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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79
《警》79 12/8 19-20頁

聖經的看法如何?

上帝說「不可殺人」的真意何在?

誰沒有聽過別人說,「上帝在十誡裡吩咐『不可殺人』」呢?在近年的多場戰爭中,有人以此為理由去拒絕參戰。這條誡命也在討論死刑時被人提出。

但有人卻以這條誡命來企圖表明聖經是矛盾的。含有這項意圖的一本小冊以「禁止殺人」為題,引出「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的誡命,然後促請人留意上帝吩咐以色列人處決犯人的多個例證。(出埃及記32:27;列王紀下10:11,30)此外,耶和華也吩咐以色列人去滅絕敵國。(申命記7:1,2,16;12:31;約書亞記6:12-21)那末上帝真的吩咐人「不可殺人」嗎?這條十誡中的第六誡是什麼意思?它是否無條件地禁止戰爭和死刑?

「不可殺人」這句話在許多人聽來耳熟能詳,因為這是一般的聖經翻譯者對出埃及記20:13的譯法。(申命記5:17)可是,你若查考不少現代譯本中的這節經文,便會發現它被譯作「不可謀殺」或「不可犯謀殺罪」a。何以有此差別呢?

這句話在希伯來原文中所用的字是「拉吒」(ratsahh),原意是「打破」或「粉碎」。古典學者巴克卻斯特在他所編的希伯來文字典中解譯,聖經中「拉吒」這詞「是指凶殺或謀殺而言,包括意外或蓄意奪取人命在內。」

值得留意的是「拉吒」一詞在希伯來文聖經所用的47次中有33次是與以色列人的逃城有關的。這些逃城是為奪取人命者而設的。倘若法律斷定殺人者是誤殺的,則殺人者可以留在城裡。可是法律若證明凶手是惡意或蓄意殺人,他便要償命。記著這兩種可能性,請留意「拉吒」有三次的適當譯法是怎樣的:

「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倘若人用鐵器[有意以之作為武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民數記35:6,11-34;申命記4:41-43;19:1-7;約書亞記20:2-6;21:13-39。

其他經文也表明「拉吒」這詞通常應用在違背上帝律法的非法奪取人命之上。請留意在何西阿書4:2中與此有關的說法:「起假誓、不踐前言、殺害、偷盜、姦淫、行強暴、殺人流血接連不斷。」——耶利米書7:9。

從上述對故意殺人者的刑罰表明,並非所有奪取人命均被視為「拉吒」(謀殺),也不屬於十誡中第六誡所禁止的範圍。在洪水之後,耶和華上帝明白地告訴挪亞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記9:6)不錯,甚至在賜律法給以色列人之前,上帝已容許死刑存在。藉謀殺而「流人血」是第六誡所禁,而合法處決凶手,則是它所不禁的。

這幫助我們體會到「拉吒」這個字在與亞哈有關方面的使用。亞哈王貪圖拿伯的葡萄園,用計把他殺了,奪取了園子。這並不是亞哈王公平地合法處決在以色列犯了死罪的人的例證。反之,這是第六誡所禁止的非法殺人。因此亞哈王是個「謀殺者」,他是當死的。——列王紀上21:1-10;列王紀下6:32;利未記24:17。

那末戰爭又如何?以色列人的戰爭違反了上帝吩咐「不可殺人」的誡命的原意嗎?

不,絕不然。實際上聖經從來沒有把「拉吒」(謀殺)一詞用在與任何與此有關的事上。當以色列人奉上帝之命作戰時,這絕不是非法的行動。他們是奉至高立法者的命令和指揮而行的。(以賽亞書33:22;詩篇19:7)這些戰爭並不是無限的領土征服,像近代許多國家的戰爭一般。他們不是為經濟貪婪的動機而戰。他們的戰爭也不是違反合法安排的和平條約或互不侵犯條約,像現代歷史的許多戰爭一般。

今日地上絕沒有一個國家是全部由耶和華的崇拜者所構成,由他通過先知奇跡地指揮以及由上帝特許擁有地上某個指定地方的。但古代的以色列國卻是如此。耶和華已留意到迦南居民沉湎於邪惡行為,道德墮落和當受處決。(創世記15:13-21;利未記18:24,25)上帝既是全地的擁有者,他決定把這地賜給以色列國。同時,在上帝特選的領袖指揮之下,上帝利用以色列去執行他對迦南人的判決。——申命記9:4,5;12:31;約書亞記10:40。

因此,在執行耶和華的合法和道德正直的判決,或保衛上帝賜給他們的土地時,以色列人沒有犯破壞「不可殺人」的誡命之罪。

基督徒又如何?既然第六誡僅是重申上帝在較早時候通過挪亞對整個人類家庭的吩咐,我們仍然有義務要避免謀殺。事實上,聖經的最後幾章警告我們說,怙惡不悛的謀殺者會在「第二種的死」中遭受永遠毀滅。(啟示錄21:8;22:15)避免在未經上帝特別明言授權時奪取人命是多麼重要的事。與此一致地,以賽亞書2:3,4預言性地描述上帝的純真崇拜者,說:「必有許多國的民前往,說:『來吧,我們登耶和華的山,奔雅各上帝的殿,主必將他的道教訓我們,……』他們要將刀打成犁頭,把槍打成鐮刀……他們也不再學習戰事。」

此外,基督徒警覺到事實上謀殺是出自壞心腸的。(馬太福音5:21-26;15:19)人若容許對基督徒同工的憎恨在自己心裡發展,就與凶殺者或謀殺者無異,這是我們所必需避免的。——約翰一書3:15。

因此「不可殺人」這項譯法並不能真正傳達第六誡的原意。較正確的譯法是「不可謀殺」。明白這點幫助我們看出以色列的公義戰爭並沒有違犯這條誡命。這使我們對於在奪取人命一事上,我們的行為和態度應當如何也獲得較深的了解。

[腳注]

a 《新世界譯本》,《今日英文譯本》,《新英文聖經》和摩伐、芬頓、米克、諾斯等人的《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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