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顧問會尊重你的良心嗎?
我們希望約翰和珍妮與婚姻顧問坐下商談時不致大吃一驚。他也許告訴他們這宗婚姻是值得設法挽救的。這無疑是他們所希望聽到的話。另一方面,他也許告訴他們:“好的離婚勝於壞的婚姻。”“我們不再稱之為婚姻問題忠告了,”美國明尼亞波利斯市家庭兒童服務局執行主任畢特(Earl Beatt)説。“我們將之稱為‘關係忠告。’”
慎重的顧問試圖向你指出,你其實站在路上的那一處。他也許會説明你行右邊就怎麽樣,行左邊又會怎麽樣。他若試圖勸服你走那一條路,你就要考慮一下他對事物的看法以及價值標準是否正確。
例如,你若對於聖經原則具有堅強的信念又如何呢?臨床心理學家小野田(Lawrence Onoda)博士説:
“以一般而論,大多數婚姻顧問對宗教採取中立立場。他們雖非支持宗教,但在正式立場上對於不同見解的人士都予以接納和不加批評。”
可是,他補充説,“婚姻顧問通常在前提方面認為反映在聖經中的普遍‘真理’是不存在的。大多數婚姻顧問都把婚姻標準建立在人為理論或他們本身的信仰之上。”
既然如此,約翰和珍妮會有甚麽遭遇呢?他們也許像有些夫婦一樣,從婚姻顧問獲得相當幫助。或者像其他的人一樣,被婚姻問題的許多理論家和無神的專業人士弄到無所適從。
你若需要婚姻顧問的服務,那又如何呢?你會向那方面求助?你若是個基督徒,你希望和一位對婚姻創始者及其‘奇妙顧問’的智慧表示尊重的顧問商量嗎?——創世記2:18-24;以賽亞書9:6。
在選擇顧問之前,請先考慮以下的資料。它應該對你有所幫助。
[第14,15頁的附欄]
你選擇那一種顧問?
雖然不少婚姻顧問本身具有崇高的道德標準,有些對你的良心顧忌表示懇摯的尊重,正如許多醫生和外科醫師的情形一般,但有些人的標準卻大異其趣。以下的引證足以説明這點。在這裏所比較的不是某些事實或科學的正確性,而是你在各種勸告來源方面可能遇到的不同道德價值標準。
聖經
“所以要治死你們……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因你們知道從主[耶和華]那裏必得着基業為賞賜。……那行不義的必受不義的報應,主並不偏待人。”——歌羅西書3:5,24,25。
“‘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19:6,9。
“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行淫和[同性戀]……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9,10。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希伯來書13:4。
心理學家
“有些受着犯罪感支配和比較膽怯的少年男女由於害怕懷孕、性病和不願招惹睚眦必報的耶和華的憤怒而不敢在婚前發生性關係。……由於他們不斷對自己背誦關於婚前性關係多麽有害的假道學濫調,以致我們甚至看不出婚前的性道德觀是完全不必要和愚蠢的,更遑論採取建設性的行動加以矯正了。”——哈柏(Robert Harper)博士在“婚姻忠告的道德問題”一文中所説,《婚姻忠告》第332,333頁。
“性道德應該完全建於人類現今和將來的福利之上而非為了取悦……任何假定的超自然主宰。”——哈柏博士。
婚姻顧問
“倘若能够使人不致僅為了享受性愛而結婚,婚前性關係是有其價值的。……以一個社會而言,我們無權禁止不結婚的人,自願或不得不遲婚的人,因配偶死亡或離婚而失偶的人,享受性愛的喜樂。”——克賴恩保(Charlotte Holt Clinebell)在“解放的忠言”一文中所説,《創作性的牧養與勸告集》,第30頁。
“我們對作人的意義作較遠大的觀察時,就看出在許多人當中有另一項令人興奮的生活方式正在增加中,它便是同性戀。……許多人只因自己的行為與大多數人不同就自慚形穢,教士和顧問們可以發揮影響力將這種態度改變過來。”——克賴恩保。
教士
“倘若對大多數人來説,將法律撇開是較有愛心的事,任何法律都可以置之度外。……沒有甚麽是不可以變通的……愛是為了人而無需一定為了原則。”——杜伯斯(Ace Tubbs)博士在“牧師忠告的道德和倫理難題”一文中的話,《婚姻忠告》,第445頁。
社會改革家
“在開放的婚姻中,倘若配偶有婚外的性關係,這乃是基於他們本身的内在關係的緣故——由於他們經歷到成熟的愛情、真正的信任和推己及人,去愛和享受外人,然後把這種愛和樂趣帶回婚姻中而不致引起嫉妒。”——蓮娜和佐治·奧尼爾(Nena O’Neill and George O’Neill),《開放的婚姻》,第257頁。
並非所有專業顧問都持有這種反聖經的見解。可是,既然有些人的確持有這樣的主張,由此可見在計劃尋求專業勸告時應該極度小心。聽從這些違反基督教訓的主張會使情況更壞而非更好。