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的观点
“死亡之权”——由谁决定?
“别让我像植物般继续活着!”88岁的克莱拉在医院病床上喊道。经过一星期被救活三次之后,她只想安详地结束生命。许多患了绝症的病人也有同样的想法;他们要求速死。但在医生和法官们看来,这是个引起争论的问题——对亲属来说则是一项痛苦的选择。但决定权操在谁手上呢?
何以左右为难?
据《自知不起》一书所说,有时“在医院里肆意以医学技术延长人的生命是全无意义的事。”当死亡临近之际,即使人能够以特别的医学方法将其延迟,这件事却引起了关于人是否有权尊严地死去的问题。病人岂不有权选择哪种死亡——痛苦地抑或安详地死去?《新大英百科全书》解释说:“以机器使人活着的人工方法究竟是抑或非,这惹起了很多议论。问题是机器是否应该关掉。”美国一间大型医疗中心的一位外科医生问道:“关掉人工呼吸器是否谋杀?不去开动人工呼吸器与开动之后关掉——在道德或伦理方面有任何不同之处吗?”
难题越来越复杂,因为某些术语如“生”和“死”还没有划一的定义,诸如“不治之症”、“绝症”或“垂死”等说法也没有什么保证。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则因地方、时间和专家的技术而异。病人、亲属和医疗人员之间的权益时常发生冲突。此外,尼日利亚拉哥斯大学医学院在1982年举办的医学道德讨论会中,阿斯鲁(Oladapo Ashiru)博士承认“对死亡的感觉是难以客观地研究的。”
医生们若感到有义务要遵守道德、伦理和宗教的信念,他们的良心就受到这些难题所挑战。阿斯鲁博士作出结论说:“在应付每种情况方面,很大程度的关注、尊重、医学审断、谨慎和坚定都是必需的。”
圣经怎样说
生命乃是来自造物主的神圣恩赐。(诗篇36:9)它应该受到珍视。由于尊重上帝对生命的看法和世俗的法律,以及为了保持无亏的良心,基督徒绝对不应故意促成任何人死亡。——出埃及记20:13;罗马书13:1,5。
不少医生承认“尽力保全生命可能实际上是延长垂死状态而非延长生活状态。”那么,医生若说他们所能做的充其量只是以机械方法去延长垂死状态而已,那又如何呢?在死亡显然临近或无可避免之际,圣经并没有要求以人工方法延长垂死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之下,让死亡自然临到并没有违反上帝的任何律法。
基督徒发现考虑一下圣经的若干记载颇有帮助:约伯和希西家看来都患上了绝症,但他们结果都得以痊愈。(约伯记7:5,6;42:16;列王纪下20:1-11)因此,不要太快断定某人已病况垂危。可是,在便哈达的事例上,结果却完全不同。(列王纪下8:7-15)替扫罗王拿兵器的人拒绝王的要求去帮助后者‘庄严的死去’,而自称施行‘人道杀戮’的另一男子却被大卫视为犯了流血罪而加以处决。(撒母耳记上31:4;撒母耳记下1:6-16)是故,圣经并不赞成加速人的死亡。
这些例子表明,今日处理这类事件必须谨慎。每宗事情都有它本身的特殊性,应该以敬虔的态度按照上帝将生命视为宝贵的看法去作决定。在这方面,利百加堪作我们的模范,她在为自己的生命忧虑时就去“求问耶和华”。——创世记25:22。
由谁决定?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究竟生命是属于谁的?’决定权主要操在病人手上,因为病人是造物主的生命恩赐的保管者。(使徒行传17:28)但是,病人若失去决定能力,最近的亲属或指定的代理人可以代作决定。无论如何,代理人都应该尊重和维护病人的权利而非自己的权利。同样,在年幼儿女的事例上,父母有上帝所赐的责任和法律权柄去为儿女作决定。——诗篇127:3。
另一方面,正如《哥伦比亚法律评论》月刊所载,“一般意见认为,法庭并不是作出医疗选择的适当地方。……法庭的训练不足以担任代作决定者的角色。”至于医生把自己的宗教信念强加诸病人身上,这可说是合乎道德吗?医生应该按照病人的宗教主张行事;病人的宗教信仰若与医生的良心发生严重冲突,医生可以从这宗病例退出。许多时,最好是由一群人——包括医生、传教者和病人的家属——与病人合作,为了病人的最大益处而作出决定。
不论决定导致什么后果,基督徒应该倚靠造物主的应许,那便是:时候将到,届时没有人会说,“我病了。”(以赛亚书33:24)至于绝症,上帝的奇妙应许是,在上帝的王国治下,人会复活过来在乐园里享受健康的生活。(使徒行传24:15;启示录21:1-4)届时,通过耶稣基督,耶和华上帝会赐给顺服的人类永远生活的权利!——约翰福音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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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的是什么状态——活着抑或垂死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