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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78
《警》78 7/8 20-23頁

死刑是賤視生命嗎?

我們若將一些東西看作十分寶貴,通常會不惜為之付出高價。但我們若視之為賤,便只肯付出低價,或甚至不願付出任何代價。這是非常合理的。

一般人對犯罪的懲罰均作如是觀。犯人所要「付出的代價」與罪案的嚴重性成正比,代價通常是罰款或入獄。聖經的律法更嚴格謹守這項原則。它要求犯人賠償任何實際上的損失,加上應受的處分。這項付出相等代價的原則甚至伸展到謀殺或凶殺案上。上帝律法要求「以命償命」。——申命記19:21。

在殺人的事件上,屬人的思想往往漠視這種代價相等的關係。人們的注意力於是從事主的生命轉移到殺人者的生命上。無辜事主一生本可享有的美好前途被漠視了,但有罪的殺人犯的生命卻受到重視。死刑的善心反對者說死刑是賤視生命,違反了「生命的神聖」。這種看法合理嗎?

請想想,正如上述,我們對某些東西的重視程度通常由願意為之付多少代價而表示出來。無辜犧牲者的生命價值應否貶低到有如僅是失物或財產受破壞,只要入獄便可以償還呢?顯然不少人作此想法。可是生命的創始者對無辜被殺者的生命所定的價值是要殺人者付出最高代價——自己的生命。「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上帝所賜的律法絕不賤視生命,反之它為生命訂出最高的價值,這種價值是許多人不願看見別人付出的。——創世記9:6。

事實上,主張以輕省刑罰加諸殺人者身上的人豈不是實際上賤視生命嗎?他們對這件事上所懷的不平衡想法由他們對其他生死攸關的大事所懷的看法足以見之。他們抗議對數百罪有應得的殺人犯判處死刑,但卻同時贊成,甚至使之成為合法,每年以墮胎方式在普世殺害估計約達五千萬的無辜胎兒。這樣行可說是首尾一貫嗎?

再者,一方面反對將殺人犯判處死刑,但卻同時認可為了政見不同而在戰場上殺害同胞中的優秀份子,這可說是合理嗎?例如,世界教會聯會的中央委員會聲稱死刑違反了「生命的神聖」。但在同時,該聯會卻以金錢資助一些為了達成政治目的而殺人的非洲游擊隊!

顯然「生命的神聖」並不是許多反對死刑者的真正關心之點。在這件事上,將一些縱使出於善意,但卻具有矛盾價值觀念的人的想法置於上帝的主張之先是否明智呢?

這是謀殺嗎?

一些感情用事的人將死刑描述為「合法的謀殺」,這也故意忽視問題的核心。「謀殺」一詞是個法律術語,意思是非法殺人,正如「偷盜」是指非法取物一般。因此,警方若沒收犯人的手槍,這並不能稱為「偷盜」。根據定義,合法的處決也不能稱為「謀殺」。聖經將謀殺和處死劃分得很清楚。

上帝的律法為一切意外殺人者安排了庇護的地方。這類人並沒有被判犯謀殺罪,反之,他們在法官面前證明無辜之後即可以避免死刑。可是,甚至意外殺人者必要付出代價,由此可見上帝對無辜生命的犧牲如何重視。無意殺人者必須住在一個撥作避難所的城內,直至在任的大祭司死去為止。他不能在此之前離開那城,不然便會危及他的生命。——民數記35:6-32。

可是,今日國家從那裡獲得權柄去處決犯人呢?聖經表明至高的立法者,耶和華,已授權給政府的『較高權威』去作「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因此,「[這個權威]不是空空的佩劍。」——羅馬書13:1,4;彼得前書2:13,14。

使徒保羅表明他承認國家所佩的「劍」,即使牽涉到他本身的生命。當他在總督非斯都面前被人控以莫須有的罪名,甚至有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時,他並不否認政府有權這樣行。相反地,保羅說:「我若行了不義的事,犯了什麼該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辯。」——使徒行傳25:11。

具有阻遏作用?

死刑能阻遏人犯謀殺罪嗎?深懂人心的人類創造主說是的。論到意圖陷人於死的假見證,上帝律法說:「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你眼不可顧惜。」「以命償命」便是刑罰。論到這種裁判的阻遏作用,律法說:「眾人都要聽見害怕。」——申命記19:16-21;13:6-11。

有些人認為死刑的阻遏作用未經證實。可是請考慮一下:死刑即使可能阻遏幾個潛在的謀殺者,但卻未予執行,他們的無辜受害人的生命該由誰負責呢?在另一方面,倘若執行死刑,喪命者僅是謀殺犯而已。你認為那些人的生命較為貴重呢?

殺人犯許多時再度殺人,在監獄之內或之外莫不皆然,「現時[在獄中]殺人的代價是兩箱香煙,」美國賓州路易斯堡聯邦感化院一名已出獄的犯人作證說。在多處監獄內已有不少謀殺案發生。為什麼獄中的生命如此低賤呢?據出獄的犯人說,長期監禁的殺人犯即使再殺人「也不會有損失」。

經過「再造」的殺人犯也繼續奪取無辜的生命。較新的一個典型例子是,一名殺人犯「為了謀殺一位少婦已經入獄五年以上,後來在1973年因他是『模範囚徒』而獲得保釋,」紐約《時報》報導說,「但隨即為以差不多同一方式殺害[一位]女演員而被判終身監禁。」顯而易見地,賤視無辜者生命的不是死刑而是廢除死刑。

當局偏袒某些人而執法不公是否廢除死刑的理由呢?按照這種說法,鑑於各個法官對同一罪行作出不同的判決,所有犯人均應獲得釋放才對!可是,在1971年,美國伊利諾州一位黑人議員在支持執行死刑時聲稱:「我意識到面臨死刑的人大多數是窮人,黑人和沒有朋友的人。我也意識到大多數被害者是窮人、黑人、沒有朋友的死人。」

在人為裁判制度之下的不公懲罰僅是表明聖經律法的智慧而已。聖經律法規定每宗謀殺均「一律」處以同樣的刑罰。犯罪者若蓄意行凶,便知道會遭受什麼刑罰;他絕不能希望從「寬大的法官」或藉著「求情」而減刑。——民數記35:16-21。

當然,基督徒並不處於上帝通過摩西所賜的律法之下。以上所述亦非暗示基督贖價祭物的利益不會伸展到悔改的殺人者身上。他們也有可能被列入「不義的人」之中而得以從復活獲益。——使徒行傳24:15;提摩太前書2:5,6。

對社會的影響

國家若循例將殺人犯監禁一段頗短時期之後便予以釋放,那便等於宣布謀殺並不比偷盜或其他罪行更為嚴重了。這種賤視人命之舉對人類社會的基本結構有什麼影響呢?例證之一是美國自1960年代中葉廢止死刑以來,發生於各種罪行的情形。

請留意,如附圖所示,謀殺案數目的起落不大至少維持了五十年之久。但廢止死刑後的情形如何呢?謀殺案(與大多數其他罪案)突然激增,僅在十年之內便增至比以前平均率差不多三倍!無疑其他因素也牽涉在內,但有任何人能肯定說罪行激增與廢止死刑毫無關係嗎?

倘若有如許多人所堅稱,死刑是「使社會變為獸性」的所為,那末廢除死刑就應當使社會更富於人情味才對。然而,為什麼美國人的獸行(根據暴力罪行率去量度)在死刑廢止之後突然激增呢?其實「使社會變成獸性」,使無辜者的生命低賤的是罪行抑或死刑?

在這方面以及其他事上,人類均需為漠視上帝的道的原則和智慧而付出代價。不錯,聖經所定的簡單、切合實際的裁判標準「使世上的智慧成為愚拙」,及「叫有智慧的羞愧」。——哥林多前書1:20,27。

在現行的政府制度之下,我們能期望有真正的公平嗎?聖經表明唯獨在公義的統治者耶穌基督所管理的上帝王國之下,真正的公平才會實現。為了拯救人類脫離現行的不平制度,耶穌基督將會執行真正的公平:「以公義審判貧窮人,以正直判斷世上的謙卑人。他會殺戮惡人。」——以賽亞書11:4。

[第21頁的圖表]

(排版後的式樣,見出版物)

處決和謀殺案在美國的比較

每年行刑

每年凶殺

200

175

150

125

100

75

50

25

22,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1935 40 45 50 55 60 65 70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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