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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扬耶和华的王国-1957年
《守》57 10/1 154-160页

婚姻的仪式与条件

1.在婚礼方面,以色列人的习俗如何?

对基督徒和为基督徒而写的圣经各书并没有给他们订下任何婚礼仪式,但它们确曾表明在经过父母或媒妁的安排,订立了婚约之后,女方若是处女,则期间还需经过约一年的订婚期。然后在结婚的那日下午,新郎前往新娘家里,将她带回她的新家庭,沿途由一群欢欣祝贺的亲友拥送着。由此这婚礼便在大众的脑海中留下了印象,成为一件人所共知的事实。在新郎将新娘带回家后,新郎的父母已预备好筵席,于是所有被邀的人都一同参加欢宴。被邀参加婚宴的人都庆高彩烈地庆祝着。新娘并不会使新郎枯候许久之后才出现,反之,她早已穿上最漂亮的衣服,装扮整齐准备由父亲或监护人将她交托给未来的夫婿。——马太福音1:24;22:1-11;25:1-10;约翰福音2:1-11;3:29;马可福音2:19;以赛亚书61:10;62:5;启示录19:7,8;21:2,9-11。

2.从圣经的记载看来,关于婚礼的一些什么事实是很明显的?

2 我们必须记得,最早的基督徒都是犹太人或以色列人,而耶稣自己也是个犹太人。因此,这些犹太籍的基督徒自然将他们的婚礼习俗和规制从他们以前的犹太制度中带到新的基督徒事物制度里。然而我们必须注意的一点就是:从亚伯拉罕的时代一直至当日,从来没有任何祭司或利未族人或其他宗教人士替别人主持婚礼仪式。虽然如此,这些婚姻仍然是有效的,并且为耶和华上帝所承认。当时的婚姻均须在城中或镇上的注册署登记。婚后儿女出生地也在该处存有记录。耶稣的两份家谱无疑是由马太与路加从伯利恒镇的人口登记档案里抄录下来的。这引起了一个问题:基督徒的婚礼应该由什么人主持才有效呢?普通的或非宗教的婚礼是否和宗教的婚礼仪式一样有效呢?抑或婚礼是一种圣礼,唯有宗教仪式才有效呢?

3.以撒的婚礼是如何举行的?圣经怎样说?

3 不然。婚礼并不是一种需要由教士或牧师主持的圣礼。身为上帝的先知,亚伯拉罕同时也是他自己的大家族中的祭司。但是当他的老仆将利百加从米索不达米亚带到巴勒斯坦的尼甲地方和以撒见面时,圣经的记载并没有说亚伯拉罕也在场。当时以撒正独自漫步沉思,于是仆人将利百加带到他面前,并向他叙说迎娶的经过。后来“以撒便领利百加进入他母亲撒拉的帐篷,娶了她为妻。”但他娶她为妻时是有许多见证人的,包括亚伯拉罕所委派的媒妁和“那些与他一起的人,”以及利百加的“乳母”和她的其他“使女”。(创世记24:2,54,59-61,66,67)当时以撒并没有领取婚姻证书,犹之乎在今日某些国家中亦不需要此种证明书一般。亚撒的父亲亚伯拉罕,当时神治组织的首长,已批准了这件婚姻,这件婚姻的缔结过程亦一直是在他们所仰赖的耶和华上帝指挥下进行的。所以在他这桩婚姻说来,婚姻证书并非必要。可是他娶利百加时有四个以上的见证人,同时这件事在亚伯拉罕的神治家庭里被记录下来,更登载于今日的圣经里。在整个婚姻过程中,虽然他们自始至终祈求并受着上帝引导,却没有任何宗教仪式。

4.(甲)关于婚姻,上帝的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什么?(乙)婚姻是属于那一种事项?圣经如何强调其约束性?

4 当以撒的儿子雅各娶利亚和拉结时,圣经的记载并没有说他们结婚时有任何宗教仪式。(创世记29:18-30)在耶和华上帝向他的选民以色列人颁布的数百条律法中也没有为他们规定任何宗教的结婚仪式,更没有将主持婚礼的责任和权利派给亚伦族的祭司或在圣殿服务的利未人。从订婚至新婚夫妇在新郎家中结合,婚姻完全是一种私人的安排,并不需要有祭司或利未人参加(除了利未族人的婚礼之外)。它是向大众宣布的,在相当数目的见证人面前举行之后便到当地的注册署加以登记。这便是为什么在罗马皇帝奥古斯丁该撒统治时约瑟需与马利亚同返伯利恒原籍登记的原因。——路加福音2:1-6。

5.在迦拿的婚礼中,耶稣只作了些什么事?关于他的跟从者间的婚姻,他没有怎样做?

5 耶稣行第一个神迹是当他在加利利的迦拿地方参加一个婚宴的时候。当时他并非以教士的身份应邀替他们主持婚礼,因为他既不属亚伦的祭司家族,亦非利未族人,所以并不被人认为是教士。他和门徒及母亲只是被邀作宾客而已,因为那城距他以前作木匠的地方很近。当他参加该婚礼时,他并没有使之成圣,他只是为宾客预备了一些上乘的好酒而已。(约翰福音2:1-11)在他对十二使徒和其他的传道员所下的命令中,他从来没有吩咐或委派他们去替任何人主持婚礼,反之,他让婚姻这件事在耶和华的百姓中仍然维持原状,不予改变。他从来没有将婚礼改为一种圣礼,规定只有使徒或基督教的传道员才有权主持。

6.对于法律所规定的民法婚姻,圣经的立场如何?

6 因此,宗教婚礼是否绝对必须的呢?不是。上帝的道圣经承认民法婚姻的效力吗?承认;而且在这方面基督徒可以将“该撒之物还诸该撒。”大部分的基督教国准许或严格规定婚礼由一个指定的政府官吏主持。故此从社会或宗教方面看来,民法婚姻都没有任何不是之处;至高的上帝亦承认献了身给他的人按民法所缔结的婚姻,并且认为他们是受这种婚姻所约束的。在基督教国内外有许多地方的政府承认由罗马天主教的教士及其他为政府承认的教派属下教士所主持的婚礼。这些教士持有执照可以在宗教建筑物里或某些登了记的地方主持婚礼。许多政府也授权给耶和华见证人所任命的传道员去主持婚礼。在这种情形之下,主持婚礼的教士的职务乃是以政府职员的身份使婚姻合法。所以这种婚姻也同样地具有约束力量,并且是受上帝承认的。当一对夫妇进入新世界社会中时,他们的婚礼若是以前由一个经政府授权的教士主持的,则耶和华见证人亦承认这项婚姻为合法有效。在没有属于自己组织的婚礼主持人的地方,耶和华见证人可以无愧于心地到政府指定的婚姻注册处,由政府官吏替他们主持一个有效而为上帝所承认的婚礼。

7.罗马天主教对民法婚姻的看法如何?最近发生的一件什么事将这点表明出来?

7 在有些地方,政府规定并承认民法婚姻为合法,但罗马天主教却不将此种婚姻认为有效,因此教会指定天主教徒必须由一个教士替他们补行一次宗教婚礼才能算正式结婚。例如最近当信天主教的摩纳哥王子与一位天主教的好莱坞电影明星结婚时,《纽约时报》的1956年四月二十日刊报导说:“三十二岁的王子与他二十六岁的新娘昨日在皇宫里举行民法婚礼,今日则由摩纳哥主教盖尔巴斯将他们在教会的眼中结合。他们从教皇庇护士十二世派驻巴黎的使节皮奥路马雷拉接获教皇的祝福。由于王子持有受人侍候的君主特权,所以新娘一反婚礼的惯例先赴白色大理石的祭坛前等候,王子旋即与她会合。”

8.在举行过民法婚礼之后,替新娘及新郎举行一个宗教集会有什么价值?

8 当然,在民法婚礼之后再举行的罗马天主教或其他教派的宗教婚礼是毫无法律价值得的。但在有些地方,若是可能或受人请求,耶和华见证人会在婚礼后替新郎新娘举行一个宗教集会。这个集会并不是必须的,它既非婚礼亦非想使已举行过的民法婚姻增加任何法律的价值。这个聚会的目的乃是在给予新婚夫妇一些有益而和宜的圣经训示以帮助他们认识婚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同时借此将这婚姻向当地的弟兄姐妹公布,并对当时在场的一切善意人士为耶和华所创立的婚姻制度作一个见证。其次这也是一个很适当的时间与场合将这项婚姻在组里登记,然后把记录存入组的档案里。

9.法律若规定新婚夫妇必须到一个他们不便立即前往的远地去登记,则他们应该怎样?

9 在会众之前所作的事就等于在“上帝之前”所作一般,犹之乎在古代以色列国内,在士师或统治者之前所作的事就等于在上帝之前所作一样。(出埃及记21:6;22:8,9,28)假如有一对非洲的男女基督徒结婚,婚礼是在乡镇或村庄里举行的,但法律规定他们必须到设在一个很远的城市里的政府机关登记,而新婚夫妇却一时不便立即赶去。那末应该怎么办呢?他们可以先在耶和华见证人的王国聚会所填一份“结婚声明”。这样做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价值,也不能代替在当地政府中所作的婚姻注册,但却为上帝的百姓所承认。这声明向新世界社会证明这对夫妇宣认他们的婚约已经生效,而且他们一待情形许可便会尽快按民法到婚姻注册处登记。他们应该将这“结婚声明”存入当地的小组及守望台社办事处的档案里,然后新婚夫妇便可以发生婚姻关系,以后再按民法加以登记。这样,在政府未有记录之前,社里已有了这项婚姻的记录。过了相当时间之后,社方会派属下的仆人调查看看这对夫妇是否已按法律规定往政府的婚姻注册署登记。

10.(甲)以族内的习惯方式结婚的夫妇应该怎样?(乙)属于新世界社会的族人以什么方式结婚比较适合?为什么?

10 有些族人在未听到王国的真理而加入新世界社会之前,按当地的习惯方式结了婚;他们的婚姻仍是有效的。他们不需再举行一次婚礼,但是他们若尚未在政府的婚姻注册处登记,则应该在新世界社会里登记并签署一张结婚声明。不过在某些地方,为了本身和家人的法律权益起见,这些族人最好按当地的民法再度举行婚礼。至于已进入新世界社会的未婚族人,我们提议他们按民法结婚,因为这样可以使他们在法律上享有更大的利益与保障,同时在丈夫死后,妻子和儿女亦能够受政府照料。当然,若有以前信奉异教的基督徒再按照异教的风俗结婚,那便等于开倒车了。他们的婚礼中若含有与圣经不符的异教仪式,那就等于与旧世界妥协而舍弃纯真的信仰,这种行为是可能招致开除的处分的。

11,12.(甲)为什么以前凭聘金结婚的人在认识真理之后不必再举行一次婚礼?(乙)关于向政府登记婚姻的问题,组方面可予以什么协助?(丙)关于送礼,发请帖,婚礼及婚礼后的茶会等问题,理智和神治的律则指示我们应该怎样处理?

11 以前凭聘金缔婚的人在成为基督徒后并不需要补行一次奢侈的婚礼。一个人之认识真理和献身给上帝并不会使他以前凭聘金缔结的婚姻无效,也不会使这个以前按族里的习惯方式结婚而且仍然维持这项婚姻的人成为犯奸淫者。为了减轻结婚者的负担,新世界社会所规定的登记手续是完全免费的。若有小组想为属下的任何份子负担或分担将婚姻在政府注册的费用,这乃是一件很切合实际的事,组内愿意分担这笔费用的人可以自由捐助。组内的份子并没有义务要举办一次“集体送礼”,凑集大批礼物给新娘。送礼是一件私事。送礼与否必须让每个人自由决定。

12 送礼及结婚的宣布都是私人的事,所以不应当在王国聚会所的讲台上宣布或在王国聚会所贴出布告。至于派发邀请人参加婚礼和其后茶会的请帖,则应该合理而不过份铺张。并非很熟的朋友,或仅为点头之交,或住得相当远而不便参加婚礼的人,若硬发一张请帖给他们,使他们感觉非参加或送礼不可,则反而会引起他们的反感。婚礼可以在任何不与集会或其他传道活动冲突的时间借用王国聚会所举行。但是婚礼后的茶会则不宜在聚会所举行,以免使之变成一个宴乐的场所。

13.参加婚礼时夫妇在衣着方面应该怎样?为什么没有结婚戒指并非有失面子的事?

13 举行民法婚礼时新郎新娘并不需要穿得非常华丽,只要整洁合宜便行了。同时由于身为基督徒,他们更应在灵性上披上仁爱,谦卑,顺从和忠贞等德行。至于结婚戒指,有些地方可能并无此种习惯,有些人也许购买不起,而且婚姻亦不是在全世界都以戒指作象征的,所以婚戒并非婚礼中不可少的一部份。没有能力送对方一只戒指绝不是丢面子的事。即使在有些地方已婚的妇人习惯用婚戒表明身份以摒绝其他追求者的妄想,有些人仍会因为基督教国所惯用的婚戒乃起源于异教的一种习俗而反对在婚礼中用婚戒。在有些地方,已婚妇人是以服装或衣服上的特别装饰来表明自己的已婚身份的;在当地这种方法和婚戒同样有效,事实上更为显著。一项婚姻若没有真正的爱情作连系,或双方对婚姻关系并不尊重,则区区一只婚戒是毫无作用的。一个淫荡的妇人并不会受一只戒指约束而不犯奸淫。因此,在婚礼中是否采用婚戒的问题应该让每个人按自己的良心和当地的风俗而决定。

14.(甲)多妻者在认识真理后应该怎样?(乙)在法律或风俗容许多妻的地方,嫁给多妻者的妇人认识真理后应该怎样?

14 不论国家或部落政府的规定如何,上帝的道是禁止基督徒多妻或多夫的。男性基督徒绝不可有超过一个以上的妻子。女性的基督徒也不可有超过一个以上的丈夫。一个多妻者若想要进入新世界社会,借着基督献身给上帝,则他只能够在他那些以聘金或“路保拉”娶来的妻子中留下一个。其他的必须一律遣返娘家,像以前祭司以斯拉和犹太总督尼希米命令当时违反上帝律法与异教徒通婚的以色列人所作的一般。(以斯拉记10:1-44;尼希米记13:23-31)一个女子若嫁给了一个多妻者,而当地的法律和风俗是谁准许多妻的,那末当她接受了王国的真理之后,她应该怎么办呢?他应该向丈夫解释她所决定采取的步骤,以及作为一个基督徒及上帝的见证人所负有的义务,然后她必须接受由于她的这种立场所招致的后果,让丈夫将她送回父母或监护人处,取回聘金而让她恢复自由身。上帝的律法认为她与多妻的丈夫之间的关系是奸淫而非婚姻。她若与丈夫维持这种关系,便不能受浸,虽然她可以参加集会以及对别人传讲圣经的真理。

同居与习惯法婚姻

15,16.(甲)什么是习惯法婚姻?什么是同居?(乙)这种关系往往是什么环境和态度促成的?

15 现在我们讨论到习惯法婚姻这问题。这是一种按照习惯法(非民法或教会法)的婚姻,是未经过合法仪式或宗教仪式而缔结的,仅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于是便发生了“同居”的关系。这种婚姻缔结时是没有聘金或嫁妆的。在许多受教会法统治而法律并不承认同居关系的地方,以此种关系同居的男女往往希望能够合法地结婚,但却因一般认婚礼为圣礼的教士们所要求的婚姻费超过他们的能力能负担而无法正式结婚。他们太贫穷了。有时法律所规定的手续,例如呈交出生证书等,使他们很难办到。有时因为当地政府在任何情形之下都不准人离婚,或因为离婚,甚至合乎圣经的离婚,也需要花费很多金钱和很长时间,于是有些未正式离婚的人为了想再婚便私自与另一个人发生夫妻关系了。他们是未经结婚而同居的。不过时常有些男子宁愿过这种同居生活,因为他们想使女方必须倚赖他们而生活。在这种情形之下女子若想男子负担家用就必须对男子保持忠贞了。可是,男子虽然想女方对他保持忠贞,却不一定想永远与她同居下去。所以,他若不受婚姻的束缚,便可以随时撇下同居的配偶和儿女而与另一个女人姘居。因此,为了本身和儿女的保障,女子通常希望能够合法地结婚,但男子常常自私地拒绝使他们的结合成为合法。

16 战后有许多人过着同居生活是因为女子以战争寡妇身份向政府领有津贴,若再婚便会失去这笔收入。于是她便和男子协定不结婚而同居,以便继续领政府的津贴。为了维持这种骗局,她们吩咐自己所生的私生子将同居的男子称为“叔叔”而非“父亲”。

17.(甲)习惯法婚姻往往是如何开始的?为什么这是不对的?(乙)习惯法婚姻的恶果之一是什么?在有些地方,这种婚姻关系如何得以成为合法?

17 同居的婚姻往往开始于一个女子仅因一个男子口头应允与她结婚便让那男子和她发生性关系。但他一旦与她发生后,便开始和她住在一起而不肯按照合法手续正式成婚了。可是按圣经说来,一个结婚的诺言并不是发生性关系的合法理由。即使已正式订婚的男女,圣经也不准他们在订婚期内发生关系。有些人未经合法的结婚手续而先行同居,借此试验双方是否能够相处,这种试验的方法是不对的,上帝的道指出这是不折不扣的奸淫和不道德。美国有些州承认习惯法婚姻是一种带有法律义务的有效婚姻。但是有许多国家(甚至天主教统治的地区)虽然不承认同居关系,却对之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以致在世上大多数地方,此种习惯法婚姻变成非常流行,而且往往为当地人所接受,认为是无需大惊小怪的事。这种风气结果产生了不少不合法的私生子;在某一个国家私生子的比率高至百分之五十五,而在另一个国家更高至百分之八十。在有些地方,一对男女若同居了若干年,或已有一个子女,便有资格举行民法的或宗教的婚礼,于是法庭自动承认该项结合为一合法婚姻。这种事后承认的婚姻关系只需由同居男女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便可以在政府登记。

18.什么经节表明我们应向一般按习惯法婚姻同居的男女作见证?

18 新世界社会并不承认同居和习惯法婚姻是合法而有效的结合。但这并不是说我们不敢向一般过着这种同居生活的人宣扬真理。在撒马利亚,叙利亚的雅各井旁,耶稣曾与一个有过五个丈夫而当时正与一个非自己丈夫的男子同居的撒马利亚妇人谈话。耶稣对这个妇人传讲救恩的道理,甚至向她承认他就是经上所应许的弥赛亚和基督。(约翰福音4:4-30)我们若不能向不道德的人宣扬真理,那末保罗怎么会在指出淫乱的,奸淫的亲男色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国之后接着对忠贞的基督徒说,“然而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的”呢?——哥林多前书6:9-11。

19.关于习惯法婚姻和同居的问题,新世界社会要求属下的份子怎样?

19 凡已成为新世界社会一份子的人是绝不能以同居关系或习惯法婚姻与人苟合的。至于在听见王国信息时已处于这种关系之下的人则必须先举行一次正式的合法婚礼以使婚姻成为合法,然后才能受浸献身给上帝。这不但使他们能够享有法律的保障和其他利益,并且表明他们承认婚姻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各项义务。他们必须将儿女的出生作合法的登记,并且承认自己是这些儿女的父母。同时新世界社会也将这合法的婚姻记录下来存入组织的档案里。圣经的训示说:“弟兄们,你们各人在蒙召时是什么身份,继续以这种身份和上帝交往好了。”(哥林多前书7:24,译自NW)人若处于不洁净的状况之下,便不能与上帝交往了。

20.(甲)在什么情形下同居关系可以得到新世界社会的承认?不过这样使女方有什么义务?(乙)在什么情况下女子必须和以前同居的丈夫断绝关系?

20 假设一个人与同居的女子接受了真理,因此希望使婚姻合法,并且在政府登记,但是男方为了自私的原因坚决反对这样做。在这种情形下新世界社会对这婚姻作“事后承认”,不过这无能为力的女子必须答应并签署一项文件保证她对同居的男子会像对丈夫一般保持贞洁,同时一待她劝服了男方便立即办理使婚姻合法的手续。这样她以后便不能随便离开同居的男子而取消这项“事后承认”的婚姻了。新世界社会对她的婚姻所作的这种暂时性的事后承认并不能替她取得任何法律的权益,但是在灵性上却对她大有裨益。她对上帝所作的献身因此能为他所接纳,她可以受浸,被视为组内的一份子而享有宣扬王国信息的特权。她应该听从彼得对妻子们所作的劝告,试帮助同居的男子认识真理,以求使他也变成同样急于将他们的婚姻合法化和登记。婚姻注册是一对男女对他们所拘留的当地社会应尽的义务,他们是应该将他们依据法律所建立的婚姻关系向公众和政府宣布的。爱妻子的人会自豪地将他和妻子的婚姻关系作合法的登记。如果同居的男子不肯将婚姻合法化,而女子并不需倚赖他,也不愿向上帝的组织公布自己是这人的妻子,她就必须请那男子离开她,从此两人断绝关系。她必须保持独身,直至能够合法地结婚为止。在法律承认习惯法婚姻的地区或国家里,这种婚姻关系需要由单方或双方的当事人办理法律手续才能解除。

21,22.(甲)与两个妻子同居的人在认识真理之后必须怎样?(乙)如果其中一个或两个妻子都接受了真理则她们有什么责任?

21 在许多受天主教控制的地区里,一个男人会同时与两个或更多的妻子同居。有时并且会有另一种情形发生:与同一个男子同居的两个妇人都接受了上帝王国的信息,男子也接受了或尚未接受,那末他们三人或其中任何一人的献身怎样才能得上帝的悦纳,怎样才能以水浸礼象征这项献身呢?男子若接受了真理,就必须在他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妻子中只选出一个与之正式结婚,以后不再和其他的妻子发生关系。如果男子还未认识真理,那末与他同居的两个女子必须作一决定。她们两人不能继续与同一个男子发生关系,以免犯了奸淫罪。其中一个必须成为这男子唯一的妻子,并使他将婚姻合法化,或者她必须向组里的弟兄姐妹宣布她是这男子所选择的妻子,一待可能便会合法地结婚。另一个女子则必须承认这项安排而不再与那男子发生关系。若不然,这两个妇人便需同时与那男子断绝关系,尤其当这男子还有其他姘居的女人时更必须如此。她们绝不能对一个多妻的男子履行妻子的义务。

22 下一期的《守望台》将继续讨论更多关于婚姻的难题以及圣经对独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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