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我那不信的丈夫向我承认他与另一妇人有染。他的承认足以成为合乎圣经的离婚理由吗?
在有些事例上,倘若一个基督徒的不信配偶承认犯了不道德的事,这可以作为离婚的圣经根据;这使清白的基督徒,若喜欢的话,可以自由再婚。
耶和华上帝给予古代以色列国的律法订出离婚的各项理由。(申命记24:1,2)奸淫,同性恋及兽交均是结束一项婚姻的合法根据,而且犯罪者会被处死。(申命记22:22-24;利未记18:22,23)然而,律法却作出这个重要的规定:“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申命记17:6;19:15;民数记35:30)身为“喜爱仁义公平”的上帝,耶和华规定这等事情必须根据充分证据(见证人的作证)而非仅是凭着思疑而决定。(诗篇33:5)当然,这项规定是指执行死刑而非离婚行动而言。
律法所处理的另一情形也可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倘若一个男子怀疑妻子犯了奸淫,但她却否认,并没有见证人的话,他应当怎样行呢?上帝的律法提示他可以采取的一个步骤,但这却是个激烈的步骤,假使作妻子的有罪便会对她产生持久的影响。她若是无辜,便会对丈夫产生持久的影响。她可以被带到祭司面前,依照后者所指定的程序而行,包括饮一些特别的水。倘若她有罪,她便会遭受上帝的惩罚,她的“大腿就要消瘦”,显然是指她的性器官会萎缩而言,于是她便会丧失受孕的能力。(民数记5:12-31)显然在此等事例上,不贞的妻子虽从上帝受到这种不寻常的惩罚,由于她否认罪过,而且欠缺律法所规定的两个见证人,她却未受到处决。
今日在基督徒小组的情形又如何呢?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实在的证据作为合乎圣经的离婚理由呢?
耶稣亲自说过,他的门徒能够离婚而有再婚自由的唯一理由。乃是配偶犯了波尼亚,意即严重的性不道德。(马太福音19:9)倘若,基督徒妻子仅是怀疑丈夫犯了奸淫罪是否足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呢?不,因为基督教希腊文圣经表明,为了公平起见,事情要借两三个见证人才确立的原则仍然有效。(约翰福音8:17,18;提摩太前书5:19;希伯来书10:28)因此倘若妻子仅是怀疑丈夫犯奸淫,但丈夫却加以否认,并且欠缺见证人去证实此事,她便没有足够根据去向基督徒小组确立她有权与丈夫离婚而获得再婚的自由。
但在有些事例上,不信的配偶承认自己犯了不道德。举例说,一个丈夫也许甚至向妻子夸耀此事,借此揶揄她而令她伤心。她可能宁愿不计较他的胡作非为。但妻子若感觉无法或不应这样行的话,那又如何呢?丈夫的承认构成足够的证据吗?
这种情形与丈夫声称清白或坚决否认犯了奸淫的罪情形不同。反之,丈夫向妻子承认此事,虽然为了自己的名誉起见,丈夫也许不愿在法庭上或人前加以承认。作妻子的可以怎样行呢?
由于妻子属于洁净的基督徒小组,她应当意识到适当地处理此事的重要性;这样在她与丈夫离婚后,她若在后来再婚的话,人们才会对于她在保持“婚姻的床没有污秽”方面并无疑问。(希伯来书13:4)为了达到这目的,她可以给代表小组的长老一封解释自己的情形的信,说明她那不信的丈夫向她承认他曾做了不道德的事。她也可以说明根据马太福音19:9的训示她欲与丈夫分手,获得合法的离婚。借此以合乎圣经与法律的方式结束这项婚姻。
长老们会考虑究竟有无任何已知的理由否定不信的配偶曾干过不道德的事。若没有的话,他们便会接纳妻子所签署的声明。
“但是”,也许有人会说,“妻子有没有可能作出虚伪的声明,说丈夫承认犯了性不道德,但丈夫其实从未说过这话呢?”事实上,任何人若试图如此行便犯了严重的欺骗罪。大卫曾祷告说:“你已经试验我的心。你在夜间鉴察我。你熬炼我,却找不着什么。”(诗篇17:3)反过来说,若有人真正图谋不轨的话,耶和华是了如指掌的,他必定会使这个人不能永远成功。因此,倘若一个基督徒妇人声称丈夫犯了不道德。而签署声明归入小组的档案,耶和华自然知道事实的真相。正如圣经说:“并且被造的,没有一样在他面前不显然的。原来万物,在那与我们有关系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希伯来书4:13;箴言5:21;耶利米书16:17。
因此小组的长老若没有理由要怀疑妻子的声明便可以将事情交给她与耶和华去决定。在这种情形之下,妻子需要对上帝负责她丈夫的确犯了不道德。这乃是她用来结束婚姻的圣经理由,即使她根据其他理由去获得法律上的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