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究竟保護誰?
在理論上,罪案審裁制度的目的是要保護守法市民以及使罪案和罪犯受到控制。可是,事實上,今日美國的司法制度“對被告有極大的保護作用。……但對於守法市民卻未能提供基本的保障,”美國最高法院的伯格(Warren E. Burger)法官在美國律師協會發表的演講中説。他為甚麽這樣説呢?事實的真相如何?例如,請考慮一下紐約的景況。
在街上。根據警方所作的一九七九年嚴重罪案統計,《紐約郵報》的一項報導聲稱,在曼克頓區“愛好和平的人成為襲擊犧牲者的機會為七與一之比,鋌而走險的人被捕的機會則為六與一之比。”因此罪案的增加和裁判制度的無效已接近“完全平衡的程度,作奸犯科的危險並不大於作為守法市民的危險,”該項報導説。可是,即使被捕的機會達到六比一,被捕的人是否真正有任何危險呢?
在法庭上。“每百名因重罪受到檢控的人當中有九十九人是不需入獄的,”紐約《時報》報導説,“有八十人以上甚至不受到以重罪起訴。”這種情形歸咎於人事和設施的不當。“因為我們只能作有限度的審訊,審訊數目有限的案件,我們被迫要按照這個制度去行。我認為這個制度是沒有任何人感覺滿意的,”市長委任的刑事法官仲裁者基爾丁(Robert Keating)説。他們所作的“事”包括把百分之八十的重罪作為輕罪處理而將被告釋放。既然如此,司法制度究竟維護誰的利益呢?
在監獄中。即使把所有犯罪者都送入監獄,對犧牲者也沒有甚麽好處。原因何在?首先是,這樣行要使犧牲者,即納税人,花許多錢去維持犯人在獄中的生活——每名囚犯每年需費一萬至三萬美元。同時,由於大多數監獄都缺少空位,例如,對衡報告表指出,一九七九年在紐約州“有9,507人被判有罪,8,802人獲得釋放,並非因為獲釋者已改過自新而是因為監獄當局需要他們的房間,”《郵報》報導説。結果如何?犯罪者回到街上,沒有人能保證他們不會再犯罪。於是循環又再度開始。
聖經在傳道書8:11清楚指出這種惡性循環的原因説:“因為斷定罪名不立刻施刑,所以世人滿心作惡。”論到如何抵抗“罪案以兩位數字增加,”大法官伯格指出,“遏止意味到社會加速行動,”但他卻惋惜我們的社會已淪為一個“軟弱無能的社會。”可是,我們很高興從聖經獲知,“惡人”雖在目前十分猖獗,“還有片時,惡人要歸於無有,”因為上帝自己會採取行動把不法之徒從地上鏟除!——詩篇3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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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犧牲者的機會為七比一
被捕的機會為六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