問:「你的當事人真的沒有向人要錢嗎?一毛錢也沒要過?他們沒有售賣聖經嗎?什麼都沒有售賣?除了對人家說,『我想跟你談談宗教』,就什麼都沒有做嗎?」

      代表耶和華見證人的律師回答說:「法官大人,事實勝於雄辯,耶和華見證人沒有在斯特拉頓鎮向人要金錢。在這個鎮以外的地區,情形也清楚不過,見證人有時會對人表示,他們如自願捐獻,可以這樣做。我們上門不是向人募捐,而是想跟別人談論聖經,就這樣而已。」

      需要政府允許?

      安東寧·斯卡利亞法官順藤摸瓜,提出一個頗有意思的問題,他說:「這樣說來,依你的看法,如果你想跟鄰居談論一些有趣的事,你是無須事先得到鎮長允許的,對嗎?」代表耶和華見證人的律師回答說:「政府如有這樣的規條,要求市民取得執照,才可以在另一個市民的門口對他說話,我不認為本庭應該批准。」

      釋法引發笑談

      現在輪到斯特拉頓鎮的首席代表律師陳詞,他闡釋斯特拉頓法令,說:「為了保護居民的隱私,防止罪案發生,斯特拉頓鎮行使這個警察權。這條不准在私人地方拉生意或募捐的法令,只要求上門逐戶訪問的人事先登記,並佩帶一個許可證而已。」

      斯卡利亞法官向其他法官提出一個切中要害的問題,說:「據你們所知,在本庭審理過的案例中,有沒有一宗所涉及的法令是可以這樣過度闡釋的?這條法令不但限制人上門募捐、索取金錢、售賣商品,甚至連『我想跟你談談耶穌基督』,或『我想跟你談談環保問題』這類事情,也要加以限制,你們在法庭上聽過麼?」

      斯卡利亞法官繼續說:「這是我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過去二百年都沒有這樣的案例。」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回以一句俏皮話:「你沒這麼長命吧。」此話一出,庭上即時爆發一陣笑聲。斯卡利亞法官隨即又說:「把一條法令這樣無限引申,我真是沒聽過。」

      這是可取的嗎?

      安東尼·肯尼迪法官提出一個很尖銳的問題,他說:「如果我要探望不遠之處的鄰居,跟他們談論廢物收集問題、國會議員問題,或其他問題,而我並不認識他們所有人,我得先向政府申請,得到批准,才可以這樣做嗎?你認為這是可取的嗎?」之後他又說:「這簡直匪夷所思。」

      桑德拉·戴·奧康納法官也加入討論,她問道:「萬聖節前夕,孩子上門要求住戶請吃,不然就搗蛋,那又怎樣呢?他們要不要申請許可證?」奧康納和斯卡利亞兩位法官都用同樣的邏輯提出論據。奧康納法官另闢蹊徑,她問道:「向鄰居借糖又如何?我先要取得一張許可證,才可以上門向鄰居借糖嗎?」

      耶和華見證人兜攬生意嗎?

      戴維·蘇特法官問道:「為什麼法案跟耶和華見證人有關呢?他們是兜攬生意的人嗎?是募捐者嗎?是小販嗎?是行商嗎?在我看來,他們不屬於這些人的任何一種。」斯特拉頓鎮的代表律師把法案巨細無遺地引述一番後,表示地區法院已對耶和華見證人下了定義,他們是兜攬生意的人。蘇特法官回答說:「如果耶和華見證人也算是兜攬生意的人的話,那麼你這個兜攬生意的人的定義就真是很寬了。」

      布雷耶法官引用詞典對兜攬生意的人所下的定義,來表明這個詞不適用於耶和華見證人身上。然後他向鎮的代表律師發問:「在你的摘要中,你沒有片言隻字解釋為什麼要求他們前往市政府登記。這些人上門一不為錢,二不為售賣東西,更不為拉選票,要他們登記到底所為何事?」

      與人溝通的「特權」

      鎮的代表律師辯稱,「本鎮有此規定,是不想住戶因有不速之客上門而感到厭煩」。他進一步解釋,這樣做是要保護居民,以免他們受騙,並防止罪案發生。斯卡利亞法官引述法案的內容,表明根據法案,市長可要求登記的人就探訪的目的,提供進一步資料,讓市長可「準確知道登記人要求這個特權的本意」。斯卡利亞法官一矢中的地說:「上門跟鄰居談論這事那事,都算是一個特權,這樣的法令真叫我莫名其妙。」

      斯卡利亞法官乘勢再問:「那麼,一個人如果想按別人的門鈴,是不是也要先到市政府走一遭,打個手指模,然後才可以這樣做呢?為了防止一些不大可能發生的罪案,而要求每一個人在按別人的門鈴之前先去市政府登記,理由充分嗎?顯然不充分。」

      保護居民?

      斯特拉頓鎮的律師陳詞已滿20分鐘,現在輪到俄亥俄州的律政專員陳詞了。他指出這條法案禁止人上門兜售,有助於把陌生人摒於門外,保護鎮上的居民。他說:「上門的人既然是不速之客,……我認為鎮上的居民應該有權講句,『我們很關注這樣的活動』。」

      斯卡利亞法官接著說:「鎮上居民是說,即使有人歡迎耶和華見證人探訪,即使有人在家中感到寂寞,想跟別人聊一會兒天,耶和華見證人在按他們的門鈴之前,也得先去市長那裡登記,才可享有這個特權。」

      「非常溫和的限制」

      斯卡利亞法官在提問之際,表達了一個有力的論點,他說:「我們都承認,專制獨裁體制下的社會,是最安全的社會,那裡幾乎沒有罪案發生。我們也接受一個事實,自由有一定的代價,代價就是不法的事會較多。問題是,為了阻止不法之徒犯案,就要那些上門的人先領取許可證,然後才有權按別人的門鈴,這樣做值得嗎?」律政專員的答覆是,「這是非常溫和的限制」。斯卡利亞法官描述這是怎樣溫和的限制,他說:「我未曾見過一個自治市制定過這麼一條法案。我不認為那是溫和的。」

      律政專員被某位法官的辭鋒所逼,最後不得不說:「對於法案有這麼大的權力,可以禁止人按別人的門鈴或敲別人的門,我是有所保留的。」說完這句話之後,他就結束了陳詞。

      耶和華見證人的代表律師反駁時指出,法案欠缺核實機制。他說:「我踏進鄉鎮辦事處之後,可以隨意道個姓名,就取得許可證,然後挨家逐戶探訪。」他也指出,一個人如不表明自己屬於哪個組織,市長有權不簽發許可證給他。「非常明顯,市長是有酌情權的。」他補充說:「我滿懷敬意地想向各位指出,耶和華見證人從事的活動,正正是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所要保障的。」

      片刻之後,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就結束這場辯論。他說:「案件會呈上[最高法院]。」整場辯論僅花了一個小時多一點。這個小時有多重要,到6月法庭作出書面判決時自有分曉。

      [第22頁的圖片]

      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

      法官布雷耶

      法官斯卡利亞

      [鳴謝]

      倫奎斯特: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Dane Penland; 布雷耶: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Richard Strauss; 斯卡利亞: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Joseph Lavenburg

      [第23頁的圖片]

      法官蘇特

      法官肯尼迪

      法官奧康納

      [鳴謝]

      肯尼迪: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Robin Reid; 奧康納: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Richard Strauss; 蘇特: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Joseph Bailey

      [第24頁的圖片]

      法庭內觀

      [鳴謝]

      Photograph by Franz Jantzen, Collec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最高法院裁決維護言論自由
    警醒!2003年 | 3月8日
    • 最高法院裁決維護言論自由

      關鍵的日子終於來到了。2002年6月17日,最高法院宣讀判詞。法院作出什麼裁決呢?報章的標題有以下的報導。《紐約時報》稱:「法院撤銷限制耶和華見證人探訪。」俄亥俄州《哥倫布電訊報》宣稱:「最高法院裁定無須申請許可證。」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實話報》說:「上門傳道無須市政府批准。」《今日美國》社論篇的標題更說:「言論自由勝訴。」

      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推翻下級法院對耶和華見證人的裁決。法院判詞長達18頁,由約翰·保羅·史蒂文斯法官撰寫。這個裁決重申了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保障耶和華見證人公開傳道的權利,影響可謂深遠。判詞指出,見證人宣稱「聖經授權他們傳道」,因此他們沒有申請許可證。判詞也引述了見證人的供詞說:「我們認為,要向市政府申請才能傳道,可說是侮辱上帝。」

      判詞也指出:「五十多年來本院一直裁決,官方對挨家逐戶遊說、挨家逐戶分發書刊施加的限制是無效的。其間,大多數涉及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訴訟都是由耶和華見證人提出的。這些訴訟顯然不是偶然事件,因為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囑咐人要挨家逐戶勸人歸信。正如在『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1943)的案例中,耶和華見證人宣稱效法保羅,『在公眾面前或挨家逐戶,教導你們』。(使徒行傳20:20)他們完全服從聖經的吩咐:『你們要到全世界去,向受造眾生傳揚好消息。』(馬可福音16:15)他們挨家逐戶傳道,因為他們相信這樣做就是服從上帝的誡命。」

      判詞一再引述1943年的案例說:「在第一條修正案之下,這種宗教活動跟在教堂做禮拜,以及在壇上講道一樣重要;也跟比較正統的傳統宗教活動一樣有權獲得保障。」判詞也引述了1939年一宗案例說:「人要領取牌照,就等於不能隨意 分發小冊了;這樣的規定直接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權利。」(「隨意」是原書所強調的)

      最高法院注意到,「耶和華見證人拒絕遵從限制言論自由的有關條例。他們爭取的不僅僅是自己的權利」。正如判詞解釋說:「受到斯特拉頓鎮的條例影響,言論自由可能受到壓制的『小民』不只限於耶和華見證人。」

      判詞接著指出,斯特拉頓鎮的條例「是令人反感的。這項條例意味著國民先要知會政府,希望跟鄰居談話,並取得許可證,才可以如常公開交談。條例不僅侵犯了第一條修正案所要保障的價值觀,也實在侵犯了自由社會的理念。……立法要求申請許可證,以求監管這一類的談話,遠遠偏離了我國的傳統國策以及憲法慣例」。判詞指出許可證會造成「極壞影響」。

      受到罪行威脅

      有些人認為許可證可以保障居民,免受竊賊或匪徒光顧。對於這個觀點,法院有什麼回應呢?法院反駁說:「關注自身安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們也得平衡。在關注自身安全和關注第一條修正案所受的影響之間,我們必須取得平衡。這點確有先例可援。」

      法院判詞繼續說:「有沒有許可證,匪徒都可以敲你的門,跟你談不受條例限制的話。他們大可以隨便問問路,或者找藉口借用你家裡的電話。他們也可以冒名申請許可證,卻不用受任何懲罰。」

      法院引用了20世紀40年代的裁決作為判例,並且指出:「這份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判詞,曾屢次造益呈請人[守望台社],以及懷有共同信仰的人,使他們免去許多無謂的控訴。這份判詞也反映出法院重視第一條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本案所涉及的正是這種自由。」

      法院最後作出什麼裁決呢?「本院裁定 推翻上訴法院的判決。案件要發還並且按照本院判詞處理。」

      正如《芝加哥太陽時報》報導說:「法院以8比1大多數票支持耶和華見證人。」事情就此告終。

      將來又如何?

      韋爾斯維爾會眾是鄰近斯特拉頓的一群會眾。當中的耶和華見證人對於在最高法院取得勝訴有什麼看法?他們絕不會因此而自我吹噓,也不想斯特拉頓的居民尷尬。他們更不會對該鎮的居民懷恨在心。當地的耶和華見證人格雷戈里·庫哈里說:「官司不是我們想打的,只因為條例本身實在不合情理。我們所做的不僅是為自己,也是為人人而做。」

      事實上,耶和華見證人已盡力避免激怒該鎮的居民。正如當地另一個耶和華見證人吉恩·孔茨解釋說:「上一次我們到斯特拉頓傳道的時候是1998年3月7日,至今已經四年多了。」他還補充說:「過去多年,我們收過不少報告指警方恐嚇要逮捕我們。我自己也曾經受過恐嚇。於是,我們要求查看有關的條例,可是從沒有得到任何回覆。」

      孔茨繼續說:「我們其實希望跟鄰人和睦共處。如果人家不想我們探訪,我們會尊重他們的決定。可是,也有些人很友善,喜歡跟我們談談聖經。」

      格雷戈里·庫哈爾解釋說:「我們決定打官司並不是旨在觸怒斯特拉頓的居民。我們只是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來確立我們享有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他接著說:「我們還是希望回去斯特拉頓。到時候,我很樂意首先敲門。因為服從基督的命令,我們必須回去。」

      「守望台對斯特拉頓鎮」訴訟的結果影響深遠。在獲知最高法院的裁決之後,不少市府官員承認,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工作無須再受個別地區的條例限制。時至今日,在美國大約90個社區裡,耶和華見證人挨家逐戶傳道的困難獲得解決。

      [第25頁的附欄]

      「耶和華見證人再度獲勝」

      第一條修正案中心教育推廣計劃的總監暨資深學者查爾斯·海恩斯在自由公開論壇網頁上,寫了以上的話。他撰文的主題是:「信仰自由」。海恩斯說:「上星期,[耶和華見證人]在最高法院取得了歷來第48次的勝利。這一長串出色的訴訟明顯擴大了第一條修正案對美國人的保護。」海恩斯也警告說:「要記住:如果政府可以限制這種信仰的自由,也可以限制那種,甚至各種各類信仰的自由。……人家當然有權不聽,也大可以關門。但政府不應該全權決定誰可以敲門。我們謹為此向最高法院致敬。」

      海恩斯最後寫了以下的結語:「我們理應感激耶和華見證人。他們不管忍受多少侮辱,受過幾次驅趕,甚至受到粗暴的對待,仍然不斷為他們的信仰爭取自由。(其實我們也因而得益)他們得勝,人人也得勝。」

      [第26,27頁的附欄或圖片]

      報章紛紛報導最高法院的裁判

      ◼ 「耶和華見證人勝訴;挨家傳道無須許可證

      耶和華見證人一直相信,他們挨家傳道的活動有上帝支持。現在美國最高法院也支持他們。」(《芝加哥太陽時報》,2002年6月18日刊)

      ◼ 「言論自由勝利

      下一次耶和華見證人在你吃晚飯時登門造訪,你不妨向他們道謝。這個非主流教派在美國的成員雖不及一百萬,可是他們勇敢地堅守信仰,在確保每個美國人都享有言論自由方面的貢獻,別的團體恐怕無出其右……。

      「耶和華見證人屢屢向最高法院申訴。過去六十多年期間,他們在裁判中勝訴不下24次,從而擊敗許多社群的專制手段。」(《今日美國》,2002年6月18日刊)

      ◼ 「法院裁定挨家宣傳符合憲法,耶和華見證人獲勝

      美國最高法院在星期一裁定,憲法給與政界人士、宗教團體或女童軍等組織挨家宣傳的權利,無須先經當局批准。」(《舊金山紀事報》,2002年6月18日刊)

      ◼ 「最高法院:誰也不得阻止耶和華見證人或女童軍登門造訪

      華盛頓消息——最高法院裁定,憲法保障傳教士、政界人士,或其他團體上門宣傳的權利,而無須先獲得當局的批准……。

      「法院指出,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人民享有的言論自由,包括上門把信息直接告訴別人的權利。這項裁決以8票比1票通過。」(《明星論壇報》,明尼阿波利斯,2002年6月18日刊)

      [第25頁的圖片]

      法官史蒂文斯

      [鳴謝]

      史蒂文斯: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Joseph Bai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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