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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78
《警》78 7/8 20-23页

死刑是贱视生命吗?

我们若将一些东西看作十分宝贵,通常会不惜为之付出高价。但我们若视之为贱,便只肯付出低价,或甚至不愿付出任何代价。这是非常合理的。

一般人对犯罪的惩罚均作如是观。犯人所要“付出的代价”与罪案的严重性成正比,代价通常是罚款或入狱。圣经的律法更严格谨守这项原则。它要求犯人赔偿任何实际上的损失,加上应受的处分。这项付出相等代价的原则甚至伸展到谋杀或凶杀案上。上帝律法要求“以命偿命”。——申命记19:21。

在杀人的事件上,属人的思想往往漠视这种代价相等的关系。人们的注意力于是从事主的生命转移到杀人者的生命上。无辜事主一生本可享有的美好前途被漠视了,但有罪的杀人犯的生命却受到重视。死刑的善心反对者说死刑是贱视生命,违反了“生命的神圣”。这种看法合理吗?

请想想,正如上述,我们对某些东西的重视程度通常由愿意为之付多少代价而表示出来。无辜牺牲者的生命价值应否贬低到有如仅是失物或财产受破坏,只要入狱便可以偿还呢?显然不少人作此想法。可是生命的创始者对无辜被杀者的生命所定的价值是要杀人者付出最高代价——自己的生命。“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上帝所赐的律法绝不贱视生命,反之它为生命订出最高的价值,这种价值是许多人不愿看见别人付出的。——创世记9:6。

事实上,主张以轻省刑罚加诸杀人者身上的人岂不是实际上贱视生命吗?他们对这件事上所怀的不平衡想法由他们对其他生死攸关的大事所怀的看法足以见之。他们抗议对数百罪有应得的杀人犯判处死刑,但却同时赞成,甚至使之成为合法,每年以堕胎方式在普世杀害估计约达五千万的无辜胎儿。这样行可说是首尾一贯吗?

再者,一方面反对将杀人犯判处死刑,但却同时认可为了政见不同而在战场上杀害同胞中的优秀份子,这可说是合理吗?例如,世界教会联会的中央委员会声称死刑违反了“生命的神圣”。但在同时,该联会却以金钱资助一些为了达成政治目的而杀人的非洲游击队!

显然“生命的神圣”并不是许多反对死刑者的真正关心之点。在这件事上,将一些纵使出于善意,但却具有矛盾价值观念的人的想法置于上帝的主张之先是否明智呢?

这是谋杀吗?

一些感情用事的人将死刑描述为“合法的谋杀”,这也故意忽视问题的核心。“谋杀”一词是个法律术语,意思是非法杀人,正如“偷盗”是指非法取物一般。因此,警方若没收犯人的手枪,这并不能称为“偷盗”。根据定义,合法的处决也不能称为“谋杀”。圣经将谋杀和处死划分得很清楚。

上帝的律法为一切意外杀人者安排了庇护的地方。这类人并没有被判犯谋杀罪,反之,他们在法官面前证明无辜之后即可以避免死刑。可是,甚至意外杀人者必要付出代价,由此可见上帝对无辜生命的牺牲如何重视。无意杀人者必须住在一个拨作避难所的城内,直至在任的大祭司死去为止。他不能在此之前离开那城,不然便会危及他的生命。——民数记35:6-32。

可是,今日国家从那里获得权柄去处决犯人呢?圣经表明至高的立法者,耶和华,已授权给政府的‘较高权威’去作“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因此,“[这个权威]不是空空的佩剑。”——罗马书13:1,4;彼得前书2:13,14。

使徒保罗表明他承认国家所佩的“剑”,即使牵涉到他本身的生命。当他在总督非斯都面前被人控以莫须有的罪名,甚至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时,他并不否认政府有权这样行。相反地,保罗说:“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辩。”——使徒行传25:11。

具有阻遏作用?

死刑能阻遏人犯谋杀罪吗?深懂人心的人类创造主说是的。论到意图陷人于死的假见证,上帝律法说:“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你眼不可顾惜。”“以命偿命”便是刑罚。论到这种裁判的阻遏作用,律法说:“众人都要听见害怕。”——申命记19:16-21;13:6-11。

有些人认为死刑的阻遏作用未经证实。可是请考虑一下:死刑即使可能阻遏几个潜在的谋杀者,但却未予执行,他们的无辜受害人的生命该由谁负责呢?在另一方面,倘若执行死刑,丧命者仅是谋杀犯而已。你认为那些人的生命较为贵重呢?

杀人犯许多时再度杀人,在监狱之内或之外莫不皆然,“现时[在狱中]杀人的代价是两箱香烟,”美国宾州路易斯堡联邦感化院一名已出狱的犯人作证说。在多处监狱内已有不少谋杀案发生。为什么狱中的生命如此低贱呢?据出狱的犯人说,长期监禁的杀人犯即使再杀人“也不会有损失”。

经过“再造”的杀人犯也继续夺取无辜的生命。较新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一名杀人犯“为了谋杀一位少妇已经入狱五年以上,后来在1973年因他是‘模范囚徒’而获得保释,”纽约《时报》报导说,“但随即为以差不多同一方式杀害[一位]女演员而被判终身监禁。”显而易见地,贱视无辜者生命的不是死刑而是废除死刑。

当局偏袒某些人而执法不公是否废除死刑的理由呢?按照这种说法,鉴于各个法官对同一罪行作出不同的判决,所有犯人均应获得释放才对!可是,在1971年,美国伊利诺州一位黑人议员在支持执行死刑时声称:“我意识到面临死刑的人大多数是穷人,黑人和没有朋友的人。我也意识到大多数被害者是穷人、黑人、没有朋友的死人。”

在人为裁判制度之下的不公惩罚仅是表明圣经律法的智慧而已。圣经律法规定每宗谋杀均“一律”处以同样的刑罚。犯罪者若蓄意行凶,便知道会遭受什么刑罚;他绝不能希望从“宽大的法官”或借着“求情”而减刑。——民数记35:16-21。

当然,基督徒并不处于上帝通过摩西所赐的律法之下。以上所述亦非暗示基督赎价祭物的利益不会伸展到悔改的杀人者身上。他们也有可能被列入“不义的人”之中而得以从复活获益。——使徒行传24:15;提摩太前书2:5,6。

对社会的影响

国家若循例将杀人犯监禁一段颇短时期之后便予以释放,那便等于宣布谋杀并不比偷盗或其他罪行更为严重了。这种贱视人命之举对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有什么影响呢?例证之一是美国自1960年代中叶废止死刑以来,发生于各种罪行的情形。

请留意,如附图所示,谋杀案数目的起落不大至少维持了五十年之久。但废止死刑后的情形如何呢?谋杀案(与大多数其他罪案)突然激增,仅在十年之内便增至比以前平均率差不多三倍!无疑其他因素也牵涉在内,但有任何人能肯定说罪行激增与废止死刑毫无关系吗?

倘若有如许多人所坚称,死刑是“使社会变为兽性”的所为,那末废除死刑就应当使社会更富于人情味才对。然而,为什么美国人的兽行(根据暴力罪行率去量度)在死刑废止之后突然激增呢?其实“使社会变成兽性”,使无辜者的生命低贱的是罪行抑或死刑?

在这方面以及其他事上,人类均需为漠视上帝的道的原则和智慧而付出代价。不错,圣经所定的简单、切合实际的裁判标准“使世上的智慧成为愚拙”,及“叫有智慧的羞愧”。——哥林多前书1:20,27。

在现行的政府制度之下,我们能期望有真正的公平吗?圣经表明唯独在公义的统治者耶稣基督所管理的上帝王国之下,真正的公平才会实现。为了拯救人类脱离现行的不平制度,耶稣基督将会执行真正的公平:“以公义审判贫穷人,以正直判断世上的谦卑人。他会杀戮恶人。”——以赛亚书11:4。

[第21页的图表]

(排版后的式样,见出版物)

处决和谋杀案在美国的比较

每年行刑

每年凶杀

200

175

150

125

100

75

50

25

22,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1935 40 45 50 55 60 65 70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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